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陽江市河道采砂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水務局反映。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陽部規〔2014〕2號。
陽江市水務局
2014年4月23日
陽江市河道采砂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實施〈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陽江市河道采砂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的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河道采砂涉及的河道及范圍。本實施細則中河道采砂涉及的河道為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河道,包括漠陽江市管河道(漠陽江主干輪水河口至雙捷攔河閘段、雙捷攔河閘至漠陽江口海岸線段)以及縣管河道。
第三條 河道采砂實行許可發證制度。本實施細則中涉及的河道采砂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發證。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辦理河道采砂許可和發證手續。
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式樣。
第四條 劃定年度河砂禁采區和可采區。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河道來砂量、水情、工程安全等情況,按照河道采砂分級管理權限,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對進行采砂的河道進行勘測和規劃,編制年度河砂禁采區和可采區規劃報告,會同同級國土資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與漁業等相關部門論證后,劃定年度河砂禁采區和可采區,并由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
第五條 編制年度河砂開采計劃。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采砂分級管理權限,根據劃定的河砂可采區,組織年度河砂開采計劃編制工作。漠陽江市管河道年度開采計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該河道的管理部門委托具有水利行業咨詢或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年度開采計劃,縣管河道年度開采計劃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相關河道管理部門委托具有水利行業咨詢或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年度開采計劃。
第六條 年度河砂開采計劃審批。漠陽江市管河道的管理部門根據劃定的河砂可采區,編制年度河砂開采計劃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年度河砂開采計劃報告后組織專家召開現場評審論證會,根據專家組的評審意見修改和完善后進行批復。縣管河道河砂開采計劃由屬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距離鄰縣(市、區)界3公里范圍內河道開采河砂的,負責制定采砂計劃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事前應當征求相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審批。
第七條 河砂的開采和銷售。由市政府授權給市屬全資國有公司,市屬全資國有公司必須具備河砂開采和銷售的資格,由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向其頒發《河道采砂許可證》后,按《河道采砂許可證》批準的內容,具體負責組織河砂的開采和銷售的相關工作。
河砂開采、銷售過程中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按照“開采招標、采者不售、售者不采、競價銷售”的辦法進行實施。依法中標的采砂者只負責河砂開采,獲得開采勞務報酬,不擁有河砂所有權和銷售權,河砂銷售由市屬全資國有公司面向市場采取掛牌、拍賣、招標、零售等方式進行統一銷售。
第八條 采砂施工隊伍的選擇。
(一)河道采砂施工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1、有經營或開采河砂業務的營業執照;
2、有符合規定的采砂作業方式和作業工具;
3、沒有違法采砂記錄;
4、使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證書、船員證書必須齊全有效。
(二)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河道采砂施工單位
由市屬全資國有公司委托具有相應水利工程招標代理資質的招標代理單位編制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和組織招標工作,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具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采砂施工隊伍。招標文件應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年度河砂開采計劃明確采砂范圍、采砂量、作業方式、采砂期限、采砂作業工具等。招標完成后,由市屬全資國有公司與中標的采砂施工單位簽訂河砂開采交付合同,明確河砂開采交付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勞務報酬支付等相關內容。
(三)選擇采砂隊伍的招標應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并按照工程系列開展招標投標活動,公開招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招標文件參照《廣東省河道河砂開采權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編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河道采砂許可證的發放。由市屬全資國有公司在確定河道采砂施工單位后向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
(一)申請河道采砂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經營或開采河砂業務的營業執照;
2、有符合規定的采砂作業方式和作業工具;
3、沒有違法采砂記錄;
4、使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證書必須齊全有效。
(二)申請河道采砂許可證應當向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1、河道采砂申請表;
2、經營河砂業務營業執照復印件;
3、船舶證書復印件;
4、采砂申請范圍平面圖;
5、采砂施工隊伍中標通知書和簽訂的合同復印件。
申請人提交上述復印件時,須同時交驗原件。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核實和批準后,通過相關行政許可程序,在規定時間內向市屬全資國有公司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年度河砂開采計劃核定《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范圍、采砂量、作業方式、采砂期限、采砂作業工具等。
第十條 辦理河砂開采的相關手續。市屬全資國有公司在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后,持《河道采砂許可證》到海事管理機構、航道等部門辦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等手續后方可作業,并按《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開采范圍、控制開采量等和合同約定組織河砂開采工作,不得違規。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者累計采砂達到規定總量的應立即停止采砂。
第十一條 河道采砂現場管理。
(一)河道采砂現場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由可采區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管理,漠陽江市管河道采砂現場管理由市河道堤防管理部門組織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縣管河道采砂現場管理由縣河道管理部門組織管理,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二)采砂現場管理實行采砂監理制度。由市屬全資國有公司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具備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或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乙級以上資質監理單位,對采砂現場實施監督管理。采砂監理費用計費標準參照水利工程監理費用計費標準執行。
