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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陽江市知識產權局行政執法記錄制度》的通知 陽知通〔2015〕25號
來源:陽江市知識產權局 時間:2015-10-30 14:42 【字體: 】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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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縣(市、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陽江市五金刀剪產業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

    現將《陽江市知識產權局行政執法記錄制度》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陽江市知識產權局

                                                           2015年1029

  陽江市知識產權局行政執法記錄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維護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廣東省專利條例結合執法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通過完成執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執法記錄設備、視頻監控設施等手段,對日常巡查、調查取證、案卷制作、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全過程進行記錄。

  第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培訓和監督檢查,嚴格案卷、聲像資料、記錄設備管理,充分發揮執法記錄制度的監督作用。

  第二章 記錄的形式、范圍和載體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包括文字記錄和動態記錄兩種形式。

  第五條 文字記錄即通過案卷制作記錄行政執法的全過程。

  第六條 動態記錄即通過執法記錄儀、照相機、攝像機等執法記錄設備對日常巡查、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文書送達、行政聽證、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記錄,即錄像、錄音、照片等聲像資料。

  第三章 記錄的主體

  第七條 依法享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或組織中的正式在編人員,并通過陽江市行政執法人員統一考試獲得行政執法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是執法全過程記錄的主體。

  第八條 通過陽江市行政執法人員統一考試獲得協助執法資格的人員,可以協助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記錄。

  第四章 記錄的保存及歸檔

  第九條 陽江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統一存儲執法記錄設備的聲像資料和保管行政執法案卷。

  第十條 行政執法案卷嚴格按照《廣東省專利行政執法檔案管理辦法》制作和裝訂,建立執法案卷檔案。

  第十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關規定的保存期限進行保存。日常巡查的聲像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個月。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強制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的聲像資料保存期限應當與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 有下列情形,應當采取刻錄光盤、使用移動儲存介質等方式,長期保存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聲像資料:

    (一)當事人對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執法、辦案有異議或者投訴、上訪的;

  (二)當事人逃避、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謾罵、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突發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重要情況。

  第五章 記錄的使用

  第十 行政執法案卷及聲像資料是保障市知識產權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活動中履行舉證責任的依據。

  第十 需要向行政復議部門、人民法院提供案卷、聲像資料的,由陽江知識產權局提供,并復制留存。

  第十 對案卷、聲像資料等執法記錄材料,實行嚴格管理,未經批準,不得查閱;因工作需要查閱聲像資料的,經批準后,方可查閱。

                          第六章 記錄設備使用

  第十 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處理違法案件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佩戴、使用執法記錄設備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客觀、真實地記錄執法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受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全程錄音錄像的,應當對重要環節使用照相機、攝像機等執法記錄設備進行錄音錄像,并做好執法文書記錄。

  第十 行政執法人員在案件查處、實施處罰或者詢問當事人時,應當事先告知對方使用執法記錄設備記錄。

    十八 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記錄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在進行案件查處、處理違法案件時不進行執法全過程記錄;

    (二)刪減、修改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原始聲像資料;

    (三)私自復制、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記錄的案卷和聲像資料;

    (四)利用執法記錄設備記錄與執勤執法無關的活動;

    (五)故意毀壞執法文書、案卷材料、執法記錄設備或者聲像資料存儲設備;

    (六)其他違反執法記錄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措施,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同時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附則

  十九 本制度由陽江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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