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要求強化培訓收費監管,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風險管控。據此,市教育局牽頭擬制了《陽江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就相關政策說明如下:
一、 文件制定背景
近年來,校外培訓機構因經營不善等導致“退費難”、“卷錢跑路”的問題時有發生,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2021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強調要加強預收費監管。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雙減”意見》)。《“雙減”意見》要求應強化培訓收費監管,通過第三方托管、風險儲備金等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風險管控,有效預防“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發生。
為貫徹落實“雙減”工作要求,深化校外培訓機構治理,規范培訓市場經營秩序,防范化解預收費風險,明確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風險管控模式,迫切需要出臺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管的制度性文件。
二、 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七條,分別從合同規范、收費規范、預收費存管、退費規范、保險規定、政府監管職責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從資金流入到資金劃撥等各環節對預收費資金加強管理。校外培訓機構須開設唯一的預收費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并在簽訂合同、收費、退費時遵守相應規則。文件采用一課一銷、按比例劃撥、風險保證金、保險等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進行監管,各縣(市、區)可根據實際在轄區內確定監管模式。
三、 主要特點
(一)資金監管模式的確定充分考慮各區實際。按照校外培訓機構屬地管理的原則,《辦法》在資金監管模式的選擇上充分考慮各縣(市、區)的管理實際,允許各縣(市、區)在轄區內選定資金監管模式,充分壓實各區的管理主體責任。校外培訓機構可以在其審批區域范圍內自主選擇具備監管條件的銀行,開設唯一的預收費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由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銀行作為存管銀行存管預收費資金。
(二)鼓勵校外培訓機構購買保險。保險將校外培訓機構的履約風險轉移給保險機構,能夠為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風險管控提供兜底保障。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培訓機構無法按照法律法規或培訓服務合同的約定向學員退還剩余預收費,造成學員損失的,由保險機構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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