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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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單位和個人承擔,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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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唇浥鷾驶蛘呶崔k理延期手續建設臨時設施、堆放物品以及臨時占用期滿后不恢復原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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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處罰按下列標準裁量:
1、建筑物、構筑物在建期間經勸喻自行拆除,并及時消除影響的,不予處罰;
2、建筑物、構筑物占地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3、建筑物、構筑物占地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處以二萬元罰款;
4、建筑物、構筑物占地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250平方米以下的,處以三萬元罰款;
5、建筑物、構筑物占地面積在25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處以五萬元罰款;
6、建筑物、構筑物占地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處以十萬元罰款。
二、在河道、灘地上傾倒礦碴、爐碴、煤灰、泥土、磚石、瓦礫、陶瓷碎片、垃圾、亂挖及亂堆土、砂、石料、煤炭等雜物、或在堤身及護堤地內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鏟草皮、開溝、或在堤上行駛鐵輪、木輪和重型車輛、以及擅自挖低堤頂通車等,造成堤防及河道護岸工程損毀的
(一)法律依據:
《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凡違反本條例,妨礙河道堤防管理者,應根據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處理:
1、擅自在河道、灘地、堤防或護堤地上修建工程設施,以及圍墾和違反規定進行種植者,按“誰設障,誰清障”的原則,限期由原建單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
2、在河道、灘地上傾倒礦碴、爐碴、煤灰、泥土、磚石、瓦礫、陶瓷碎片、垃圾的,限期由原傾倒單位或個人清除。
3、在河道、灘地上亂挖及亂堆土、砂、石料、煤炭等雜物,或在堤身及護堤地內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鏟草皮、開溝,或在堤上行駛鐵輪、木輪和重型車輛,以及擅自挖低堤頂通車等,造成堤防及河道護岸工程損毀的,應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個人負責修復,并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4、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駛,應對船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或行政處分;造成河道兩岸堤防及護岸工程損毀者,還應根據其損毀程度和應負的責任,令其部分或全部賠償修復工程的費用和所造成的損失。
5、擅自啟閉防洪防潮堤上涵閘的閘門,挪用、盜竊防汛搶險物資器材,損毀防汛站倉、通訊、照明、觀測設備和各種測量標志等防汛管理設施的,應根據損失程度,令其賠償外,還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罰款、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各項,除令當事人負責拆除、清理、修復(或負責該項費用)和賠償損失外,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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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當事人負責拆除、清理、修復(或負責該項費用)和賠償損失外,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處罰按下列標準裁量:
1、情節輕微且能主動糾正違法行為,及時自行清理、修復或采取有效補救措施的,消除了影響的,不予罰款;
2、情節較輕的,未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的,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3、造成損失或清理、修復費用達到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處以二千元的罰款;
4、造成損失或清理、修復費用達到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處以五千元的罰款;
5、造成損失或清理、修復費用達到一萬元以上的,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三、將未經驗收合格的水利工程(含防洪工程)投入生產或使用
(一)法律依據:
1、《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將未經驗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責令原建設單位立即采取補救措施,限期驗收,對責任者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驗收防洪工程設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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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其停止使用,并責令原建設單位立即采取補救措施,限期驗收,按下列標準裁量處罰:
1、經勸喻能立即停止使用,采取補救措施,并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驗收的,不予罰款;
2、經勸喻能停止使用,采取補救措施,但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驗收的,處1萬元罰款;
3、經勸喻拒不停止使用的,處2萬元罰款;
4、造成一般工程事故的,處3萬元罰款;
5、造成較大事故的,處4萬元罰款;
6、造成重大事故的,處5萬元罰款。
四、拒不繳納水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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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拒不繳納水費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p>
(二)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責令其立即繳納水費,按下列標準裁量處罰:
1、經勸喻能立即繳納水費,不予罰款,從逾期之日起,接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2、經勸喻只繳納部分水費,限制供水,直至其繳足全部水費和滯納金;
3、經勸喻拒不繳納水費,立即停止供水,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移動和破壞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埋設的永久界樁的
(一)法律依據:
《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移動和破壞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埋設的永久界樁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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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按下列標準裁量處罰:
1、經勸喻能恢復永久界樁原狀的,不予罰款。
2、經勸喻能賠償損失的,賠償費用按現行市場價格計算的建造費用作價賠償。
六、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修建工程設施、興建旅游設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庫水體的生產經營設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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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修建工程設施、興建旅游設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庫水體的生產經營設施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設施,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設施,處罰按下列標準裁量:
1、主動糾正違法行為,及時拆除違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設施、修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消除了影響的,不予罰款;
2、未及時拆除違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設施、修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l萬元的罰款;
3、經勸喻拒不拆除違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設施的,處2萬元罰款;
