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工程管理,嚴格按照批準的城市規劃實施建設,提高規劃驗收核實(以下簡稱規劃驗收)的可操作性和工作水平,保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工作的質量,維護城市規劃實施的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管理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陽江市市區城市規劃區內(不含高新區、海陵區)的各項建設工程。本規程所稱的建設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居住小區內道路、給排水、綠化等公共配套設施工程)和按規定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其他工程項目。
第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市住房規劃建設局書面提出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申請。驗收備案管理科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不符合規劃驗收條件的,責令改正或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第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規劃的各建設項目(含綠化工程 、配套設施等)已按批準的規劃設計文件和批建的內容實施完畢;
(三)規定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臨時建筑及設施已按要求拆除,施工場地(包括臨時借用紅線外的部分)已按規定要求清理完畢;
(四)市政基礎設施已按規劃要求接入城市基礎設施系統;
(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其他事項已按批建的內容實施完畢。
第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原則上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建設用地范圍為單元組織。因施工許可或因存在分期建設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分期驗收的,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經審查和公示后,按第四條規定條件辦理分期規劃驗收。
第六條 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申請文件;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
(五)相應資質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測量放線圖、 建設工程竣工測量成果報告(平面及豎向測量成果,地下管線工程應有覆土前的測繪數據或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已執行驗線管理制度的工程項目應提交驗線成果報告;
(六)建設工程的竣工圖和數碼相片;
(七)涉及批建要求的相關電子文件(視批建實際情況提供);
(八)因建設項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市住房規劃建設局收到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后,對報送資料不齊全的,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充的有關內容;對報送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規劃驗收。
第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向市住房規劃建設局書面提出規劃驗收申請。
(二)對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申請材料進行預審并確認無誤后,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以及核準文件、圖紙和實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逐項進行核實。
(三)經驗收合格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提出書面整改意見或作出相應處罰,按要求整改或按規定處罰后符合驗收要求的予以驗收。
(四)房地產開發、公共建筑(包括帶有公共使用性質)項目和存在不按規劃要求建設的項目應按規定進行公示,征詢利害相關人意見,時間一般為7至10天,公示時間不計入驗收工作日。
第八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內容及工作要點 :
(一)小區規劃驗收內容:
1、小區建筑單體工程竣工規劃驗收:
①規劃許可規定建筑單體的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層數、各層層高、室內外地坪標高、內天井尺寸、陽臺尺寸和造型、飄窗等按規劃報建圖紙實施的狀況。
