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及支持各地結合實際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限制、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有關文件精神,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為企業松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國辦發〔2020〕29號)文件要求,結合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釋放企業住所登記資源,進一步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構建更加便捷高效的市場準入模式,亟需對相關條款進行修訂。修訂后的《陽江市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繼續推行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制、“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及“住改商”等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便利化政策,進一步提高商事登記便利度,優化我市營商環境。
二、制定的依據
《實施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
三、主要內容說明
《實施辦法》共五章二十三條,其中第一章為總則,明確制定目的、適用范圍等;第二章明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要求;第三章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具體規定;第四章為監督管理;第五章為附則。
?。ㄒ唬┰试S市場主體“住改商”
允許市場主體將住宅作為經營性用房,用作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辦理登記。市場主體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從事《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和影響其他業主、市民正常生活環境、公共管理秩序等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住改商”實施承諾制
市場主體通過提交《住宅作為經營性用房登記承諾書》,向登記機關承諾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和已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無需另行提交“住改商”證明。
?。ㄈ┰试S市場主體“一照多址”
在本市范圍內,允許市場主體在住所(經營場所)以外增設不需要前置許可的經營場所,可不辦理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但應當向原登記機關備案;涉及前置審批的,如許可證件上記載了經營場所,可以參照執行。
(四)允許市場主體“一址多照”
可以同一地址作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ㄎ澹嵤┳∷ń洜I場所)信息申報制
除了《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除外,申請人向登記機關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表,自主填報住所(經營場所)地址信息,無需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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