4、繼續施工的,處3萬元罰款;
5、繼續進行部分使用或經營的,處4萬元罰款;
6、繼續進行全部使用或經營的,處5萬元罰款。
七、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礦、葬墳以及在輸水渠道或管道上決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在江河、水庫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和排放污染物;損毀、破壞水利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在壩頂、堤頂、閘壩交通橋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超重車輛,在沒有路面的壩頂、堤頂雨后行駛機動車輛;在堤壩、渠道上墾植、鏟草、破壞或砍伐防護林;從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質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伐木、開礦、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動;其他有礙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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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至(九)項、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可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p>
(二)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處罰按下列標準裁量:
l、主動糾正違法行為,及時自行清除、修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消除了影響的,不予罰款;
2、未及時糾正、清除、修復或采取補救措施的,處5千元的罰款;
3、損失或清理、修復費用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處1萬元罰款;
4、損失或清理、修復費用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處2萬元罰款;
5、損失或清理、修復費用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處3萬元罰款;
6、損失或清理、修復費用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處4萬元罰款。
7、損失或清理、修復費用5萬元以上的,處5萬元罰款。
8、涉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八、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需量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土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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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規劃同意書手續;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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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限期拆除、清理、修復、處罰按下列標準裁量:
1、主動停止違法行為,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或者自行拆除、清理、修復、清除影響的,處一萬元罰款;
2、能停止違法行為,但未能在限期內采取補救措施的,拆除、清理和修復的,處五萬元罰款;
3、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拒不采取補救措施,強行拆除、清理,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處十萬元罰款。
九、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在洪泛區。蓄滯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器材、物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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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①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谠诤拥馈⒑垂芾矸秶鷥葍A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墼谛泻楹拥纼确N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規定,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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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動停止違法行為,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自行拆除、清理、修復、清除影響的,處一萬元罰款;
2、能停止違法行為,但未能在限期內采取補救措施或自行拆除、清理、修復的,處二萬元罰款;
3、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拒不采取補救措施,強行拆除、清理,處五萬元罰款。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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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1、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2、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廣東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還應當按照實際取水量或者發電量追繳水資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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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除了補繳水資源費外,并按下列標準處罰:
1、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在10萬立米以內的罰款2萬元;在10萬立米以上20萬立米以下的,罰款5萬元,取水20萬立米以上的,罰款10萬元。
2、未經批準無證擅自取水在10萬立米以內的,罰款5萬元。
3、未經批準無證擅自取水超過10萬立米的,罰款10萬元。
十一、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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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廣東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負責征收水資源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使用水利工程供應的水的單位和個人,不依法繳納水資源費的,負責征收水資源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的自由裁量標準
責令限期繳納。逾限期不繳納的,除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外,按下列標準進行處罰:
1、逾期1個月的,處應繳或補繳水資源費1倍的罰款;
2、逾期2個月的,處應繳或補繳水資源費2倍的罰款;
3、逾期3個月的,處應繳或補繳水資源費3倍的罰款;
4、逾期4個月的,處應繳或補繳水資源費4倍的罰款;
5、逾期5個月的,處應繳或補繳水資源費5倍的罰款;
十二、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設施的
(一)法律依據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ǘ┨幜P的自由裁量標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限期拆除,并按下列標準處罰:
1、逾期2個月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或者不拆除的,處1萬元的罰款;
2、逾期6個月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或者不拆除的,處3萬元的罰款;
3、逾期12個月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或者不拆除的,處5萬元的罰款。
十三、取水未安裝量取水計量設施的
(一)法律依據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度∷S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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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并按下列標準裁量處罰:
1、經勸喻及時安裝到位的,不予罰款;
2、經勸喻未及時安裝到位的,處5千元罰款;
3、經勸喻拒不安裝的,處1萬元罰款;
4、拒不安裝,且拖欠水資源費的,處2萬元罰款;
