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陽江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關于促進建設項目發展綠色建筑的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規劃建設局反映。
陽江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2016年3月7日
陽江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關于促進建設
項目發展綠色建筑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促進綠色建筑發展,建設節約型社會,根據《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廣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3〕4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中的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因地制宜,通過技術進步和科學管理,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包括使用LED綠色照明產品)、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及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獲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或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民用建筑項目確認為綠色建筑。
第三條 市住房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發展綠色建筑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機關事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本實施細則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的學校、醫院、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等建筑,以及單體建筑面積(建筑面積是指計容建筑面積,下同)超過2萬平方米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筑,必須按綠色建筑標準規范建設綠色建筑。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計容用地面積為2萬平方米以上(含2萬平方米)的住宅建設項目按不少于項目總建筑面積20%依綠色建筑標準規范配建綠色建筑。
第六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政府新出讓用地的規劃條件必須明確實施綠色建筑的比例。
第七條 依法審定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時,必須明確實施綠色建筑的比例及具體位置。如分期建設,還需明確綠色建筑建設期限。以單幢建筑為計算單元,綠色建筑單元累加的建筑面積不少于住宅建設項目總建筑面積的20%(綠色建筑單元累加的建筑面積多于需建的綠色建筑面積時,按完整單元建設綠色建筑)。
第八條 除已審定規劃的農民宅基地項目外,其他已依法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的項目,如果該項目在本實施細則施行之日起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建筑面積未超過項目總建筑面積的50%(含50%)時,按不少于余下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建筑面積的20%依綠色建筑標準規范配建綠色建筑,不足1幢的按1幢配建。
第九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依據審查要點對項目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審查,并在審查合格書中注明。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住房規劃建設部門不得頒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 在辦理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時,住房規劃建設部門要審定項目建設單位建設綠色建筑的計劃說明。
第十一條 應按綠色建筑的標準設計的民用建筑項目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其是否符合建筑節能及相應綠色建筑標準進行查驗,檢驗報告中應當有建筑節能及綠色建筑專項內容。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及綠色建筑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不得交付使用。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驗收備案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住房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實施細則實施綠色建筑發展工作。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為5年。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規定對本實施細則進行修訂或廢止。本市以前的相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部門規范性文件編號:陽部規〔2016〕5號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陽江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辦公室 2016年3月7日印發 |
關于我們
|
網站幫助
|
網站地圖
|
隱私申明
|
主辦單位: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管理維護:陽江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網站標識碼:4417000019 備案序號:粵ICP備16010311號-3 網站報障:0662-3367662
粵公網安備 441702020001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