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陽江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陽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陽部規[2016]14號。
陽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6月22日
陽江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創業,規范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予以指導,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
第三條 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在本市范圍內可享受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第四條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本市戶籍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一)“4050”人員:具有城鎮戶籍,男性50周歲或以上、女性40周歲或以上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屬于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的;
(四)經殘疾等級評定機構評定為殘疾的;
(五)屬于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的;
(六)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農民;
(七)連續失業1年以上人員;
(八)戒毒康復人員;
(九)刑釋解教人員;
(十)復員退伍軍人;
(十一)精神病康復人員;
(十二)需贍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
(十三)國有企業改制分流人員;
(十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應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就業創業證》原件及復印件、二寸免冠彩照2張,向戶籍所在地鎮(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陽江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登記表》,并按不同的人員類別提供以下材料:
(一)屬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民政部門《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屬于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的,提供經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的《陽江市城鎮“零就業家庭”情況登記表》。
(三)屬于殘疾人的,提供《殘疾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屬于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的,提供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家庭無人在第二、三產業就業的情況證明以及鎮(街)民政工作機構出具的貧困家庭情況證明;
(五)屬于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農民,提供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證明;
(六)連續失業1年以上人員,需在《就業創業證》上連續登記失業時間達一年或以上(從登記失業最新日期之日算起);
(七)屬于戒毒康復人員的,提供由戶籍所在地鎮(街)社區戒毒康復工作辦公室(工作站)或公安禁毒(刑警)部門提供的戒毒康復人員證明或名單復印件;
(八)屬于刑釋解教人員的,提供監獄部門出具的刑滿釋放通知或司法部門出具的證明;
(九)復員退伍軍人,提供退伍證原件及復印件;
(十)精神病康復人員,提供精神病康復醫療機構出具的康復證明;
(十一)需贍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的,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重大疾病救助證明、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贍養人與被贍養人需在同一戶口簿),如不在同一戶口簿,需提供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十二)國有企業改制分流人員指企業被法院裁定破產或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實施國企改制分流的解除勞動合同領取經濟補償金人員,提供因企業改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
第六條 戶籍所在地鎮(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接到《陽江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登記表》及所需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完成申請人資格初步審核工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經初步審核符合條件的,應將申請人情況在其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鎮(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加具初審意見后于3個工作日內上報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初步審核不符合條件或公示有異議并經核實的,鎮(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應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認定通知書且說明理由。
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接到上報的材料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符合條件的給予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在申請人的《就業創業證》的“就業援助卡”中標注)。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認定通知書且說明理由,并交戶籍所在地鎮(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發還申請人。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從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戶籍所在地鎮(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向申請人發回《就業創業證》。
第七條 戶籍所在地鎮(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在受理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時,應給予申請人《受理回執》。符合認定條件的,在《受理回執》上注明領回《就業創業證》的具體時間,以方便申請人領取。
第八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就業困難人員管理臺賬,實行分類管理。對認定對象應及時進行跟蹤指導和就業援助服務。對就業困難人員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報由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注銷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
第九條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或退出認定情況,應由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統一錄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管理軟件系統”。
第十條 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每月應將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名冊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已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形的,不再將其納入就業困難人員范圍,并在《就業創業證》中記載。
(一)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已按規定辦理企業內部退養的;
(三)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六)終止就業需求或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三次以上的;
(七)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八)已就業或自主創業且享受就業援助政策期滿的;
(九)提供虛假信息的;
(十)不應當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進行修訂或廢止。《關于印發〈陽江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陽人社〔2013〕193號)同時廢止。
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陽部規〔2016〕14號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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