5、被處罰后,仍拒不安裝,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十四、違反規定開采地下水、導致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質惡化和海水入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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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開發利用地下水,應當符合地下水功能區劃和地下水開采總量控制要求,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質惡化和海水入侵。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開采地下水,導致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質惡化和海水入侵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取水,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處罰的自由裁量標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按下列標準處罰:
1、僅導致地面輕微沉降,并能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以2萬元罰款;
2、導致地面沉降較重的,處以4萬元罰款;
3、導致地面嚴重沉降的,處以6萬元罰款;
4、造成水質惡化和海水入侵的,處以8萬元罰款;
5、造成水源枯竭的,處以10萬元罰款。
十五、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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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ǘ┨幜P的自由裁量標準
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購物,并按下列標準處罰:
1、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取水許可證的,處以2萬元罰款;
2、偽造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處以5萬元罰款;
3、偽造取水許可證的,處以10萬元罰款;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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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1.違法采砂兩次以上的;2.在橋梁、碼頭、攔河閘壩、取水口、水文監測等工程設施上下游兩千米范圍內采砂的;3.在堤防管理范圍內采砂的;4.在禁采區、臨時禁采區采砂的;5.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業的時段采砂的。上述違法行為造成水工程損壞、河勢改變、水生態環境破壞、礦產資源破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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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 類型 | 量化標準 | ||
違法 程度 | 違法情節認定 | 處罰種類 及幅度 | |
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的 | 較輕 | 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罰款 |
一般 | 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10萬元罰款。 | |
較嚴重 | 采砂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20萬元罰款。 | |
采砂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30萬元罰款。 | ||
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的,并有下列情形之一:①違法采砂兩次以上的;②在橋梁、碼頭、攔河閘壩、取水口、水文監測等工程設施上下游兩千米范圍內采砂的;③在堤防管理范圍內采砂的;④在禁采區、臨時禁采區采砂的;⑤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業的時段采砂的。 | 較嚴重 | 采砂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罰款。 |
嚴重
| 采砂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65萬元罰款。 | |
采砂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20000立方米以下的
| 沒收其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65-80萬元罰款。 | ||
特別 嚴重 | 采砂量在20000立方米以上的 | 沒收其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80-10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十七、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業的時段采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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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業的時段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認定 | 處罰種類 及幅度 |
較輕
| 違反采砂范圍、高程、采砂量、作業方式、采砂期限、作業工具數量及規??刂埔幎ǖ?,且采砂量500立方米以下。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3萬元罰款。 |
一般
| 違反采砂范圍、高程、采砂量、作業方式、采砂期限、作業工具數量及規??刂频囊幎ǎ缮傲吭?00立方米以上2000立方米以下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5萬元罰款。 |
較 嚴重 | 違反采砂范圍、高程、采砂量、作業方式、采砂期限、作業工具數量及規??刂频囊幎?,采砂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15000立方米以下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10萬元罰款。 |
嚴重 | 違反采砂范圍、高程、采砂量、作業方式、采砂期限、作業工具數量及規??刂埔幎ǎ缮傲吭?5000立方米以上20000立方米以下,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15萬元罰款;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
特別 嚴重 | 違反采砂范圍、高程、采砂量、作業方式、采砂期限、作業工具數量及規??刂埔幎ǎ缮傲吭?0000立方米以上,或造成特別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5-2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十八、無河砂合法來源證明運輸河砂;使用超過有效次數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來源證明;偽造、變造、轉讓、涂改、出借或者出租的河砂合法來源證明;在違法采砂現場裝載河砂。
?。ㄒ唬 ?法律依據: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輸河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暫扣違法運輸工具,沒收違法運輸的河砂,責令其卸到指定地點,并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無河砂合法來源證明運輸河砂;(二)使用超過有效次數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來源證明;(三)偽造、變造、轉讓、涂改、出借或者出租的河砂合法來源證明;(四)在違法采砂現場裝載河砂。
(二)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認定 | 處罰種類 及幅度 |
較輕
| 無河砂合法來源證明運輸河砂,初犯的; | 沒收違法運輸的河砂;并處0.5-1萬元罰款。 |
一般
| 無河砂合法來源證明運輸河砂,兩次以上的;或使用超過有效次數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來源證明的。 | 暫扣違法運輸工具,沒收違法運輸的河砂;并處1-3萬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無河砂合法來源證明運輸河砂,兩次以上的;使用超過有效次數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來源證明的;偽造、變造、轉讓、涂改、出借或者出租的河砂合法來源證明的。 | 暫扣違法運輸工具,沒收違法運輸的河砂;并處3-5萬元罰款。 |
十九、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與采砂人、運砂人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的(以河砂市場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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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與采砂人、運砂人串通,弄虛作假, 損害國家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監理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監理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ǘ┨幜P自由裁量標準: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認定
