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陽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反映。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陽部規〔2014〕8號。
陽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4年9月18日
陽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廣東省建設廳、財政廳、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轉發建設部等三部門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建房字〔2005〕137號)和廣東省建設廳《關于非本市戶籍人員離開工作單位后要求銷戶支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有關問題的答復》(粵建房函〔2007〕7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陽江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陽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管理。各縣(市)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管理工作,由公積金中心授權各縣(市)管理部負責管理。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屬政策性專項基金,專項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建造)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租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月總收入15%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能再就業滿3年或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的;
(七)離休、退休的;
(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戶籍回原籍務農的;
(十)支付職工在既有住宅中安裝電梯的業主分攤費用的;
(十一)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六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十)、(十一)項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家庭成員可以同時辦理。
第三章 提取額度、時間
第七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據相應證明材料核發的時間,職工及家庭成員應在一年內申請提取自己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已超一年的不再辦理。提取總額度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在首次提取后,每滿一年可以提取1次住房公積金,但每年提取總額度不得超過當年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若已提前償還貸款的,申請人須在一年內申請提取本人和家庭成員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但提取總額度不得超過所償還貸款本息的總額。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十一)項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其中第五條第(三)項情形的提取總額度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支出。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十)項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總額度不得超出實際安裝分攤費用,可每年提取1次,直至提取完實際安裝分攤費用。
第九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五)、(六)、(七)、(九)項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同時辦理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注銷手續。
第十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八)項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轉為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章 提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職工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和住房公積金專用存折、住房公積金支取審批表(單位蓋公章),同時提取家庭成員住房公積金的,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的原件和復印件。根據提取原因還須提供如下有效的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一)購買預售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合作建房等自住住房一年內的,提供有效的購房合同、預付購房款的發票(如無發票要提供住房登記記錄查詢證明),集資合作建房的同時提供銀行對賬單;
(二)購買商品房現房或二手住房一年內的,提供房地產權證;
(三)建造自住住房一年內的,提供房地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翻建自住住房一年內的,提供房地產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產權證、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屬嚴重損壞房的鑒定書及工料發票;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由銀行加蓋業務章的房地產權證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和首期發票、個人住房(購房、建房)貸(借)款合同、有還貸款記錄的存折或銀行卡(最近3個月還貸記錄)。若提前償還貸款的,同時提供銀行提前還貸的還款憑證;
(六)對以租賃自住住房形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供租賃房屋的房產證、租賃合同、租金發票、收入證明、無房證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有關書面材料的原件;
(八)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勞動部門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九)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能再就業滿3年或男滿50歲,女滿45歲的,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十)離休、退休的,提供離休證或退休證,無退休證的,提供戶口簿(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或女職工滿50周歲);
(十一)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身份證。死亡職工賬戶內住房公積金在10000元以下的,由合法繼承人到被繼承人原工作單位出具提取住房公積金證明;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合法繼承人須提供公證機關出具繼承公證書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
(十二)農村戶籍職工回原籍務農的,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戶口簿;
(十三)支付安裝電梯費用的,提供房地產權證和安裝電梯費用發票或分攤費用票據;
(十四)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及每月領取生活保障金的存折或銀行卡記錄。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由職工本人辦理,情況特殊的可委托他人辦理。委托他人辦理的,需同時提供受托人身份證及委托書。
第十三條 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職工填寫《提取住房公積金審批表》,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二)職工所在單位審核申請人提取原因、材料、金額是否屬實,審核確認后,由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在市區內銀行開戶的職工到公積金中心資金歸集組辦理,在縣(市)銀行開戶的分別到各縣(市)管理部辦理;
(三)提取人持相關材料向公積金中心或縣(市)管理部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時,公積金中心或縣(市)管理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或各縣(市)管理部責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額,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中所稱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及父母、子女,根據結婚證、同一戶口簿確認。
第十六條 本市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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