(三)采砂現場實行駐點管理。由監理公司、全資國有公司派出工作人員常駐采砂現場,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嚴格監督管理現場采砂活動,現場管理實行“河砂合法來源證明”制度。
(四)成立現場監督管理機構。由可采區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監理單位和市屬全資國有公司共同組成現場監督管理機構,明確各方聯系人,采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河砂合法來源證明”對采砂現場的采運砂行為進行管理。
(五)河砂總量核定。按“河砂合法來源證明”現場登記運輸量進行核定。采用現場登記運輸總量與采砂斷面測量(開采前后應進行河道地形測量)計算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核定,兩種測算方法中的量大者將作為核定的最終采砂總量。并由市屬全資國有公司每月10日前將開采的河砂總量上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六)采砂現場實行公告制度。由頒發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采砂現場附近豎立公告牌,標明河道采砂許可證號、采砂范圍、采砂船船名、控制開采量、采砂期限、采砂單位及監督舉報電話等。
(七)安裝動態監控系統。由市屬全資國有公司為采砂船只安裝GPS和震動感應器等動態監控設備,對現場采砂船只進行定點、定時、定量、定范圍進行監管,并在采砂船只明顯的位置懸掛采砂許可牌,許可牌標注可采區名稱、許可證號、采砂船名等便于群眾監督。
(八)采砂施工作業在遇特殊情況,確需變更采砂船舶的,由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市屬國有全資公司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變更船舶的書面申請,附擬參與采砂施工作業船舶和船員資料,由海事管理機構對采砂船舶進行安全技術審核,并出具船舶安全技術審核意見;市屬國有全資公司憑海事管理機構出具船舶安全技術審核意見和有關船舶資料,向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船舶申請,經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在《河道采砂許可證》予以核準;市屬國有全資公司持變更的《河道采砂許可證》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水上水下活動作業許可證》的變更手續,涉及通航的河道,還需到航道部門辦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的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河砂銷售和稅費交繳。河砂銷售由市屬全資國有公司面向市場進行統一銷售,以保障本地用砂需求為主。
(一)定價機制。在充分咨詢、聽取當地物價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根據不同時間、不同河段的河砂量,參照近兩年的河砂市場價格,以調控、平抑當地河砂市場為原則,在綜合考慮成本、繳納各種費用及適當的利潤基礎上確定銷售價格。禁止非法囤積、倒賣、哄抬砂價等違法行為。
(二)銷售方式。根據不同河道、不同標段、不同時段采取分期、分批銷售。采用掛牌、拍賣、招標、零售等銷售方式。
1.采取掛牌、拍賣、招標等方式出售河砂的,必須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并按掛牌、拍賣、招標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2.采取零售方式出售河砂的,可以在采砂現場或堆砂場直接面對用戶進行銷售。堆砂場的設置由市屬全資國有公司負責具體選址和建設,若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堆砂場,應征求海事、航道等相關部門的意見,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繳納河道管理范圍占用費,通航河道須到航道部門辦理修建臨河建筑物(設施)的航道行政審批手續。
(三)銷售稅費。涉及河砂銷售經營政策和法律規定應付的河道采砂管理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價格調節基金、相關稅費等均由市屬全資國有公司負責繳付。
(四)銷售收入管理。河砂銷售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三條 河道采砂完工驗收。河道采砂按規定停采后,采砂者應在10天內將采砂工具撤離現場,并將設置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堆砂場的河砂清理完畢,平整好場地。漠陽江市管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縣管河道由河道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驗收結束后,由發證機關依法注銷并收回《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十四條 職責分工。在市河道采砂管理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協調下,建立和堅持各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齊抓共管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機制。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河道采砂執法所需經費,并根據采砂執法管理實際,建立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聯合執法長效機制,強化水利、國土資源、公安、交通、航道、海事、海洋與漁業等部門聯合執法,對違法采砂行為保持高壓嚴打態勢,維護正常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漠陽江市管河道采砂的許可、監督與執法工作。具體負責漠陽江市管河道河砂可采區和禁采區的劃定、采砂規劃與計劃的審批、發證、河道采砂的監督與執法、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費等工作,依法查處、打擊非法采砂行為。
(三)市屬全資國有公司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定采砂,負責依照合同約定對河砂開采作業者的開采活動進行現場管理和監督,對所交付河砂組織銷售,處理與當地村鎮組織、群眾的關系和采砂過程中涉及第三方權益影響補償在內的有關事項。市屬國有全資公司和采砂施工單位必須落實水上交通安全的主體責任,遵循國家有關航道、海事管理的法律法規,承擔水上交通安全設施建設、通航安全維護、安全教育培訓等安全管理費用。制訂河砂開采、管理、銷售途徑和價格的具體實施方案。
(四)海事管理機構依法負責轄區內通航環境與通航秩序管理、組織通航安全評估、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技術狀況審核、航行通告發布、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違章案件調查處理等工作;航道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航道通航影響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管理。
(五)市公安部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法予以打擊,嚴厲打擊幕后策劃、指使、破壞、妨礙正常采砂秩序和暴力抗法、強買強賣、敲詐勒索和非法采砂等犯罪行為。
(六)市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河砂經營收益與支出管理辦法和利益分配方案,做好河砂經營收益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工作以及采砂工作經費和利益分配等款項核定、撥付工作。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市、縣(市、區)兩級的收益分配方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七)市監察局負責督促市河道采砂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行政,嚴厲查處黨員、干部在采砂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八)市稅務、物價、國土資源等部門,分別依據各自職責范圍,負責及時足額征收河道采砂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價格調節基金、稅收等費用,加強征收費用的執法和管理工作。
各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市的做法,明確所屬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第十五條 河道采砂收益和河道采砂管理費的使用和管理。河道采砂管理費主要用于河道維護、建設和管理,具體使用和管理按省有關規定執行。河道采砂收益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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