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中央和省駐陽江各單位:
我市位于粵西地區,氣象災害異常頻繁。隨著全球氣候的加劇變化,暴雨、洪澇、雷雨大風、干旱、寒冷等氣象災害特別是極端氣象災害的危害性愈發嚴重,氣象防災減災工作所面臨的形勢異常嚴峻。氣象災害應急準備認證是提升氣象災害應對防御能力、減輕氣象災害所造成的損失最有效的途徑。為切實做好我市的氣象災害應急準備認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和《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市氣象局、市應急辦制定了《陽江市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管理辦法(試行)》和《陽江市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實施細則(試行)》。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已出臺《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管理辦法》和《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實施細則》的地方政府,按當地文件精神執行。
陽江市應急辦 廣東省陽江市氣象局
2014年5月26日
陽江市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有效提高氣象災害的應急能力和公眾防御意識,減輕氣象災害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和《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是對鎮、氣象災害重點防御單位、其他企事業單位、農業等氣象防災減災基礎設施和組織體系進行認定,促進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的落實,提高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接收、分發、應用能力和氣象災害的監測、報告、應對能力,從而確保重大氣象災害發生時能夠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三條 各鎮應當申報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
鼓勵大中型企業、中小學校、車站、醫院、賓館、酒店、重要公共場所等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申報認證。
第四條 加強對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的管理,市應急辦、氣象局應結合當地實際共同組織制訂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實施細則,組織本轄區各鎮進行氣象災害準備工作認證。
第五條 申請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的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立氣象災害警報點或氣象工作站,在災害性天氣影響期間有可以24小時值班的工作場所;
(二)鎮有1名負責人分管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有1名或1名以上的氣象協理員;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有分管領導和1名氣象信息聯絡員,負責災害性天氣應急工作;
(三)有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預案;有安全的避難場所,可在災害性天氣發生時,安置轉移人員;
(四)有1個或1個以上可實時監測當地天氣狀況的氣象監測設施,并能向市氣象部門進行數據傳輸;
(五)有多種渠道(設備)能夠接收市氣象局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并能與市氣象災害預警中心保持通信暢通;
(六)有及時傳播分發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渠道,如在公眾場所設置自動接收、播放災害性天氣警報的裝置(包括廣播、電子顯示屏等);
(七)有面向所轄區域公眾、單位的氣象災害防御培訓計劃,并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和培訓活動;
(八)能夠及時收集上報氣象災害信息,并及時協助氣象部門進行氣象災害現場調查和處置;
(九)有相應的管理考核制度,包括相關人員的日常管理、氣象防災減災設施的維護管理等;
(十)能夠積極主動參加鎮氣象災害風險區劃圖的編制。
第六條 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程序:
(一)凡具備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條件的單位,須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報市氣象局初審;
(二)市氣象局經現場調查核實后,簽署評估意見報市應急辦審核;
(三)凡具備合格條件的,將認定為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達標單位,由市應急辦和氣象局聯合頒發認證標志和榮譽證書。標志和證書均標明“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達標單位”。
第七條 獲得認證的單位每3年進行一次復審。復審不合格者,將吊銷認證,收回認證標志和榮譽證書。