②規劃許可確認建筑單體的建筑風格、外墻立面、材料、顏色按規劃報建圖實施的狀況。
2、小區基礎設施及公共配套設施竣工規劃驗收內容:
①小區或組團的公共配套設施(如綠化、公廁、公共停車場、幼兒園、居委會、警務室、衛生所、垃圾收集點、配電房等)按規劃設計要求實施的狀況。
②小區基礎設施(如排水、供水、供電、照明、郵電、道路、廣播電視線路等)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實施的狀況。
③小區內的城市雕塑、牌坊等建(構)筑物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實施的狀況。
④規定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臨時建筑及設施的拆除狀況以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場的狀況。
3、小區平面布局、規劃經濟技術指標的規劃驗收內容:
小區的平面布局。小區內的建筑單體的使用性質、位置、體形、占地范圍、坐標、平面布置、建筑間距及小區出入口設置等是否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圖紙核準的要求。
小區的容量指標。小區的容積率、建筑密度是否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核準的圖紙要求。
(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規劃驗收內容:
1、道路工程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實施的狀況。
2、橋梁工程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實施的狀況。
3、架空線路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實施的狀況。
4、地下管線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實施的狀況。
5、其它如公園、廣場等需要組織規劃驗收的市政設施工程。
市政基礎設施規劃驗收的主要內容:主要部位(點)的坐標、高程控制點的實際建設情況,總平面布局及各項建設內容的落實情況,地下管線的走向和各主要連接部位的實際建設情況等。
(三)法律、法規規定由專業部門進行專項審核的,由專業部門出具專項審核意見。
第九條 規劃驗收的核對和處理方式
一、房屋建筑工程
(一)經核對符合規劃許可要求,無違建行為,且施工誤差在誤差標準范圍的,按程序辦理驗收手續。
(二)驗收不合格不予組織驗收的工程。
1、超過規劃允許層數二層以上(不含二層)的(不含不影響城市規劃的獨立樓梯間),對城市規劃造成嚴重影響的,如影響城市景觀、房屋安全間距、日照要求等。
2、立面與審批嚴重不符的,影響城市景觀的。
3、沒有批準伸發陽臺或封閉陽臺而擅自伸發陽臺或封閉陽臺,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
4、沒有按照審批規定位置進行建設,超越規劃紅線或建筑體量、外形嚴重不符的。
5、沒有按審批的層高或地臺標高建設,對周圍房屋或環境造成較大或嚴重影響的。
6、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存在上述違建行為,驗收判定為不合格不予組織驗收的工程,依法進行處理,經改正或經依法進行規劃調整和審批的,按改正后或新批準的規劃及建設要求組織驗收。
經局業務評審會組織論證的,按評審會意見處理。立案處理的,由法規科依法進行處理。
(三)改正后可組織驗收的工程。
1、外立面外置安裝防盜網或其他構件物,影響立面景觀效果的。
2、不允許開門口而擅自開門口或門口與審批要求嚴重不符,影響規劃或他人通行出入的。
3、按規定需進行夜景設計,沒有按夜景設計要求完善有關燈光設施的。
4、地臺標高與規定要求不符,且對周圍房屋或環境造成影響的。
5、施工圍墻未按規定拆除,周圍環境未予恢復或需配套的設施未按要求進行完善的。
存在上述建設情況的工程,經責令或自行整改后,符合驗收要求的,按驗收程序辦理驗收手續。經責令整改后,仍不予以改正的,處罰款,限期改正。
(四)經作出行政處罰后可組織驗收的工程。
1、超過審批許可層數,層數未超過二層(含二層),且未對城市規劃造成嚴重影響的,如城市景觀、房屋安全間距、日照要求等。
2、擅自伸發或封閉陽臺,對規劃沒有造成嚴重影響的。
3、建筑面積超過審批規定面積,且超建面積大于允許誤差值范圍的,但未對周邊房屋、城市景觀、鄰里關系等造成影響的。
4、改變建筑立面,但沒有嚴重影響城市景觀規劃,總體觀感與周圍環境基本協調的。
5、超越規劃紅線輕微,未對道路交通、城市地下管線以及其他城市配套設施、歷史文物設施等造成影響。
存在上述違建行為,經驗收公示后,沒有出現爭議性投訴和反對意見的,由驗收備案管理科按違建行為的相應規定作出行政處罰,并責令補交相應報建規費,對無容積率約定的超層建設和擅自伸發陽臺等違建行為并處超容積率罰款后,按程序辦理驗收手續。
二、小區基礎設施及公共配套設施工程
未按規劃許可或規定建設的,責令改正,無法改正的,處工程總造價的5-10%罰款,涉及綠化用地、公共配套設施、停車位等不能滿足規劃規定或規劃許可要求的,需補交異地建設費的按市政府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責令改正后予以驗收。其中綠化用地面積在不改變規劃布局的情況下,施工誤差不得大于綠地總面積的3%。
