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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陽江市公益型平價農貿集市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陽價〔2013〕2號)
來源:本站 時間:2013-09-24 16:35 【字體: 】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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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有關單位,各縣(市、區)物價局:

  《陽江市公益型平價農貿集市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物價局反映。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陽部規〔2013〕6號。

 

 

 

                                                     陽江市物價局

                                                    2013年9月23日

 

  陽江市公益型平價農貿集市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公益型平價農貿集市價格管理,充分體現平價農貿集市的民生性、公益性特點,維護農貿市場價格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涉及公益型平價農貿集市,是指我市以“保供給、穩物價、惠民生”為目標,采取企業投資和政府扶持相結合試點建設,由投資企業經營管理、場內經營者集中進行農副產品交易的固定場所,是具有較強公益性的城市公共配套設施。

  第三條 平價農貿集市價格管理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規定,針對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在主辦農貿市場、從事農副產品交易過程中的攤位租金、服務性收費、商品明碼標價、企業內部價格管理、行業價格自律等涉及價格的市場行為所進行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 我市公益型平價農貿集市內從事經營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章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職責

 

  第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平價農貿集市價格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實施農貿市場價格調控和價格行為的監管,并對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執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的情況進行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第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平價農貿集市的民生性、公益性的特點,加強對市場攤位租金的監管,攤位租金參照政府指導價管理,以保持攤位租金相對優惠和穩定。集市經營者不得擅自提高檔口租金。集市檔口租金需調整時,由集市經營者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價格主管部門充分調研論證后,作出是否調整決定。

  第七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平價農貿集市收費行為的監管,市場經營管理者除向經營者收取攤位租金外,收取其它代收代繳費用時,不得加價收費。收取其它服務性費用,必須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平價農貿集市免租金農副產品自由貿易區的準入條件,并通過協議方式約定由市場經營管理者執行。

  第九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導平價農貿集市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貫徹落實好涉及農貿市場的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價格干預措施、價格緊急措施以及其它法定價格措施。

  第十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結合市場實際,規定農貿市場明碼標價的形式和方法,指導平價農貿集市做好明碼標價工作。

  第十一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平價農貿集市價格監測和價格信息的發布工作。充分利用平價農貿集市內的大型電子顯示屏,及時公布市區主要農副產品的批發價及市場平均價格,以引導農貿市場經營者合理定價。

 

  第三章 市場經營管理者責任

 

  第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與市場經營管理者通過合同、協議等形式約定市場經營管理者的責任

  第十三條 平價農貿集市經營管理者是市場日常價格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市場內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管,承擔市場價格管理的義務和責任。平價農貿集市經營管理者與場內經營者必須簽訂入場合同或租賃合同,明確雙方在價格管理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并依照合同對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實施監管。

  第十四條 平價農貿集市經營管理者要組織建立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市場各項價格管理工作的組織和協調。領導小組成員一般由集市開辦單位負責人、市場經理、物價員、經營者代表以及附近消費者代表組成,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學習政策法規,分析情況和市場行情,研究政府有關價格政策規定的實施辦法,協調價格管理的矛盾,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和建議。

  第十五條 平價農貿集市經營管理者要建立健全市場內部價格管理制度,設置價格監督服務臺,配備專(兼)職價格監督服務員,公布12358價格舉報投訴電話,并在市場價格管理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具體開展日常價格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平價農貿集市經營管理者要建立價格管理臺賬制度,在價格管理活動中要安排專人做好集市場價格管理活動記錄、集市公秤服務記錄、集市主要品種價格行情記錄等三本電腦臺賬,以備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平價農貿集市經營管理者要認真落實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根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開展好集市內的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工作。

  平價農貿集市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可采取大型電子顯示屏、區間價格顯示屏、標價卡(簽)、標價牌、標價表、收費公示表等多種標價公示方式。

  第十八條 平價農貿集市經營管理者必須建立先行賠償制度,設立先行賠償基金,對場內經營者采取不正當價格行為造成消費者利益損害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向消費者先行賠償。

  第十九條 平價農貿集市經營管理者發現場內經營者沒按規定平價銷售農副產品,或發現本市場農副產品價格出現異常或高于周邊農貿市場平均價格時,應根據市場實際和價格行情,依據合同約定對場內經營者采取必要的約束措施,以穩定農副產品市場價格。

  第二十條 平價農貿集市經營管理者應當配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價格宣傳、價格咨詢、價格誠信、價格監測、價格巡查、價格調研和價格信息服務等工作,提供工作所需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電子信息等資料,并保證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平價農貿集市經營管理者要利用農貿市場經營場所內的電子顯示屏、公示欄、廣告牌等,做好市場價格行情的公布工作,以及進行國家價格政策、法規的宣傳。

  第二十一條 平價農貿集市經營管理者應加強對場內經營者價格行為的監管,組織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市場價格巡查,對違反規定者,應及時加以糾正,并做好價格誠信檔案記錄。

  第二十二條 平價農貿集市經營管理者應積極參加政府指導下的行業價格管理組織,結合市場實際,組織場內經營者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行業活動,倡導價格誠信,加強行業價格自律。

  第二十三條 平價農貿集市經營管理者對場內的計量器具實行“四統一”管理(統一配置、統一管理、統一檢定、統一輪換),防止場內經營者通過短斤少兩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損害消費者利益。

  第二十四條 平價農貿集市經營管理者應按照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原則,在安排經營戶入場經營時,同類商品經營戶不得少于二個。同時,集市內必須預留100平方米以上的區域作為免租金農副產品自由貿易區,允許符合條件的農民免費進入該區銷售自己生產的各類農副產品。同時,引進本地建有農副產品生產基地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直接進場交易,鼓勵市場充分競爭,方便群眾購買優質價廉的農副產品。

 

  第四章 場內經營者價格行為規范

 

  第二十五條 市場經營管理者與場內經營者通過合同、協議等形式約定場內經營者的價格行為規范。

  第二十六條 平價農貿集市內經營者進行農副產品交易,必須遵循公開、公平、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集市內經營的糧、油、肉、禽、蛋類單個平價品種價格原則上應低于當地同品種同規格同等級農副產品市場平均價格5%以上,蔬菜類單個平價品種價格原則上應低于當地同品種同規格同等級農副產品市場平均價格15%以上。

  第二十八條 平價農貿集市內經營者必須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以及市場經營管理者的要求,做好明碼標價工作。

  第二十九條 除了劃定的免租金農副產品自由貿易區之外(發放準入卡),平價農貿集市內經營者必須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經營,不得在場外交易,禁止經營者擅自出租、出借和轉讓攤位,從中牟利。

  第三十條 農貿市場場內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蓄意串通,聯合提價壓價,壟斷價格。

  (二)采取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短斤缺兩等手段,變相提價。

  (三)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四)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哄抬價格。

  (五)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為目的,采取回扣、補貼、贈送等手段,低于自身生產經營成本(法律法規規定的除外),進行低價傾銷。

  (六)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交易者實行價格歧視。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制定農貿市場價格管理考評標準,實行綜合考評制度。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對平價農貿集市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實行逐級考評,對在價格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于評定為不合格的經營者要予以警告并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取消場內經營的資格。對平價農貿集市經營者考評不合格的,取消當年度扶持資金補貼。

  第三十二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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