第八條 通過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的鎮、單位,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發揮突出成效的,市政府將組織表彰氣象災害應急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九條 對獲得認證的企事業單位,在財產保險保費理賠氣象災害證明(評估)、政府救災經費補助等方面,享受優惠政策或優先待遇。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部門規范性文件編號:陽部規〔2013〕9號
陽江市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氣象災害及其衍生災害突發性強,破壞力極大。為有效提高氣象災害的應急能力和公眾防御意識,減輕氣象災害影響,根據《陽江市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是對鎮氣象災害重點防御單位、其他企事業單位、農業行業等氣象防災減災基礎設施和組織體系進行評定,促進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的落實,提高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接收、分發、應用能力和氣象災害的監測、報告、應對能力,從而確保重大氣象災害發生時能夠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章 認證對象
第三條 陽江市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制度的實施對象為鎮、企事業單位、行業、個體等。各鎮人民政府應當申報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鼓勵大中型企業、學校、車站、醫院、賓館、酒店、重要公共場所等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申報認證,各企事業單位、行業、個體實行自愿申報。
(一)陽江市行政區域內各鎮人民政府。
(二)氣象災害重點防御單位。學校、醫院、車站、商場、賓館、酒店、碼頭、林區、庫區、農貿市場等重要公共單位和場所;大中型企業、生產危險度較高的企業、礦區等;居民社區、小區、流動人口聚集區等。
(三)農業氣象災害防御單位。農業企業、合作社、協會、農業大戶等。
(四)氣象災害一般防御單位。其他企事業單位。
第三章 認證條件
第四條 鎮認證條件。
(一)有滿足“五有”標準(有職能、有人員、有場所、有裝備、有考核)的鎮氣象工作站,在災害性天氣和氣象災害影響期間有可以擔負24小時值班且通信暢通的工作場所。
(二)有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鎮有1名或1名以上的氣象協理員,每個行政村有1名或1名以上的氣象信息聯絡員。
(三)有鎮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預案,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的演練;有安全的避災場所,在重大災害性天氣發生時,安置轉移人員。避災場所的容納力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確定,要求地勢較高、交通便利、鋼混結構、防雷設施檢測合格、能抵御12級以上大風等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襲擊。醫療救治、電力供應、救災物資有保障。避災場所醒目位置應掛置“氣象災害應急避險安置點”標志。
(四)至少有1個可實時監測當地天氣狀況的氣象自動站或其他氣象監測設施,并能向市氣象部門進行數據傳輸和收集上報氣象災情。
(五)有渠道或設備能夠接收市氣象部門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如氣象預警電子顯示屏、氣象網站、手機短信、聲訊電話、廣播、電視等,能與市氣象災害預警中心保持通信暢通。
(六)有及時傳播分發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渠道和設施,如公眾顯示屏、鄉村廣播站、網絡等。
(七)有面向公眾的氣象災害防御培訓計劃,并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和培訓活動。
(八)有氣象災害防御科普工作組織領導體系;有2個以上的氣象災害防御科普村(有防災科普工作計劃、設施、活動、組織網絡);人員密集區有氣象防災科普窗。
第五條 重點防御單位認證條件
(一)有氣象災害警報點,在災害性天氣和氣象災害影響期間有24小時值班且通信暢通的工作場所。
(二)有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分管領導和至少1名氣象信息聯絡員,負責氣象災害應急防御工作。
(三)有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預案,并在一年內組織不少于一次的演練;有安全的避災場所,可在災害性天氣發生時,安置轉移人員。
(四)至少有1個可實時監測當地天氣狀況的氣象自動站或其他氣象監測設施,并能向市氣象部門進行數據傳輸和收集上報氣象災情。有氣象災情的報告人員,并能向市氣象部門進行情況通報或數據傳輸。
(五)有渠道(設備)能夠接收市氣象局氣象災害預警信息,能與市氣象災害預警中心保持通信暢通。
(六)有及時傳播分發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渠道,如在公共場所設置自動接收、播放災害性天氣警報的裝置(包括廣播設備、預警電子顯示屏、氣象警報器等)。
(七)能夠及時收集上報氣象災害信息,并及時協助市氣象部門人員進行氣象災害現場調查和處置。
(八)有面向員工的氣象科普活動和氣象災害防御培訓計劃,且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和培訓活動。
第六條 其他企事業單位和農業行業認證條件。
(一)有氣象警報接收固定渠道或裝置,能接收市氣象部門的氣象預警信息。
