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科技局,市有關單位:
現將《陽江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市科技計劃項目結題管理的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陽江市科學技術局反映。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陽部規〔2015〕11號。
陽江市科學技術局
2015年8月14日
陽江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市科技計劃項目結題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陽江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科技計劃項目”或“項目”)的管理,規范項目結題工作程序,明確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根據《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省科技計劃項目結題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經批準列入市級科技計劃的各類項目,項目結題分為驗收結題和終止結題。
第三條 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結題以《陽江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任務書)》(以下簡稱“合同書”)為基礎,對合同書中的研發內容、任務指標、經費使用等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并綜合考察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組的項目管理、績效評價、科研信用等情況。按照合同書規定正常實施的項目,須按本細則組織項目驗收結題;因故未能按合同書組織實施或無法完成合同書規定任務目標的項目,須按本細則進行終止結題。
第四條 項目結題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積極引入客觀科學的評估機制,保證結題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五條 按市財政科技立項(或者配套支持國家和省科技項目)資助金額大小,結題項目的類型分為: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其中,重大項目是指資助額度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項目;重點項目是指資助額度20~50萬元(含20萬元)的項目;一般項目是指資助額度20萬元以下的項目。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專項)類型,可另行確定劃分標準并制定管理細則。
第二章 項目驗收結題的組織和管理
第六條 陽江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負責組織市科技計劃項目的驗收工作。驗收過程中具體事務性工作可由市科技局委托科技中介機構承擔。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合同任務完成后3個月內須提出驗收結題申請,合同書規定的任務、指標及經費投入等提前完成的,可在合同書到期前提出驗收結題申請。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結題的項目,須在合同到期前3個月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請,獲批后才能延期結題。
第八條 項目驗收結題的組織方式分為會議(現場)驗收結題和材料驗收結題兩種。
會議(現場)驗收指驗收結題專家組采用會議形式,通過聽取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執行和完成情況介紹、質詢討論等程序,必要時開展現場考察、現場測試等程序,并形成驗收意見。會議驗收原則上需要5名或以上的單數專家組成專家組(含1位財務專家)。重點、重大項目原則上都須采用會議(現場)驗收方式。
材料驗收指驗收結題專家組對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完成情況,采用集中評價的形式對項目承擔單位的驗收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討論等程序,形成驗收意見。材料驗收需要5名或以上的單數專家對材料進行審核,其中1名擔任專家組組長,綜合其他專家的驗收意見,形成項目驗收結題意見。一般項目可采用會議(現場)驗收方式,也可采用材料驗收方式。
項目驗收組織單位根據項目的類型、專業領域抽取專家,專家名單原則上來自陽江市科技咨詢專家庫。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完成項目任務后,重大、重點項目須進行財務驗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一般項目須由項目承擔單位出具經費決算表。項目相關財務資料必須符合《陽江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結題財務驗收審計報告》和《陽江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結題財務驗收經費決算表》的標準格式。市科技局對由項目承擔單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項目承擔單位出具的經費決算表開展一定比例的抽查核實。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申請驗收結題須提交的材料:
(一) 項目驗收結題申請書;
(二) 項目合同書復印件(蓋章);
(三) 項目立項文件復印件;
(四) 項目實施工作總結報告;
(五) 項目績效自評材料;
(六) 審計報告或經費決算表;
(七) 相關成果及證明材料,其中包括技術指標、經濟指標、知識產權等證明材料。
市科技局根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及合同書規定,可要求項目承擔單位提交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各項目業務主管科室對項目承擔單位的驗收結題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市科技局按照內部工作流程批準組織驗收結題。各項目業務主管科室審核的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市科技局審批的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項目驗收結題專家、受委托科技中介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對被驗收項目的技術、財務內容負有保密責任,對被審查的技術、財務資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對外公開。項目承擔單位對研究內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項目驗收組織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確有必要的,項目驗收組織單位應與驗收專家、科技中介及相關工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規定保密期限和內容。
第十三條 項目驗收結題實行回避制度。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項目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的有關人員,以及其他可能影響項目驗收公正性的利益相關人員(由項目驗收組織單位確認),均不能作為驗收專家組成員參加驗收結題工作。
第十四條 驗收結題的結論分為驗收通過、驗收不通過。
項目完成度在80%或以上的,較好地完成項目合同書規定的任務和技術、經濟、成果等指標,經費落實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規的項目,為驗收通過,并根據項目績效信息評為合格或良好,其中項目完成度達到或超過100%的,可評為良好。
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驗收不通過:
(一) 總體上完成合同任務及指標不到80%的;
(二) 提供虛假文件資料及數據的;
(三) 專家組評審認為項目進展與預期成果差距較大;
(四) 其他情況。
驗收結題不通過的,驗收組織單位在結論形成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承擔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整改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整改完畢后,項目承擔單位可重新提交驗收結題申請,再次申請組織驗收結題工作。第二次驗收仍不通過的,或者整改通知發出之日起6個月未重新提出申請的,自動轉入終止結題程序處理,并根據項目績效考核結果對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進行信用評價降級處理。
