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科技局,市有關單位:
現將《陽江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管理的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陽江市科學技術局反映。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陽部規〔2015〕13號。
陽江市科學技術局
2015年8月14日
陽江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市科技計劃
項目合同書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陽江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科技計劃項目”或“項目”)的順利實施、有效監管和按期結題,規范《陽江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的簽訂、執行和管理,根據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在獲得正式立項資助后,均應按本細則簽訂、執行和管理合同書。
第三條 合同書用于規范和明確陽江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主管部門等的權、責、利關系,以及項目的任務、目標、經費使用等內容,是項目經費安排、中期檢查、績效評價、審計檢查、驗收和終止結題等計劃管理活動的基本依據。
項目承擔單位是指以其名義獨立申報或牽頭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并作為項目計劃和財政資金下達對象以及項目實施和責任主體的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應為陽江市境內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以及牽頭組織項目實施的政府部門和行業組織等。
項目參與單位是指與項目承擔單位通過協議合作的方式聯合申報和實施科技計劃項目,并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的單位。
項目主管部門是指具有科技計劃項目推薦權的市直部門、各縣級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第二章 合同書的內容和格式
第四條 合同書內容包括:
(一)簽訂合同書當事方的基本信息。當事方包括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主管部門等。
(二)項目的實施內容、任務、目標、經費下達計劃及項目經費預算、技術和經濟指標、項目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等。
(三)合同書當事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情況。
(五)合同書起止時間及項目實施進度安排。
(六)其他必要條款及有關附件材料。
第五條 合同書的示范模板由市科技局統一制定。
第三章 合同書的簽訂和審核
第六條 合同書簽訂的主體。合同書中甲方為市科技局;乙方為項目承擔單位;丙方為項目主管部門。
第七條 合同書簽訂的流程:
(一)項目立項文件下達及合同書填報通知發出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在1個月內填報合同書,合同書經項目負責人及參與人員等相關人員簽字,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及主管部門蓋章后,報送市科技局業務科室,項目承擔單位無故逾期未提交紙質合同書的,視為主動放棄該項目,市科技局可按《陽江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市科技計劃項目結題管理的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終止程序。
(二)市科技局業務科室應在受理紙質合同書材料日起2個月內,辦完合同書簽章并返還項目主管部門分發。
(三)合同書各簽訂主體在紙質合同書上蓋章完畢后,合同書即為生效。
第八條 合同書的填寫
(一)項目起止時間。相應的科技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申報指南等沒有特別要求的,科技計劃項目執行周期一般為1~3年。項目承擔單位應準確填寫項目執行的起止時間,其中項目執行的起點時間必須在項目申報或立項當年內,一般不得早于項目申報時間(以當年項目申報通知規定的截止申報之日為準),不得遲于項目立項文件下達之日。
(二)合同書所列各項內容原則上應與項目申報書相一致。項目承擔單位為企業法人的,應當在項目申報時承諾,當申請的財政資金未獲足額批準時,缺口部分自行補足,保證項目的總經費投入不變;并不得以實際立項經費少于申報經費為由,在合同書填報階段調整項目原定任務目標及項目總經費投入。項目承擔單位為非企業法人的,應當在項目申報時承諾,無論申請的財政資金是否獲得足額批準,將保證自籌經費部分不減少,且必須滿足相應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申報指南對自籌經費比例及項目總投入的要求;當實際立項經費少于申報經費時,可在合同書簽訂階段對項目任務、技術經濟指標、成果等內容做出一定的調整。
與項目申報書相比照,合同書中的項目單位、人員、任務、總經費投入、技術經濟指標等內容若有調整,須提交正式書面申請,詳細列出調整內容,并說明理由和依據,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批準。
(三)合同書規定的項目考核指標應遵循明確、量化、可考核的原則,其中技術指標應明確項目完成時達到的關鍵技術參數;經濟指標應明確項目完成時產生的產值、銷售收入、利稅等;項目成果應明確項目實施期間產生的專利、論文、軟件著作權、版權、技術標準等,并明確知識產權成果實施轉化的期限等。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具備履行合同書的條件和能力,對于技術、經濟指標應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避免出現虛報夸大、不切實際的考核指標。項目申報指南對項目技術、經濟和成果等指標有明確要求的,合同書中相關指標的填寫應符合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市科技局可根據需要組織專家進行審核把關。
