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當前,臭氧已成為影響我市環境空氣質量的首要污染物。大力削減氮氧化物排放總量是控制臭氧污染、提升環境空氣質量的主要抓手之一。隨著全市每小時35蒸噸以下燃煤鍋爐的全面淘汰和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逐步淘汰,燃氣鍋爐的數量逐年增長,已成為我市氮氧化物的重要排放源。
因此,為有效應對日益嚴峻的復合型大氣污染,強化工業鍋爐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有必要實施更為嚴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從嚴控制燃氣鍋爐污染物排放,提升燃氣鍋爐污染防治水平,持續削減氮氧化物排放總量,切實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二、主要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
三、主要內容
《公告》共包含三部分內容,分別為執行范圍、執行時間及內容、執行要求。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1)執行范圍。
執行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范圍為陽江市全部行政區域。
(2)執行時間及有效期。
按照新建燃氣鍋爐和現有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實施分步執行。
自2023年1月31日起,新受理環評的新建燃氣鍋爐項目,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現有燃氣鍋爐,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為五年。
(三)執行要求。
(1)各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按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審批涉燃氣鍋爐新建項目。
(2)現有燃氣鍋爐所屬企業應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在2024年1月1日前,燃氣鍋爐排放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
(3)《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燃氣鍋爐項目執行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為顆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標準執行期間,如國家、省新制定燃氣鍋爐污染排放標準標準或對原標準進行修改,將按照最新標準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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