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不斷完善輕微違法行為容錯機制。在大力推動法治市場監管建設的背景下,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以全面依法履行職能為主線,以規范執法、優質服務為基礎,在法治的原則下改進和創新監管執法方式,在改革實踐中不斷完善與新形勢相適應的包容審慎監管方式。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三)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
(四)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
(五)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
三、減免責清單(第一批)“三張單”
(一)免處罰清單(7項)
免予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不予處罰的兩種情形:一是“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給予行政處罰”,即法定免處罰,主要包括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行責令改正,當事人及時改正則不予行政處罰;二是“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即酌定免處罰,主要為當事人符合特定裁量情形則不予行政處罰。
(二)減輕處罰清單(1項)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對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為審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對適用減輕處罰的違法行為,要求當事人至少符合兩種以上法定情形。
(三)從輕處罰清單(2項)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對適用減輕處罰的違法行為,要求當事人符合一種法定情形。
四、配套監管措施
我市衛生健康部門將依法規范開展對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審慎行使自由裁量權。對于列入《廣東省衛生健康系統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管理的事項,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柔性執法方式督促當事人自覺守法,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努力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罰教結合,讓行政執法即有力度又有溫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執法行為中都能看到風清氣正、從每一項執法決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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