為進一步完善我市臨時救助制度,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結合我市實際,市民政局制定了《陽江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根據《陽江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陽府〔2020〕5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實施辦法》解讀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臨時救助是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2015年11月我市出臺《陽江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陽府〔2015〕66號),建立“救急難、托底線、廣覆蓋”的臨時救助制度,全面推進臨時救助制度建立和實施,2016-2018年共為超過1.40萬戶次的困難群眾發放臨時救助資金3021.6萬元,戶均救助水平超過2146.32元;2019-2021年共為超過3.60萬人次的困難群眾發放臨時救助資金3996.39萬元,人均救助水平超過1108.87元,有效紓解了臨時遇困群眾的燃眉之急。近年來,我市社會經濟發展發生較大變化,國家和省級層面均新出臺了多個相關政策文件,原有條文有部分不適應的地方。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1〕4號),為進一步完善我市臨時救助制度,同時也總結疫情防控期間的經驗做法,更好發揮臨時救助“救急難”作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關于臨時救助的對象范圍
《實施細則》第二章規定,困難類型可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
(一)支出型救助對象,是指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主要包括三種類型:1.因在境內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學本科及以下)和學齡前教育,經教育部門救助后仍需負擔的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保育教育費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2.因在醫療機構治療疾病、住院照料產生的必需支出超過家庭承受能力,經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后負擔仍然過重,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3.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情形。
(二)急難型救助對象,是指因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主要包括四種類型:1.近期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事件和傷害等,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2.遭受家庭暴力或監護侵害,需要到臨時庇護場所、救構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進行庇護救助和臨時監護的;3.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體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4.在申請其他社會救助或慈善救助的過程中,存在重大困難,基本生活難以為繼的。
三、關于臨時救助申請受理和審核審批
(一)申請受理。《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均可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提供家庭成員戶口簿、有效期內的二代身份證,填寫家庭基本情況及書面授權查詢核對材料;城鄉居民向經常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的,還應當提供家庭成員至少一種有效居住材料及證明申請人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相關材料;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提出申請時,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申請人身份。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學生等的申請人,可在申請時提供相應的殘疾人證、診斷證明、學生證等佐證材料,以及發票、收據等材料。因教育、醫療等支出型困難還需提供已接受教育救助、醫療救助的相關材料,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事件和傷害等情況需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以及其它可證明一段時間內遭遇困難支出較大的相關材料。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同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主動發現并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二)審核審批。《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緊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對象適用一般程序,急難型救助對象適用緊急程序。
《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對于支出型救助申請,應當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與入戶調查,適合一般程序。包括審核調查、張榜公示、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等環節。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臨時救助申請人,不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對于急難型救助對象,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實施先行救助。符合先行救助條件的,應當在緊急情況解除之后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相較于其他社會救助的辦理程序,臨時救助程序上有所簡化,方式更為靈活,縮短了辦理時限,特別是緊急程序實行先行救助,即“先實施救助,后審核審批”,確保在第一時間為對象提供迫切需要的救助。
四、關于臨時救助的方式和標準
《實施細則》第五章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臨時救助對象,救助方式有三種: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轉介服務方式。同時明確采取各種方式具體適用的條件,并要求臨時救助金全面推行社會化發放。批準給予臨時救助的,應當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臨時救助的具體標準,以個人為救助對象的原則上不低于我市當年度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照人均計算,臨時救助金額=家庭人數×我市當年度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救助月數。
其中,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包括三種類型:1.教育支出救助,是指經教育部門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每學生每學年按照不超過我市當年度6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臨時救助。2.醫療支出救助,是指在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前12個月內,經各類醫療保險報銷、商業保險賠付和醫療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人均不超過我市當年度8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其他支出型救助,是指因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人均不超過我市當年度6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急難型臨時救助標準,是指根據困難程度和家庭人口給予過渡性臨時救助,個人或家庭一次性臨時救助金一般不超過我市當年度5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情形較重或特別嚴重的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但個人救助對象最高不超過我市當年度6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救助對象最高不超過我市當年度8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此外,救助對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難,擬發放臨時救助金額超過我市臨時救助標準上限的,可由縣級以上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適當提高臨時救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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