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行為,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加強對外來建設工程企業和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規范其在陽江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經營活動,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省外建設工程企業和人員進粵信息備案的管理辦法》(試行)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來建設工程企業(以下簡稱“建設企業”),是指企業法人注冊地不在陽江市行政區域內,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資質證書,在陽江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活動的單位,包括建筑施工(包括工程設計與施工一體化)、工程監理、工程勘察設計(包括規劃設計)、工程招標代理和造價咨詢企業等單位。
本辦法所稱企業人員主要指企業的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第三條 陽江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房規劃建設局)負責對進市的建設企業和人員信息登記和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凡在陽江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企業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信息登記手續。
各縣(市、區)住房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市住房規劃建設局對進駐其轄區內的外來建設企業和人員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設企業和人員信息實行年度登記和單項登記,年度登記有效期為1年。市住房規劃建設局每年的每雙月份集中受理建設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年度登記申請,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由市住房規劃建設局統一發放《陽江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手冊》(以下簡稱《手冊》)。
凡符合工程招標公告要求的建設企業可辦理單項登記。單項登記常年辦理。
第六條 申請辦理建設企業信息登記手續的人員必須是本企業人員,并提供企業法人委托函、本人身份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憑證。
第七條 建設企業年度登記后一年內未中標、未承攬任何工程項目業務或企業信用等級評價連續兩次被評為D級,市住房規劃建設局不再受理次年的登記申請。在陽江市辦理了年度登記的建設企業須在每季度末的5個工作日內按時報送《外來建設企業在陽江市經營活動情況統計報表》。
第八條 外省建設企業申請登記須獲得經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批準的進粵企業和人員信息備案登記手續。
第二章 建設企業類別登記管理
第九條 外來建筑施工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年度登記:
(一)具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名稱一致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建筑施工企業為特級、一級、二級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在陽江市設立分支機構;
(三)在陽江市有固定、獨立、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的辦公場所(不得使用住宅性質的房屋)和相應的辦公設備;
(四)駐陽江市分支機構人員須滿足下列要求:
1、行政負責人具備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規定的經理從業條件,持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法人授權委托書;
2、技術負責人具備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規定的技術負責人從業條件,持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法人授權委托書;
3、安全生產副經理持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法人授權委托書;
4、財務負責人具有中級或以上會計職稱;
5、主項資質具有不少于2人與其資質等級相同的注冊建造師,增項資質每項具有不少于1人與其資質等級相同的注冊建造師,并持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6、專職安全員不少于3人(分支機構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兼任項目專職安全員);
7、施工員不少于2人,質量員不少于2人,各類特殊工種人員均應不少于5人。
(五) 同時具有下列施工業績:
1、在申請登記的近三年內,在國內至少具有一項合同價達到3000萬以上的建設工程業績;
2、 在申請登記的近三年內,擬進市登記的每項資質具有不少于三項與其資質等級相對應的同類工程業績。
(六)申請登記的資質只能為主項及最多五項增項資質;
(七)在申請登記的前一年內未發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159號令)第二十一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誠信記錄良好;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外來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年度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陽江市外來建設企業登記申請表》提交紙質件和電子件,《進粵企業和人員信息備案登記表》(外省企業提供);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五) 施工業績證明材料(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竣工驗收報告或竣工驗收備案表);
(六)本次申請之前的一年內未發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第二十一條所列行為的證明(外省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本省企業由當地地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中央部屬、廣東省省屬企業由企業主管部門出具);
(七)《自覺遵守及維護陽江市建筑市場秩序承諾書》;
(八) 行政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副經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需注明被授權委托人權限);
(九)駐陽江市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企業基本賬戶開戶證明;
(十)在陽江市有固定、獨立的辦公場所(房屋權屬證明和租賃期一年以上的租賃合同)和辦公設備臺帳;
(十一)駐陽江市分支機構的行政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注冊建造師、專職安全員、質量員、施工員以及其他有職稱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執業資格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有效的勞動合同和社保證明(企業所在地社保或稅務部門出具加蓋專用印章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明細表或名冊為有效證明,未加蓋專用印章的社保證明和個體繳費證無效);
(十二)勞務分包企業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資質等級標準規定數量的技術工人的職業資格證書和有效的社保證明。
以上材料除第(一)、(六)、(七)、(八)項應提交原件之外,其余均應提供原件審核,留存復印件備案。
第十一條 申請單項登記的建筑施工企業,應按本辦法第十條(一)至(八)項提交相應的文件和資料。
第十二條 外來監理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年度登記:
(一)具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名稱一致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工程監理甲級、乙級資質);
(二)在陽江市設立分支機構;
(三)在陽江市有固定、獨立、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的辦公場所(不得使用住宅性質的房屋)和相應的辦公設備;
(四)駐陽江市分支機構人員須滿足下列要求:
1、行政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技術負責人須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持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2、提供總監理工程師1人、注冊專業監理工程師2人、注冊造價師1人的資格證書及執業印章;
3、技術、經濟等專業人員配備符合有關規定;
4、其他相應的管理人員。
(五) 具有下列監理業績之一:
1、在申請登記的前兩年內,在陽江市至少承接并完成了二項建設工程監理項目(已完工),同時在本市完稅累計不少于2萬元;
2、企業近三年完成不少于三項同類工程業績的證明材料(中標通知書、監理合同書、竣工驗收報告或竣工驗收備案表);
3、在申請登記的前兩年內,在陽江市承接的項目獲得陽江市優良樣板工程(或工地)以上級別獎項;
4、在申請登記的前兩年內,在陽江市承接的項目獲得陽江市優良樣板工程(或工地)以上級別獎項。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外來工程監理企業申請年度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陽江市外來建設企業登記申請表》提交紙質件和電子件,《進粵企業和人員信息備案登記表》(外省企業提供);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副本;
(四) 監理業績證明材料(中標通知書、監理合同書、竣工驗收報告或竣工驗收備案表);
(五)在申請登記的前一年內未發生《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十六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明(外省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本省企業由當地地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中央部屬、廣東省省屬企業由企業主管部門出具);
(六)《自覺遵守及維護陽江市建筑市場秩序承諾書》;
(七)行政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需注明被授權委托人權限);
(八)駐陽江市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
(九)在陽江市有固定、獨立的辦公場所(房屋權屬證明和租賃期一年以上的租賃合同)和辦公設備臺帳;
(十)駐陽江市分支機構的行政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注冊監理工程師以及其他有職稱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注冊證、職稱證、執業資格證、崗位證、本單位辦理的勞動合同和社保證明(企業所在地社保或稅務部門出具加蓋專用印章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明細表或名冊為有效證明,未加蓋專用印章的社保證明和個體繳費證無效)。
以上材料除第(一)、(五)、(六)、(七)項應提交原件外,其余均應提供原件審核,留存復印件備案。
第十四條 申請單項登記的工程監理企業,應按本辦法第十三條(一)至(七)項提交相應的文件和資料。
第十五條 外來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登記分為年度登記和單項登記,單項登記采用一事一登記的方式。外來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取得建設單位發出的書面邀請或招標公告,并向市住房規劃建設局申請登記。
第十六條 外來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年度登記:
(一)具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甲級、乙級資質),《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甲級、乙級資質);
(二)在陽江市設立分支機構;
(三)在陽江市有固定、獨立、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的辦公場所(不得使用住宅性質的房屋)和相應的辦公設備;
(四)駐陽江市分支機構人員須滿足下列要求:
1、行政負責人為本企業的在職人員,技術負責人為在本企業注冊的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資格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持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2、具有5名以上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經濟技術人員,具有3名以上在本企業注冊的具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專職人員。
(五)具有下列工程業績之一:
1、企業近三年完成不少于三項同類工程業績的證明材料(中標通知書或邀請函、合同);
2、一年內完成兩項以上在陽江市行政區域內不屬同一項目的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相應業務。
(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兩年內分別未發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第二十五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149號令)第二十七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誠信記錄良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外來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申請年度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陽江市外來建設企業登記申請表》提交紙質件和電子件,《進粵企業和人員信息備案登記表》(外省企業提供);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工程招標代理資格證書》副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副本;
(四)工程業績的證明材料(中標通知書或邀請函、合同);
(五)本次申請之日起的前兩年內未發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第二十五條所列行為的《誠信證明》;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兩年內未發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149號令)第二十七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的《誠信證明》;(外省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本省企業由當地地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中央部屬、廣東省省屬企業由企業主管部門出具);
(六)《自覺遵守及維護陽江市建筑市場秩序承諾書》;
(七)行政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需注明被授權委托人權限);
(八)駐陽江市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
(九)在陽江市固定的辦公場所證明(房地產權證和租賃期一年以上的租賃合同)和辦公設備臺帳;
(十)駐陽江市分支機構行政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以及經濟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勞動合同、職稱證書、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社保證明(企業所在地社保或稅務部門出具加蓋專用印章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明細表或名冊為有效證明,未加蓋專用印章的社保證明和個體繳費證無效);
以上材料除第(一)、(五)、(六)、(七)項應提交原件之外,其他均應提交原件審核,留存復印件備案。
第十八條 申請單項登記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企業,應按本辦法第十七條(一)至(七)項提交相應的文件和資料。
第十九條 外來勘察設計企業可根據擬在陽江市承攬業務具體情況選擇企業具備的全部或部分資質登記,同時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乙級以上資質);
(二)在陽江市設立分支機構;
(三)在陽江市有固定、獨立、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的辦公場所(不得使用住宅性質的房屋)和相應的辦公設備;
(四)駐陽江市分支機構人員須滿足下列條件:
1、所有登記人員須連續在本企業工作一年以上,從事工程勘察設計5年以上,且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
2、主要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現行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標準相應等級規定配備人數的1/2,且資質標準相應等級規定的專業配備齊全,各專業人數不少于2人;