| 處罰種類 及幅度 |
較輕
| 損害國家利益較輕的。 | 責令改正,對監理單位并處1-3萬元罰款,對監理人員并處0.1~0.3萬元罰款。 |
一般
| 損害國家利益嚴重的。 | 責令改正,對監理單位并處4-6萬元罰款,對監理人員并處0.4~0.6萬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損害國家利益特別嚴重的。 | 責令改正,對監理單位并處7-10萬元罰款,對監理人員并處0.7~1萬元罰款。 |
二十、偽造、倒賣、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的
(一)法律依據: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倒賣、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或者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ǘ┨幜P自由裁量標準: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認定 | 處罰種類 及幅度 |
較輕 | 偽造、倒賣、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道采砂許可證,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的。 | 收繳或者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6萬元罰款。 |
一般 | 偽造、倒賣、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道采砂許可證,違法所得在1~2萬元以下的。 | 收繳或者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6-12萬元罰款。 |
較 嚴重 | 偽造、倒賣、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道采砂許可證,違法所得在2--4萬元以下的。 | 收繳或者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2-18萬元罰款。 |
嚴重 | 偽造、倒賣、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道采砂許可證,違法所得在4-6萬元以下的。 | 收繳或者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8-24萬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偽造、倒賣、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道采砂許可證,違法所得超過6萬元以上的。 | 收繳或者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4-3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二十一、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
(一)法律依據:
1. 《水土保持法》(以下省略)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動的管理,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劃定,應當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相銜接。
2.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
1.經責令能及時停止違法行為的,并采取補救措施,未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沒收違法所得,不予罰款;
2.能及時停止違法行為,并對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的,除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賠償損失外,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個人處五千元的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的罰款。
3.經責令不能及時停止行為,造成水土流失嚴重危害的,除責令當事人排除危害,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賠償損失外,并對個人處一萬元的罰款,對單位處十五萬元的罰款。
二十二、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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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的,應當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規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開墾坡度。禁止開墾的陡坡地的范圍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
2.第二十三條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樹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等,應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應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
3.第三十七條 已在禁止開墾的陡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退耕,植樹種草;耕地短缺、退耕確有困難的,應當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4.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
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墾、采取補救措施,按下列標準裁量處罰:
1.經責令能及時停止開墾,并采取補救措施的;或已開墾種植農作物的,能在限期內退耕還林、種草,恢復植被的,不予罰款;
2.經責令拒停止開墾,或不能在限期內退耕還林、種草,恢復植被的,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一元五角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八元的罰款。
二十三、毀林、毀草開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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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十一條 禁止毀林、毀草開墾和采集發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或者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
2.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毀林、毀草開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ǘ?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
毀林、毀草開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十四、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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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一條 禁止毀林、毀草開墾和采集發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或者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
2.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ǘ┨幜P自由裁量量化標準
1.經責令能及時停止開墾,未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并采取補救措施的,沒收違法所得,不予罰款;
2.經責令能及時停止開墾,并對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的,除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賠償損失外,沒收違法所得,按違法所得處一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的罰款;
3.經責令不能及時停上行為,造成水土流失嚴重危害的,除責令當事人排除危害,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賠償損失外,沒收違法所得,按違法所得處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的罰款。
二十五、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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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二條 林木采伐應當采用合理方式,嚴格控制采伐;對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等防護林只能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對采伐區和集材道應當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時更新造林。
在林區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應當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由林業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2.第五十二條 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
