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科技局,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陽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陽江市科學技術局反映。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陽部規〔2016〕24號。
陽江市科學技術局
2016年10月8日
陽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
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和《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實施意見》(陽府〔2015〕26號)精神,加強和規范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和管理,促進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健康發展,努力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實行企業化管理,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其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微創業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開展創業培訓、輔導、咨詢,提供研發、試制、經營的場地和共享設施,以及政策、法律、財務、投融資、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推廣和加速成長等方面的創新創業服務,以降低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創業成功率。
第三條 市科技局負責市級孵化器認定工作,并對市級孵化器建設和發展進行組織管理和業務指導。各縣(市、區)科技行政部門負責對所屬區域內孵化器建設和發展進行具體服務和指導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申報認定單位應當在本市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和稅務登記,并符合“八有”條件,即有孵化場地、有在孵企業、有孵化團隊、有孵化政策、有孵化設施、有孵化服務、有孵化資金、有孵化機制。具體條件如下:
(一)有孵化場地:孵化器固定的使用場所(含公共服務場地)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場地可作為科技企業孵化器用途使用,從孵化器正式運營開始算起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其中供入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占70%以上;
(二)有在孵企業:孵化器內的在孵企業應達20家以上,擁有或申請專利等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累計畢業企業占在孵企業達15%以上,在孵企業應全部在本市內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和稅務登記;
(三)有孵化團隊:配備有與孵化器建設目標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團隊,建立明確的孵化激勵機制,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60%以上,專業型孵化器要配備一定數量高級專業技術人才;
(四)有孵化政策:確立孵化器的具體定位和發展規劃,制訂健全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面向在孵企業在租金優惠、提供服務、組織活動等方面提供相關優惠措施;
(五)有孵化設施:為在孵企業提供與孵化器建設規劃相匹配的硬件設備及服務功能,專業型孵化器還應具備能為在孵企業提供支撐專業技術開發的公共技術平臺;
(六)有孵化服務:為在孵企業提供商務、信息、咨詢、市場、培訓、技術開發與交流、人才交流與管理等多方面的服務;
(七)有孵化資金:通過自設、合作共設、引入落戶等方式設立專門的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投資在孵企業,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并有完善的資金管理制度;
(八)有孵化機制:制定在孵企業的遴選、畢業和淘汰機制。原則上應包括以下內容:
1、與在孵企業應簽訂孵化協議,約定孵化目標、計劃和孵化措施等;
2、制定明確并可操作的在孵企業畢業條件和畢業標準,已達到畢業標準的企業如不需要購買現使用場地的產權應移出孵化器自主發展;
3、在孵化時限內企業孵化失敗或被確定企業沒有孵化前景的應強制移出孵化器。
第五條 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或雖不在本孵化器場地內,但屬于本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投資的企業,且其數量不超過總入孵企業數的20%。
(二)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三)屬遷入的企業,其產品(或服務)尚處于研發或試銷階段,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四)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48個月(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60個月)。
(五)在孵企業的主營項目(產品)應該有一定的技術含量,與現有技術相比有明顯的創新與進步。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方向,或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或符合陽江產業發展方向,并符合節能減排標準。
(六)在孵企業開發的項目(產品),知識產權界定清晰,無糾紛;
(七)在孵企業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
第六條 從孵化器畢業的企業應遵循孵化器在孵企業簽訂的孵化協議,畢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兩條:
(一)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建立了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主導產品形成規模生產,上一年度實現贏利,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
(三)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四)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七條 申請單位根據年度陽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報指南,將相關材料報送當地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核實、初審后報市科技局。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陽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報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
(三)孵化場地證明材料和孵化場地功能劃分圖(采取租賃、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場地,需提供產權方產權證明和相關協議文件);
(四)在孵企業和畢業企業情況表,包括自主知識產權清單、人員清單及工商稅務登記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孵化器運營管理團隊人員清單、接受孵化器專業培訓的管理人員清單及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明等證明材料;
(六)為在孵企業提供的優惠服務政策;
(七)孵化設施清單及有關證明材料;
(八)開展包括創業咨詢、輔導和技術、金融、管理、商務、市場、國際合作、知識產權、法律和項目路演等方面服務的說明和證明材料;
(九)所設立的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的章程、驗資證明、投資案例、投資合同等有關證明材料;
(十)有關管理和運行制度,包括遴選、畢業和淘汰機制;
(十一)其他與申報內容緊密相關的附件資料和證明文件。
第八條 市科技局對基本具備條件的,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和評審,對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對外公示10個自然日,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科技局發文認定。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九條 市科技局將全市孵化器建設工作納入市科技發展計劃,引導和支持孵化器不斷發展壯大。各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將孵化器建設納入本地區科技發展計劃,為孵化器建設提供支持。
第十條 經認定的市級孵化器,其經營場地(地址、面積)、單位名稱、股權結構、經營方向、法人代表或總經理等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將變更情況上報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應對其之前的服務情況按本《辦法》進行評定,并視其變更情況對其孵化器進行重新確認。
第十一條 市級孵化器需按要求向市和各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和有關材料,配合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相關的孵化器綜合性、宏觀性建設工作,并根據政策導向和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持續深化孵化模
式改革。
第十二條 對已認定的市級孵化器以三年為期進行復審,到復審期的市級孵化器于期滿的一個月前向市科技局提交《陽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復審自評表》并提交復審材料,由市科技局組織考核,復審條件和材料要求與第四條和第七條相同。經考核不合格者,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孵化器稱號,同時取消享受我市孵化器扶持政策的資格。
第十三條 對項目申報單位隱瞞事實、弄虛作假,以及主管部門違反操作規定、徇私舞弊的,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條 加大財政資金統籌及投入力度,支持孵化器基礎設施加快建設,加強公共技術平臺、投融資機構以及其他服務能力建設,落實好省市對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各項補助政策。經認定的省級以上孵化器及其在孵企業,陽江市在各類科技項目上優先推薦申請上級扶持,并在市本級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市級孵化器可申請享受《陽江市科學技術局 陽江市財政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后補助試行辦法》、《陽江市科學技術局 陽江市財政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投資及信貸風險補償資金試行細則》等孵化器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進行修訂或廢止。
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陽部規〔2016〕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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