3、實施執業資格注冊的專業人數不少于2人;技術負責人須具備一級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結構為一級)執業資格或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4、勘察設計圖紙或文件上簽字蓋章的人員(含項目負責人、專業負責人、設計人、校核人、審核人、審定人)須為登記人員。
(五)企業近三年完成不少于三項同類工程業績(規模及結構類型相當的工程);
(六)本次申請登記之前一年內未發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160號令)第十九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誠信記錄良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外來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申請年度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陽江市外來建設企業登記申請表》提交紙質件和電子件,《進粵企業和人員信息備案登記表》(外省企業提供);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副本;
(四)企業近三年完成不少于三項同類工程業績的證明材料(中標通知書或邀請函、合同);
(五)企業行政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需注明被授權委托人權限);
(六)《自覺遵守及維護陽江市建筑市場秩序承諾書》;
(七)主管部門出具的誠信記錄良好的證明(外省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本省企業由當地地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中央部屬、廣東省省屬企業由企業主管部門出具);
(八)駐陽江市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九)在陽江市有固定、獨立、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的辦公場所(不得使用住宅性質的房屋)和相應的辦公設備;
(十)駐陽江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注冊結構師、注冊建筑師、主要工程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注冊證、執業證、執業印章、勞動合同及近一年的社保證明(企業所在地社保或稅務部門出具加蓋專用印章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明細表或名冊為有效證明,未加蓋專用印章的社保證明和個體繳費證無效;事業編制人員可提供所在單位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的人事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除第(一)、(五)、(六)、(七)項應提交原件之外,其他均應提交原件審核,留存復印件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申請單項登記的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應按本辦法第二十條(一)至(七)項提交相應的文件和資料。
第二十二條 外國及香港、澳門、臺灣建設企業在本市從事工程建設活動,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市住房規劃建設局在收齊外來建設企業和人員所有信息登記材料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驗,核驗登記結果在陽江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網(www.yjjs.gov.cn)公布。
第二十四條 外來建設企業在企業資質情況、業務范圍、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駐陽江市負責人、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駐陽江市辦公地點、聯系方法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市住房規劃建設局提交相關材料,提出登記信息變更申請。
市住房規劃建設局應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并及時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 年度登記有效期限屆滿前30日內,外來建設企業應按本辦法年度登記的有關要求,向市住房規劃建設局重新申請年度登記。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規劃建設局將定期和不定期對建設企業進行巡查。
建設企業已在市住房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登記的,《手冊》上登記的人員應于每月10日前到市住房規劃建設局辦理一次到位確認手續,法定代表人于每季度初的10日前到市住房規劃建設局辦理一次到位確認手續,對人員不到崗的以及無故不及時到位接受核查的外來建設企業,一律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對外公示。
第二十七條 沒有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登記的建設企業,不得在本市參與建設工程承包經營活動。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申請信息登記的建設企業或人員所提供的材料和數據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且不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企業工商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件被依法暫扣、吊銷或未通過續期;
(二)企業被依法取消或暫停承攬業務(包括投標)資格;
(三)企業近一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生產安全事故或兩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質量、生產安全事故;
(四)企業近一年內有圍標、串標、嚴重違約、工程轉包、違法分包行為;
(五)企業近一年內有超越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業務,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投標或承攬工程業務行為;
(六)企業近一年內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行為;
(七)企業近一年內有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務工人員工資行為,或其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
(八)企業人員被停止或暫停執行業務;
(九)企業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同時負責兩個及以上項目管理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已登記的建設企業或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暫停登記三至九個月;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一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或人員信息登記:
(一)企業一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生產安全事故
或兩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質量、生產安全事故;
(二)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業務,
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投標或承攬工程業務的;
(三)企業有圍標、串標行為,或將承包的業務轉包或違法
分包的;
(四)工程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五)項目因企業原因發生社會公共事件,造成嚴重不良影
響的;
(六)企業人員違規同時負責兩個及以上工程管理的;
(七)施工企業(包括設計施工一體化企業)、監理企業承
接的任一項目在一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扣分周期內被扣滿(超)60分,或企業所有被安全生產動態管理扣分項目平均扣分值達到45分(含45分)以上的;
(八)企業人員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或代簽工程
業務資料文件的;
(九)施工企業(包括設計施工一體化企業)、監理企業管
理人員在安全生產動態管理一個扣分周期內被扣滿(超)30分的;
(十)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為五年。
陽江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201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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