第十五條 通過項目驗收結題的,項目承擔單位須提交修改完善后的項目驗收書。市科技局分批出具項目驗收結題合格的有關文件。項目績效考核情況納入市科技計劃信用管理。
第三章 項目終止結題的組織和管理
第十六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主動申請項目終止結題。
(一) 組織驗收結題不通過后無法完成項目整改任務或第二次組織驗收結題仍不通過驗收的。
(二)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現有水平和條件限制,致使項目不能繼續實施或難以完成合同書任務和目標的。
(三) 因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致使項目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
(四) 因項目負責人死亡、重大傷殘、出國(境)、工作調動、違法犯罪等原因,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五) 因知識產權不清晰,有嚴重知識產權糾紛或者侵權行為,經調解等方式無法解決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六) 項目承擔單位對財政立項資助經費有異議,或發生重大經營困難、兼并重組等變故,不愿(不能)繼續實施項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財政資助經費的。
(七) 導致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其他原因。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主動申請終止結題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一) 項目終止結題申請書;
(二) 項目合同書復印件(蓋章);
(三) 項目立項文件復印件;
(四) 項目實施工作總結報告;
(五) 項目績效信息表;
(六) 相關成果及證明材料,其中包括技術指標、經濟指標、知識產權等證明材料。
項目驗收組織單位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及合同書規定,可要求項目承擔單位提交其他相關材料。
對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終止結題申請,各項目主管部門應逐級審核上報,項目驗收組織機構組織或委托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出具評估意見,并根據評估意見發出項目終止結題通知。評估意見須包括項目終止原因、責任判定、科研信用評價、處理建議等內容。
未使用完畢的項目財政資金,由市科技局商市財政局統一收回。如發現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和項目(課題)組成員存在弄虛作假、故意拖延、違規使用經費等情況,須追回全部或部分已使用的財政資金,登記不良科技計劃項目信用記錄,并按規定停止其一定年限內申報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及推薦其申報省和國家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發現有違法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如項目管理和經費使用規范合理,且無明顯人為過錯的,不列入不良科技計劃項目信用記錄。
第十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執行項目終止結題(即被動終止結題)。
(一) 項目承擔單位未按《陽江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管理的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間提交合同書;或因提交的合同書與申報書內容產生重大差異等原因,未能通過市科技局合同審核程序的。
(二) 項目立項后,因項目承擔單位原因導致項目進度嚴重滯后,項目超過1年或項目實施周期過半仍完全或基本沒有使用財政資金的。
(三) 項目逾期超過1年,經催促仍拒不申請驗收結題的;或者在驗收結題過程中存在消極推諉、弄虛作假等嚴重不當行為的。
(四) 項目承擔單位經核實已停止經營活動或注銷的。
(五) 項目承擔單位或負責人在項目技術開發、經費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現重大違規違法行為,導致項目實施無法進行或面臨重大風險的。
(六) 按照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應主動申請終止結題但故意拖延不辦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動終止結題的。
項目主管部門、市科技局有關科室、市科技計劃驗收組織機構應認真履行項目監管職責,主動查找并及時發現問題,按本細則有關規定提出被動終止結題項目的有關處理建議。市科技局按照內部管理流程就終止結題建議組織專家或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并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有關科室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專家或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須包括項目終止原因、責任判定、信用評價、處理建議等內容。
市科技局對擬執行被動終止結題的項目進行公示,并負責對實名反映的異議和申辯等情況進行處理。被動終止結題項目的公示信息包括項目基本情況、終止原因及處理意見等。
經公示無異議,市科技局發出項目終止結題通知,并作出相應的處理。處理措施包括對項目承擔單位、法人代表和項目負責人登記不良科技計劃項目信用記錄,并按規定取消其一定年限內申報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不推薦其申報省和國家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發現有違法行為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被動終止結題的項目,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追繳全部或未使用的財政資金。
第十九條 對終止結題項目的參與單位一并進行責任判定。對有明顯人為過錯的,參照對項目承擔單位的處理辦法予以相應的處理。屬以下情況的,可不追究參與單位的責任:
(一) 已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本方承擔的目標任務,且對財政資金使用合理合規的。
(二) 因項目承擔單位過錯,導致其無法參與項目實施,且愿主動繳回財政資金的。
(三) 在終止結題前,及時向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驗收中介機構和市科技局反映項目及項目承擔單位有關問題,積極配合終止結題工作,且自身沒有明顯過錯和違規違法行為的。
(四) 其他合理合規情況。
第二十條 辦理項目終止結題事項時,市科技部門要加強與市財政部門的溝通協調,共同處理財政資金使用、回收等重要問題。
第二十一條 終止結題的組織實行回避制度,參照本細則第十三條執行。
第四章 綜合考核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局工作人員在結題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干擾結題工作的,市科技局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科技局對參與結題工作的組織單位、有關專家和中介機構進行抽查,建立健全結題責任制。
第二十四條 市科技局定期組織對各縣(市、區)等項目主管部門進行項目結題情況的綜合考評,建立健全以項目驗收通過率、結題率、績效考核、信用評價為重要依據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二十五條 市科技局將項目結題情況作為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專家和中介機構等相關方面進行科技計劃項目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項目結題后形成的全套書面材料,需報送到市科技局存檔。紙質驗收書和驗收結題、終止結題等相關文件辦理完畢后,由市科技局通知各主管部門或項目承擔單位統一領取和分發。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結題驗收之后3個月內進行成果登記,主動報送成果信息及其技術轉移情況。除國家規定不能公開的信息外,由市科技局通過“陽江市科學技術局”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凡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項目管理辦法等對項目驗收結題有明確規定的,須一并遵照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陽部規[2015]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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