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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陽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通知(陽金管〔2014〕3號)
來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時間:2014-09-19 17:07 【字體: 】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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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陽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反映。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陽部規〔20147號。

 

 

                                               陽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4918

 

陽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工作,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廣東省建設廳、財政廳、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轉發建設部等三部門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建房字〔2005137)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陽江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賬戶設立、繳存、轉移、封存、啟封等。

  第三條 陽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的管理工作。各縣(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工作,由公積金中心駐各縣(市)管理部負責。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金融業務委托銀行具體承辦。

  第五條 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前款所稱在職職工,是指在單位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包括外方及港、澳、臺人員),包括與單位簽訂聘用(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實行屬地管理,凡在本市設立的單位,不論隸屬關系,均應當在本市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繳存手續。

     

  第二章 繳存登記及賬戶設立

 

  第七條 單位應當按規定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八條 單位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應當自錄用或調入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或轉移手續。

  第九條 單位名稱、地址等登記信息,以及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等個人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及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

  第十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本章業務的流程及需提供的資料詳見附件1

     

  第三章 繳 存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按時逐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第十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公積金中心在受托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托銀行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四條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新錄用的職工從參加工作或錄用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當月職工本人工資總額。

  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調入當月職工本人工資總額。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在每年6月底前計算出本單位職工上年度(即11日至1231日)的月平均工資,于7月份起調整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一年原則上只能調整一次繳存基數。

  單位調整繳存基數由繳存單位填好調整表格,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后到受托銀行辦理。

  第十六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單位,職工和單位的繳存比例可以提高,但不得高于20%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每年可調整一次,每年的調整時間為7月份。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在規定的繳存比例范圍內,確定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同一單位的職工執行同一繳存比例。職工個人繳存比例不得低于單位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分別乘以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第十九條 單位因連續兩年虧損或被政府定為困難企業,按單位現行的繳存比例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恢復按正常的繳存比例繳存或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緩繳住房公積金期限每次不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期滿需要繼續緩繳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

  第二十條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包括單位自行補繳和人民法院強制補繳)的數額,可根據實際采取不同方式確定: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發布之前設立的單位,原則上應當補繳自《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之月起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發布之后設立的單位,原則上應當補繳自單位設立之月起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未按照規定的職工范圍和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補繳;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公積金中心可依據當地人社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單位計算補繳額時,應當從發生欠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補繳。

  第二十一條 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或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二條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年度為當年的71日至次年的630日。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的執行時間為當年的71日至次年的630日。

  第二十三條 辦理本章業務的流程及需提供的資料詳見附件2

     

  第四章 賬戶封存、轉移和啟封

 

  第二十四條 職工與單位臨時中止工資關系,但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在停發工資當月持有關證明資料和公積金中心審核意見到開戶銀行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手續。

  個人賬戶封存的職工恢復工資后,單位應當于恢復工資當月到公積金中心審核后,再到受托銀行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啟封手續。啟封后職工的匯繳額有所調整的,單位應當先到公積金中心審核,再到開戶銀行辦理啟封職工的匯繳額調整手續后再匯繳。

  第二十五條 職工工作調動或者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調入單位暫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或暫無工作單位的,原單位應當自職工工作調動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明資料和公積金中心審核意見到開戶銀行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手續。

  第二十六條 單位發生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情形時,原單位或清算組織應當自發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內,持公積金中心審核意見到開戶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第二十七條 職工工作調動或者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新單位工作的,原單位應當自職工工作調動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持公積金中心審核意見到開戶銀行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職工工作調動或者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進入本市行政區域以外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新單位工作的,原單位應當自職工工作調動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持公積金中心審核意見到開戶銀行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異地轉移手續。

  單位合并、分立的,原單位應當自辦妥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公積金中心審核意見到受托銀行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第二十八條 職工調動工作,原工作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和賬戶轉移手續的,職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訴,或者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賬戶轉移手續。

  第二十九條 辦理本章業務的流程及需提供的資料詳見附件3

     

   第五章  

 

    第三十條 單位無正當理由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處理。

    