(四)合同書應明確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和監理單位等各方的合作方式、任務分工、經費分配、成果歸屬等。
(五)合同書中項目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對項目總經費的分攤和財政資金的分配,應與合作協議相關條款相一致,且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應分配占有不少于40%的財政資金,并負有項目實施的主要責任(財政資金暫不允許出境使用,境外合作方不參與財政資金的分配)。合作協議將作為合同書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隨合同書一并提交。
(六)市財政資金支出的預算計劃應按照國家、省及市相關規定執行,重大、重點項目的預算計劃還應吸納市科技局預算評審時提出的調整意見。
(七)合同書中凡不填內容的欄目,均應用斜杠(“/”)表示,不得空白。
(八)合同書的保密條款原則上不要求填寫,如有因保密確需填寫的,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與監理單位各方可根據項目實際需要另行簽訂保密協議。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合同書,必須嚴格遵照國家有關保密法規及管理程序辦理。
第九條 合同書的審核。各級科技主管部門應對合同書條款進行認真審核,對填寫不符合要求或者指標設置不合理的合同書,應退回項目承擔單位修改。無正當理由和充分依據,若提交的合同書與申報書相比照,項目技術經濟指標、成果、總經費(或自籌經費)投入等定量指標發生超過30%變化,或者主要技術路線和任務、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等發生重大變化的,市科技局將不予審核通過(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咨詢論證)。
因項目承擔單位原因,導致項目合同書與申報書內容產生重大差異的,視為虛假申報行為,市科技局將會同財政部門予以撤銷立項、終止結題、收回財政資金、登記不良信用等處理。市科技局對項目的申報書、合同書和驗收結題書進行抽查比對,發現明顯違規問題的,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理。
第四章 合同書的變更管理
第十條 合同書變更的類別。合同書變更主要包括項目起止時間變更、項目經費使用變更(包括自籌經費、經費分配及經費支出預算等)、項目內容變更(包括研發內容、技術指標、經濟指標及成果指標等)、項目名稱變更、項目承擔單位變更(包括承擔單位更名、承擔單位替換)、參與單位變更、項目負責人和成員變更等。
第十一條 合同書變更的方式。項目執行過程中需要變更合同書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原執行期終止日3個月之前(申請項目延期的除外)提交合同書變更申請。
第十二條 合同書變更申請應針對變更的內容,填寫詳細的變更事項、原因、依據和理由等說明。變更后的內容,應符合合同書填寫的相關規范要求。
第十三條 合同書變更的要求
(一)項目起止時間變更。若屬申請項目延期的,應在原合同到期6個月前或者在原項目執行期剩下1/4的時間之前提出,延長的期限單次不得超過1年,累計不得超過2年。
(二)項目經費變更。項目自籌經費或總投資的下調幅度,不得大于原合同書規定自籌經費或總投資的20%。
(三)項目參與單位變更。更換或增減的數量不得多于1家。變更參與單位,還須經項目承擔單位與原各個參與單位協商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請,并附相關書面補充協議。項目承擔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增減或變更參與單位并轉撥經費。
(四)項目負責人變更。因工作調動、出國(境)、死亡傷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導致項目負責人無法履行工作職責時,項目承擔單位可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申請,新任負責人需具備與原負責人相當的專業技術能力和資格,且在變更當年將此項目計入其申報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的限額范疇。市科技局對原負責人就變更原因進行科技信用等評價,發現有規避項目申報限項要求、經費使用違規違法等不良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五)項目組成員變更。變更總人數不得超過原項目組總人數的1/3。
(六)同一項目合同書的變更次數不得超過3次。
(七)項目承擔單位因重組、兼并、改制、停業和注銷等原因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向市科技局提交書面報告,對合同的變更和執行提交申請和建議,市科技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 變更的審核與批復
(一)變更申請提交后,經各級科技主管部門逐級審批,由市科技局相關科室負責批復,涉及到財政資金的重大變更,須征求市財政局意見后予以批復。
(二)如項目變更后的技術經濟指標、總經費投入、主要技術路線和任務、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等與原合同書相差較大,市科技局可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或委托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變更的合理性和合規性進行咨詢論證,并出具批復意見。
第十五條 合同書變更內容經批復同意后生效,作為項目合同書的有效部分,在項目過程管理和結題時一并作為基本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陽部規[2015]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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