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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江市知識產權局
2015年10月30日
陽江市知識產權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法制審核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促進行政處罰合法、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陽江市知識產權局對專利案件作出的行政處罰。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市知識產權局按照一般程序實施的專利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決定之前,由本局的行政執法機構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不得作出決定的監督制約制度。
第四條 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局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后送局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審批。
第五條 局法制部門在收到專利案件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申請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局法制部門的分管領導批準后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第六條 局法制部門對專利案件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機關對該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查清;
(三)違法行為是否超過追責時效;
(四)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材料是否齊全;
(五)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六)行政處罰是否適當;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應當審查的事項。
第七條 局法制部門審查專利行政處罰案件,以書面審查為主,根據情況可調閱執法科室的有關行政執法的案卷和材料。必要時可以向當事人了解情況、聽取陳述申辯。
第八條 局法制部門對專利案件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合法性審查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見;
(二)對違法行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處罰的建議,或者建議辦案部門撤銷案件;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建議補充調查,并將案卷材料退回;
(四)對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的,提出修正意見;
(五)對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六)對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的,提出移送意見;
(七)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提出不予處罰意見;
(八)對重大、復雜案件,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案件,較大數額罰款的案件,建議本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決定;
(九)對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
第九條 局法制部門對專利案件審查完畢后,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案件法制審查意見書》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歸檔,一份連同案卷材料退回辦案部門。
第十條 實施行政處罰相關部門收到局法制部門的《行政處罰案件法制審查意見書》后,應當及時研究,對合法、合理的意見應當采納。對審查意見或建議有異議的,可以提請復核。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案件經法制審查、領導批準后,由辦案科室制作、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案件需要舉行聽證的,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辦案人員、審查人員、執法機關負責人的錯案責任依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構成錯案的,追究主辦人和執法人員的責任。
(二)經審查、批準作出的具體行政執法決定,由于案件承辦人的過錯導致審查人、批準人失誤發生錯案的,追究承辦人的責任;由于審查人的過錯導致批準人失誤發生錯案的,追究審查人的責任;由于批準人的過錯發生錯案的,追究批準人的責任;承辦人、審查人、批準人均有過錯發生的錯案,同時追究承辦人、審查人、批準人的責任。
(三)經集體討論作出具體行政執法決定發生錯案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負主要責任,主張錯誤意見的其他人員負次要責任,主張正確意見的人員不負責任。
(四)因非法干預導致錯案發生的,追究干預者的責任。
第十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相關部門或者其人員不按本制度報送案件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人未經法制審查程序予以審查,致使案件處理錯誤的,由辦案人和審查人共同承擔執法過錯責任。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陽江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陽江市知識產權局行政執法
公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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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陽江市知識產權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陽江市知識產權局
2015年10月30日
陽江市知識產權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陽江市知識產權局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增強行政執法工作的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陽江市知識產權局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
第三條 本制度所規定的公示,是指陽江市知識產權局對本機構的執法職責、執法程序、執法決定以及申訴途徑、舉報電話等,以電子政務公開為主向社會公示。
第四條 公示的主要事項:
① 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職責、權限;
② 行政執法的依據;
③ 行政執法的程序;
④ 專利案件行政處理(處罰)決定;
⑤ 申訴途徑;
⑥ 其它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
第五條 行政執法公示的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
第六條 應當公示而未按規定予以公示的,追究行政執法機構和人員相應責任。
第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本制度由陽江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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