   第六章   

 

  第三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參照本辦法執行,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二條 本市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附件1

  (一)繳存登記  

  新設立的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辦理場所:管理中心歸集部和受委托銀行公積金的窗口  

  辦理資料:  

  1、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  

  2、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出具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法人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企業出具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辦理流程:單位提供辦理資料管理中心審核受委托銀行辦理繳存登記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3個工作日。  

  (二)個人賬戶設立  

  單位設立或新錄用職工,應自辦理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辦理職工賬戶設立手續。 

  辦理場所:管理中心歸集部和受委托銀行公積金的窗口 

  辦理資料:  

  1、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設立登記表;  

  2、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辦理流程:單位提供辦理資料管理中心審核受委托銀行開立個人賬戶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3個工作日。  

  (三)變更登記  

  單位或職工個人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應提供相關證明,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辦理場所:管理中心歸集部和受委托銀行公積金的窗口  

  辦理資料:  

  單位辦理所需資料:  

  1、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變更登記表;  

  2、單位繳存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資料及復印件。 

  職工辦理所需資料:  

  1、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變更登記表。  

  2、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辦理流程:單位或職工提供辦理資料管理中心審核辦理變更登記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當場辦理。  

  (四)注銷登記  

  單位因合并、分立、撤銷、破產或者解散而終止的,應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辦理場所:管理中心歸集部和受托銀行公積金的窗口  

  辦理資料:  

  1、單位注銷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申請表;  

  2、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批準撤銷、解散或破產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產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門責令關閉的文件和注銷工商登記等文件及復印件。  

  辦理流程:單位提供辦理資料-管理中心審核-受托銀行辦理注銷登記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當場辦理。  

 

  附件2

  (一)匯繳、補繳  

  單位應于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匯繳手續。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到期的,應及時補繳住房公積金。  

  辦理場所:管理中心歸集部和受委托銀行公積金的窗口

  辦理資料:  

  1、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

  辦理流程:單位提供辦理資料管理中心審核受委托銀行辦理繳款手續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3個工作日。  

  (二)繳存基數調整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每年可調整一次,每年調整時間為每年的7月份。  

  辦理場所:管理中心歸集部和受委托銀行公積金的窗口

  辦理資料:  

  1.住房公積金調整清冊。

  辦理流程:單位提供辦理資料管理中心審核受委托銀行辦理繳存調整手續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3個工作日。  

  (三)調整繳存比例和緩繳  

  A.提高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每年可調整一次,每次調整時間為每年的7月份。

  辦理場所:管理中心歸集部和受委托銀行公積金的窗口

  辦理資料:

  1、單位提高繳存比例的申請書;

  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批復》;

  3、住房公積金調整清冊。

  B.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  

  辦理場所:管理中心歸集部和受委托銀行公積金的窗口  

  辦理資料:  

  1、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申請書;

  2、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資料;  

  3、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證明資料;  

  4、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批復》;

  5、住房公積金調整清冊。  

  辦理流程:單位提供辦理資料管理中心審核管委會審批管理中心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手續受委托銀行辦理 

  辦理時限:管委會批準后3個工作日。 

  

  附件3

  (一)賬戶封存與啟封

  單位破產、撤銷或解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停止或暫停發放工資,暫時中斷繳存住房公積金,且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單位應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職工需要恢復繳存住房公積金時,應辦理住房公積金啟封手續。  

  辦理場所:管理中心歸集部和受委托銀行公積金的窗口

  辦理資料:  

  1、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  

  辦理流程:單位提供辦理資料管理中心審核受委托銀行辦理封存或啟封手續。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3個工作日。  

  (二)賬戶轉移  

  單位合并、分立或職工工作發生變動,單位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轉移包括同城和異地轉移。  

  辦理場所:管理中心歸集部和受委托銀行公積金的窗口  

  辦理資料:  

  1、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  

  辦理流程:單位或職工提供辦理資料填好轉移通知書并蓋章管理中心審核受委托銀行辦理同城或異地轉移手續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3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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