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粵府〔2022〕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要求,推進我省水行政執法包容審慎監管,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執法、合理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廳制定了《廣東省水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第一批)》。現將有關事項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的要求。2020年《國務院關于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第六批改革試點經驗復制推廣工作的通知》中首次明確提出推進多領域實施包容免罰清單。中央《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提出要探索包容審慎監管執法方式。《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提出要完善與創新創造相適應的包容審慎監管方式。
(二)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行政相對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行政相對人進行教育”。《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粵府〔2022〕9號)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要求在全省范圍內實施包容審慎監管模式,制定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
(三)規范水行政執法行為的要求。近年來,我省不斷加強水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執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較大提高,但仍然存在“以罰代管”“罰過不相當”等問題。為此,有必要進一步規范水行政執法工作,轉變執法理念,創新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水平,逐步推進公正文明執法,讓執法既有力度也有溫度,切實增強人民群眾依法享有權利的獲得感。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三)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四)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
(五)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2021〕26號)
(六)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粵府〔2022〕9號)
(七)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
(八)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印發減免責清單模板的通知(粵司辦〔2022〕91號)
三、主要內容
《清單》涉及行政執法事項共11項。列入上述清單的事項是目前我省水行政執法監管的重點領域,開展執法的頻次相對密集,與法人和公民開展生產建設活動息息相關。清單嚴格把握安全生產底線,對涉及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河道采砂、水生態、水環境的領域,依法實施嚴格監管,暫不納入清單管理。
(一)《免處罰清單》共5項,主要對水資源、水土保持等方面違法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對行政相對人初次違反規定,違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給予免于行政處罰。
(二)《從輕處罰清單》共4項,主要對水資源、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違法行為所實施的行政處罰。對行政相對人主動停止違法行為,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給予從輕行政處罰。
(三)《免強制清單》共2項,主要對生產建設單位不落實棄渣清理、水土流失治理等水土保持措施采取代履行強制執行。經催告履行后,行政相對人按要求履行清理或治理的,不再實施代履行。
四、配套監管措施
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對于列入《清單》管理的事項,廣泛運用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配套監管。
五、實施應注意的問題
(一)《清單》可以作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說理的內容,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法律依據。
(二)《免罰清單》《從輕處罰清單》未列明的其他違法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法》《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規定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情形的,應當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
(三)行政相對人有《免罰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同時又存在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不適用免予處罰。
(四)行政相對人有《從輕處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同時又存在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不適用從輕處罰。
(五)行政相對人有《免罰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后又實施該違法行為的,不再適用免予處罰。
(六)注重實施免予行政處罰的程序。對違法行為決定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有關程序制發《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涉及可能免于罰款數額較大(如對拖欠水資源費的處罰)的,應當經法制審核后并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七)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對于《免罰清單》《免強制清單》所列違法行為,要通過責令改正、教育、告誡、約談等措施,向行政相對人宣講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教育引導行政相對人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責令行政相對人改正的,應按有關規定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送達行政相對人,并對行政相對人改正情況進行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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