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援助體系,及時緩解價格上漲對低收入群眾基本生活的影響,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國家統計局廣東調查總隊《關于完善低收入群眾臨時價格補貼和保障標準與價格上漲聯動機制有關事宜的補充通知》(粵發改價格〔2014〕370號)和《關于進一步完善低收入群眾臨時價格補貼和保障標準與價格上漲聯動機制的通知》(粵價發電〔2011〕17號)的有關要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低收入群眾臨時價格補貼和保障標準與價格上漲聯動機制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按照“明確責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動、發放補貼;持續上漲、調整標準”的要求,完善低收入群眾臨時價格補貼和保障標準與價格上漲聯動機制(以下簡稱補貼聯動機制),努力保障低收入群眾生活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并逐步實現低收入群眾臨時價格補貼及保障標準提高幅度與物價上漲幅度、經濟發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長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標。
二、補貼對象
主要包括城鄉低保戶、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困難優撫對象、農村五保戶供養對象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
三、補貼聯動機制的啟動
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作為啟動補貼聯動機制的依據。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SCPI)正式啟用后,另行調整啟動條件。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啟動補貼聯動機制:
1、CPI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超過3%(含3%,下同);
2、CPI中糧食價格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超過10%;
3、食品類價格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超過7%;
4、居住類中水、電、燃料類價格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超過7%。
補貼聯動機制啟動后,如前述規定情形消失持續3個月,則停止執行;如個別月份前述漲幅均低于臨界點,則暫停發放當月補貼。
連續發放臨時價格補貼6個月時,市發改會同市民政、人社、財政、調查隊等部門提請市政府按照有關程序于3個月內提高當地城鄉低保標準。自提高標準之日起,停止發放臨時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啟動周期于次月起重新計算。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標準、農村五保戶的供養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等由民政、財政、人社等部門按國家相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四、補貼的發放和標準
以城鄉低保標準和CPI同比百分比漲幅及調整系數的乘積,作為發放臨時價格補貼的月人均最低標準;SCPI正式啟用后,以城鄉低保標準與SCPI同比百分比漲幅的乘積,作為新的發放臨時價格補貼的月人均最低標準。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1、SCPI正式啟用前
由于我市暫末啟動SCPI,調整系數暫定1.5。
城市低收入群眾臨時價格補貼標準(元/人·月)=我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標準(元/人·月)×本市當月CPI同比百分比漲幅×調整系數;
農村低收入群眾臨時價格補貼標準(元/人·月)=我市同期月均農村低保標準(元/人·月)×本市當月CPI同比百分比漲幅×調整系數。
2、SCPI正式啟用后
城市低收入群眾臨時價格補貼標準(元/人·月)=我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標準(元/人·月)×本市SCPI同比百分比漲幅;
農村低收入群眾臨時價格補貼標準(元/人·月)=我市同期月均農村低保標準(元/人·月)×本市SCPI同比百分比漲幅;
3、按上述公式計算得出的臨時價格補貼標準不足15元/人·月的,按15元/人·月發放;超過15元/人·月的據實發放。
五、資金來源
臨時價格補貼所需資金從財政資金統籌安排,或從價格調節基金中安排。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發放的臨時價格補貼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六、部門職責
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各司其職、互相配合落實好補貼聯動機制。其中:
(一)發改部門:負責牽頭做好實施補貼聯動機制的相關工作。加強當地居民主要生活消費品零售價格變動情況監測,會同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家統計局陽江調查隊提出啟動或終止補貼聯動機制的意見,報請當地政府同意后實施,并加強對資金補貼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國家統計局陽江調查隊:加快編制每月CPI和SCPI,報廣東調查總隊核定后,及時通報發改、民政、財政部門。
(三)民政部門:負責對轄區范圍內城鄉低保對象、撫恤定補優撫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基礎數據和生活狀況摸底調查;定期將補貼對象人數提供發改部門和財政部門;會同發改、財政部門做好臨時價格補貼的組織發放工作,并于啟動補貼聯動機制(以下拔補貼資金發文時間為準)次月月底前向發改、財政部門提供發放情況;按聯動機制及相關規定適時調整城鄉低保標準、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和撫恤補助標準。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轄區范圍內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人員、城鎮國有(集體)企業特殊困難職工家庭基礎數據和生活狀況摸底調查,定期將補貼對象人數報送發改部門和財政部門,做好該項臨時價格補貼的組織發放工作,并于下撥資金(以發文時間為準)次月月底前向發改、財政部門通報發放情況。
(五)財政部門:統籌安排補貼資金,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落實到位。
(六)積極組織宣傳。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聯動機制建設、實施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解釋補貼政策,接受社會監督。
七、其他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關于建立健全我市低收入群眾臨時價格補貼與價格上漲聯動機制的通知》(陽發改基金〔2011〕16號文)和《關于進一步完善低收入群眾臨時價格補貼和保障標準與價格上漲聯動機制的通知》(陽發改基金〔2014〕19號)自行廢止。
陽江市發展和改革局 陽江市民政局 陽江市財政局
陽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統計局陽江調查隊
2015年6月4日
附注:陽部規〔20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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