?。ǘ┨幜P自由裁量量化標準
1.由林業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造停止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未成水土流失的,不予罰款;
2.除由林業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在期限內采取水土保持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外,并按照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二元的罰款;
3.在責令期限內,未采取水土保持補救措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除賠償損失外,并按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積處以每平方米十元的罰款。
二十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法律依據:
1.第二十五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
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包括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范圍、目標、措施和投資等內容。
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和審批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2.第二十六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3.第二十七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第5號)《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審批擅自開工建設或者進行施工準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當事人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當事人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婪☉斁幹扑帘3址桨傅纳a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
(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ǘ┨幜P自由裁量量化標準
1.對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處罰:
?。?)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未造成水土流失的,限期內能補辦手續的,不予罰款;
?。?)已造成水土流失的,限期內采取水土保持補救措施、及時補辦手續的,不予罰款;
(3)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對水土流失較輕的,除責令限期內采取水土保持補救措施外,處二十萬元的罰款。
?。?)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對水土流失較嚴重的除責令限期內采取水土保持補救措施外,處五十萬元的罰款。
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處罰:
?。?)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內能補辦手續,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或已造成水土流失能限期內按要求整改的,不予罰款;
?。?)逾期不補辦手續的,或限期內不按要求整改的,處六萬元的罰款;
3.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處罰:
?。?)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內能補辦手續,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或已造成水土流失能在限期內按要求整改的,不予罰款;
?。?)逾期不補辦手續的,或限期內不按要求整改的,處六萬元的罰款。
二十七、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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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十七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2.《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第16號)第四條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經驗收合格后,該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3.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ǘ┨幜P自由裁量量化標準
1. 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整改,限期內驗收合格的,不予處罰;
2.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內驗收不合格的處五萬元的處罰;
3.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而未按要求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的,處三十萬元的罰款。
二十八、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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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八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生產建設活動中排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確需廢棄的,應當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證不產生新的危害。
2.第三十八條 對生產建設活動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應當進行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減少地表擾動范圍;對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存放地,應當采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等措施。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對閉庫的尾礦庫進行復墾。
在干旱缺水地區從事生產建設活動,應當采取防止風力侵蝕措施,設置降水蓄滲設施,充分利用降水資源。
3.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ǘ┨幜P自由裁量量化標準
1.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并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十五元的罰款;
2.逾期仍不清理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單位)承擔。
二十九、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
(一)法律依據:
1.第三十二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 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
2.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二)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
(2)逾期仍不治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三十、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一)法律依據:
1. 第三十二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專項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生產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和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土保持費用,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處理。
2.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在限期內繳納的,不處罰款;
(2)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三十一、未經批準,擅自改裝、拆除或者迀移城市供水設施的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七)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二)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
1、未造成損失的,在限期內恢復的,不予處罰;
2、己造成損失的,除在限期內恢復外,給予造成損失同量的罰款;
3、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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