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說明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改善我市投資和市場環境,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性文件,并結合我市實際,對《陽江市提升營商環境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陽府〔2018〕61號)相關舉措進一步更新完善,制定了本政策措施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七)《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
(八)《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九)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4號);
(十)《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
(十一)《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國土資發〔2006〕第114號);
(十二)《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國海發〔2006〕27號);
(十三)《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范>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8〕4號);
(十四)《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落實房地產用地調控政策促進土地市場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204號);
(十五)《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
(十六)《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若干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號);
(十七)《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粵府〔2018〕78號);
(十八)《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粵府〔2018〕79號);
(十九)《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粵辦函〔2021〕226號);
(二十)《廣東省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間實施方案》(粵府辦〔2019〕13號);
(二十一)《關于印發進一步降低用地成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9〕8號);
(二十二)《關于進一步規范不動產交易、稅收征繳、登記“一窗受理”相關事項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19〕1970號);
(二十三)《廣東省不動產登記金融服務系統推廣方案》(粵自然資函〔2020〕432號);
(二十四)《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開展“不動產登記+法院服務”系統對接工作的通知》(粵自然資登記〔2021〕369號);
(二十五)《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關于印發<廣東省不動產登記金融服務系統推廣方案>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0〕432號);
(二十六)《廣東省“交房即發證”工作指引(試行)》(粵建房〔2021〕86號);
(二十七)《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廳關于加強圍填海成陸土地利用和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8〕2號);
(二十八)《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江市提升營商環境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陽府〔2018〕61號);
(二十九)《陽江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進普通砂石土類采礦權審批登記制度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的通知》(陽府函〔2021〕614號);
(三十)借鑒《中山市閑置土地處置實施細則》(中府規字〔2019〕13號)做法。
三、主要內容
本政策措施共五個部分,按照依法行政原則起草,并在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框架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了一些有針對性和創新性的政策:
(一)進一步擴大審批權限委托范圍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營造高效便捷的營商環境,依照屬地管理原則,將特定區域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控制性詳細規劃(含啟動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海域使用權等審批權限委托屬地政府(管委會)實施。
(二)優化用地供應方式
積極推行彈性出讓、先租后讓、租賃等多種土地供應方式,支持工業企業盤活土地資源,提高利用率,降低企業用地成本。高標準工業廠房和工業大廈項目用地按規定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符合省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中小企業項目,優先保障供地,土地出讓底價在不低于成本價格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高標準工業廠房和工業大廈項目可按規定進行預售、現售、租賃和分割轉讓。同一土地使用權人相鄰多宗國有工業用地可統一規劃布局,集中建設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粵府〔2018〕79號)以及《關于印發進一步降低用地成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9〕8號)等文件規定,細化工業用地的供應、規劃等標準。
(三)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
為盤活我市歷史閑置土地,參照中山市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經驗,如認定是非用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閑置的,則待其閑置原因消除后再辦理延期開發手續,簽訂補充合同;如認定是用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閑置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須繳交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按照土地出讓價款<劃撥價款>的20%,或核發《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時點土地市場評估價的20%,按孰高原則確定),并與屬地自然資源部門簽訂補充合同,約定自簽訂補充合同之日起一年內動工開發,竣工時間順延。同時,在閑置土地認定和處置問題上均制定了創新政策。
(四)優化不動產登記流程
與不動產登記關聯的業務實行并聯辦理,一次申請內部流轉審批。線上線下辦理業務查詢。推行“交房即交證”,在交房現場頒發不動產權證書,并實行“不動產登記+仲裁”聯動服務新模式。完善未登記宗地上商品房轉移登記、土地多次轉移登記、擴建不動產登記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登記業務實行扁平化管理“一窗通辦”,雙休日可預約辦理業務。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均可作為抵押權人申請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設定抵押權,但劃撥土地抵押權實現時須優先繳納土地出讓金。申請續貸不動產抵押登記直接按抵押變更登記方式辦理。
允許有合法土地權屬手續,但地上建筑物(部分或全部)未辦理規劃、報建、房產登記手續的,經抵押雙方書面同意可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未辦理規劃、報建、房產登記手續部分不列入抵押范圍。申請辦理土地抵押登記,土地閑置認定不作為前置環節。對原土地權屬單位以未登記的宗地,與建設單位合作開發建設且已銷售并領取房產證的商品房,以該幢建筑物所占用范圍內的土地落宗,土地權利人為該商品樓全體業主。土地性質為劃撥的,辦理轉移登記時須按分攤土地面積補繳土地出讓金。妥善處理土地多次轉移登記歷史遺留問題。
對市區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私人自建房屋因改建、擴建,造成建筑面積與原房屋產權登記建筑面積不一致,且無法補辦規劃報建手續的,按照原房屋產權證登記的用地面積、建筑面積登記,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積不予登記。
圍填海項目竣工驗收后換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權證書,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辦理。
1.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劃撥供地方案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后,由屬地自然資源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再收取土地劃撥費用。海域使用權人憑經批準的劃撥供地方案等相關材料申請換證。
2.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協議出讓方式辦理宗地出讓手續。在圍填海項目驗收合格后,海域使用權人持相關材料,向屬地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用地手續。
(五)附則部分
本政策措施規定的內容與此前我市相關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為準。
本政策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為5年。《陽江市提升營商環境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陽府〔2018〕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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