三、小區平面布局、規劃經濟技術指標
(一)未按經批準的小區平面布局建設,小區內的建筑單體的性質、位置、體形、占地范圍、坐標、平面布置、建筑間距不符合規劃要求。涉及建筑單體違建的,按房屋單體違建情況處理,涉及位置偏移或超(占)用地的且超過允許誤差范圍的按超用地違建處理。
(二)小區出入口設置未按要求建設
1、調整或改變輕微,未對小區內部使用和對外聯系造成影響的,且起到一定優化效果的,經公示后,無反對意見的,可按實際建設狀況組織驗收。
2、調整或改變較大,對小區內部使用和對外聯系造成影響的,應按法定程序申請調整小區平面布局,不能調整的,責令按原規劃要求予以改正。
(三)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1、容積率的核對按規劃總平面確定的應計容面積進行,因建設誤差造成的應計容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應計容面積的3%,超過3%的按《陽江市城市規劃區建設項目超容積率補交土地差價的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2、建筑密度的核對按規劃及規劃許可確認的建筑基底面積為依據,未該變建筑平面布局因施工誤差造成的,按允許的誤差標準判定,超過允許誤差范圍的,按超用地違建處理;未經原審批部門批準,擅自調整建筑平面布局造成基底面積增加的,一律按超用地違建處理。
四、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市政工程竣工規劃驗收,由驗收備案管理科對建設情況進行核對,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與原批準的規劃要求嚴重不符,且未能提供經審定變更文件的,責令按規劃要求整改,經復核合格后,按程序辦理驗收手續。
第十條 房屋建筑工程違法建設行為處罰(罰款)標準:
處罰標準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根據上年度市內房屋建筑工程平均造價進行調整。
無容積率約定超層建設等嚴重違建行為的界定:
1、房屋層數超過規劃允許層數一層及以上產生的建筑面積;
2、規劃不允許伸發陽臺擅自伸發陽臺,且該陽臺已具有實際使用功能產生的建筑面積。
第十一條 建筑面積、高度以及建筑單體長度、寬度因建筑施工出現的最大誤差控制范圍:
1、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要求施工的,其單體建筑工程的竣工規劃驗收面積誤差,按照下表要求控制:
單體建筑工程誤差值按累進值計算,最大累進誤差值不論建筑面積大小,最大不得大于300㎡,在正常誤差范圍以內的建筑面積,按補交報建規費處理,超過正常誤差范圍的,按違建行為處理。因正常施工誤差造成的超建累計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總規劃平面圖規定應計容面積的3%,超過規定要求的,按《陽江市城市規劃區建設項目超容積率補交土地差價的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無容積率約定的建設項目,存在超過規劃允許層數或不允許伸發陽臺擅自伸發陽臺等對小區容積率造成影響的嚴重違反規劃建設行為,無法改正的,在違建罰款的基礎上,并處超容積率罰款。
2、單體建筑工程高度誤差按照下表規定控制,但必須同時符合日照標準、限控高度等要求的規定:
超過規定允許誤差范圍的,且規劃許可明確規定控制建筑高度的,按批準的標準層高的百分比折算建筑面積進行處罰。
3、建筑單體長度、寬度最大誤差值按按照下表要求進行控制,其中占用公共用地的一律以不超過5㎝為標準:
對確因建筑施工出現的正常誤差值,在自有用地范圍內的,按實際占地面積確認。不在自有用地范圍,誤差在正常允許范圍內的,占用公共用地的用地面積不予確認,建筑面積予以確認,超過正常誤差范圍,按違建行為處理。
第十二條 超批建建筑面積的驗收和產權登記的認定。
(一)經處罰后可驗收確認的建筑面積。
1、對規劃未造成嚴重影響,超層建設產生的建筑面積。
2、擅自伸發陽臺或對可伸發的陽臺進行封閉,但滿足消防安全間距要求產生或增加的建筑面積。
上述違建產生的建筑面積,經作處罰和補交相應報建規費后,可納入驗收確認和房屋產權登記范圍。
(二)僅作處罰不能確認的建筑面積。
1、擅自伸發陽臺或對可伸發的陽臺進行封閉,但不能滿足消防安全間距要求產生或增加的建筑面積。
2、有規劃嚴格限層、限高要求,超出限層、限高部分產生的建筑面積。
上述違建不能確認的建筑面積,無法改正且難以組織拆除的,經作處罰后,不納入驗收確認和房屋產權登記范圍。
第十三條 房屋產權登記應根據規劃驗收確認的建筑面積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是工程竣工必備證明文件之一,未經規劃驗收核實或規劃驗收核實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根據有關規定不得投入使用,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有關部門不得予以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以及房屋產權登記等手續。
第十五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暫定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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