(二)有氣象災害防御分管負責人和氣象信息員,能及時收集上報氣象災情。
(三)有氣象災害應急處置辦法或方案。
(四)氣象災害預警信息能在本單位、本行業及時傳播分發。
(五)災害影響期間具有24小時通暢的通信設施和聯絡方式。
(六)有面向職工的氣象科普活動和氣象災害防御培訓計劃,且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和培訓活動。參加市、鎮氣象災害防御或其他氣象專題培訓,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認證機構
第七條 市氣象局負責組建陽江市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專家評估組,負責全市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申報單位的初審;由市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管理辦公室(設在市氣象局,以下簡稱認證管理辦公室),具體承擔認證日常工作和管理,市應急辦、市氣象局共同負責認證審核監督。
第五章 認證程序
第八條 申報方式
(一)書面申報。申報表可以在市行政服務中心氣象窗口獲取。電子版的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申請書可從陽江政府網上下載。申報單位在表格下載、打印填寫后,加蓋單位公章,郵寄到當地氣象主管部門認證管理辦公室。
(二)電子郵件申報。申報單位可以從陽江政府網下載申請表,填寫完畢后發送電子郵件到當地氣象主管部門認證管理辦公室,認證管理辦公室收到后將在7個工作日內以電話的形式給予回復。
第九條 申報時需提供的材料
(一)填報規范和信息完整的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申請表。
(二)本單位基本概況和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情況介紹。
第十條 材料初審。專家評估組對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進行初審,若不符合申報要求,由專家評估組提出整改意見并通知申報單位改進后重新申報。
第十一條 調查評估。材料初審通過后,由當地氣象主管部門指派不少于2名成員的專家評估組對申報單位進行調查評估。評估人員經現場調查核實后,簽署評估意見報認證管理辦公室審核。
第十二條 認證審核。認證管理辦公室牽頭會同有關單位,根據專家評估組的評估意見和相關文件,派出不少于3名成員的認證考核組對申報單位進行審核。考核方式采取聽取介紹、檢查臺帳、實地察看等。并按照附表3-5《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評分標準及考核辦法》進行打分,得分95以上(含95分,滿分100分)將認定為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達標單位。若不合格,則由認證管理辦公室負責指導申報單位進行改進和完善,接受下一次的審核驗收。凡通過認證達標單位,由市應急辦、市氣象局聯合頒發認證標志和榮譽證書。
第十三條 認證儀式。對認證達標的單位將通過媒體予以公布,并適時舉行頒發儀式。
第十四條 認證期限。對獲得認證的單位每年進行一次檢查,每3年進行一次復審。復審合格者將重新頒發證書。復審不合格者將吊銷認證,收回認證標志和榮譽證書。
第六章 認證監督
第十五條 獲得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的單位應接受全社會的監督,認證管理辦公室隨時接受組織和個人的反映,如調查確認獲得認證的單位不再符合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的條件,將收回其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標志和榮譽證書。
第七章 認證復審
第十六條 認證資格自頒發認證標志和榮譽證書之日起生效。在認證失效前六個月內,認證管理辦公室將通知已獲得認證的單位重新申請認證。認證管理辦公室將本著科學有效的原則,按照最新的評估標準,對認證單位進行指導。
第八章 認證吊銷
第十七條 若已獲得認證的單位在有效期后不再申請重新認證,認證管理辦公室將收回其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標志和榮譽證書,并通過媒體予以公布。
第九章 激勵機制
第十八條 通過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的單位,在財產保險理賠氣象災害證明(評估)、政府救災經濟補助等方面,享受優惠政策或優先待遇。縣(市、區)、鎮兩級政府在撥付救災經費時優先考慮補助認證達標單位;對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認證達標單位和個人,市政府將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章 聯絡方式
第十九條 有關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的問題、評論或建議,請聯系陽江市氣象局。
電話:0662-3386009;傳真:3385286;Email:yjqx12121@163.com地址:陽江市江城區高涼路氣象局郵編:529500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表:
2、陽江市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申請/認證表(企事業單位、重要公共場所)
4、陽江市氣象災害重點防御單位應急準備工作認證評分標準及考核辦法
5、陽江市其他企事業單位和農業行業應急準備工作認證評分標準及考核辦法
部門規范性文件編號:陽部規〔201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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