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實施背景與必要性
為有序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持續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不斷完善輕微違法行為容錯機制,我市貫徹實施《廣東省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是在法治的原則下改進和創新監管執法方式,是在改革實踐中不斷完善與新形勢相適應的包容審慎監管方式。
二、貫徹實施的上位法和有關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2021〕26號)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復制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的要求,全面落實“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根據實際制定發布多個領域的包容免罰清單;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行政處罰的,采取簽訂承諾書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其自覺守法。
三、主要內容
《目錄》明確了不予行政處罰的6大類(合計20個事項)輕微違法違規行為情形和條件。涉及建設項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等生態環境領域。
不予行政處罰標準,《目錄》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三個構成要件作為不予行政處罰條件,其中19個事項規定必須為首次違法才能不予行政處罰。
四、配套監管措施
生態環境部門將依法規范開展對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審慎行使自由裁量權。對于列入《目錄》管理的事項,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柔性執法方式督促當事人自覺守法,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努力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罰教結合,讓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陽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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