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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陽江市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試行辦法》的通知(陽民〔2013〕11號)
來源:市衛生局 時間:2013-03-25 16:27 【字體: 】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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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陽江市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陽部規20132號。

 

 

 

                                                  陽江市民政局

                                                  陽江市財政局

                                                  陽江市衛生局

                                               陽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322

   

  陽江市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城鄉醫療救助制度,逐步提高醫療救助水平,幫助解決患重特大疾病貧困患者的醫療困難,根據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于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試點工作的意見》(民發〔201221號)、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在全省開展醫療救助“一站式” 結算服務工作的通知》(粵民助〔20124號)和有關醫療救助的政策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所指的救助對象是指具有本市戶籍患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員、五保戶、低收入老年人(指介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至當地城鄉低保標準150%之間的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殘疾人和城鎮“三無”人員。對于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難以自付醫療費用且家庭貧困的人員,將根據試點情況,逐步擴大救助范圍。

  第三條 本試行辦法所指的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病種主要包括尿毒癥、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重型地中海貧血病、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Ⅰ型糖尿病、甲亢和唇腭裂,以及宮頸癌、乳腺癌等各種惡性腫瘤。對于其它類型重特大疾病,將根據試點情況,逐步擴大救助病種范圍。

  第四條 重特大疾病救助主要幫助解決符合條件的重特大疾病貧困患者經各種社會醫療保險(含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或補充醫療保險)補償后仍然難以負擔的住院醫療費用。重特大疾病貧困患者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發生的醫療費用,可申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第五條 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遵循以下原則:

  (一)量力而行、先行試點;

  (二)公平公正、以人為本;

  (三)及時高效、便捷利民;

  (四)救助水平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六條 陽江市民政局主管本市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負責制訂相關政策和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審核、審批、醫療費用核算、處理群眾醫療救助投訴等工作。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申請、調查核實、上報等工作。

  第七條 市、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衛生、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八條 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年度的起止點與救助對象參加的社會醫療保險年度保持一致。患重特大疾病難以自付醫療費用且家庭貧困的人員尚未購買社會醫療保險的,申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經審查符合救助條件的,予以救助。

  第九條 特大疾病貧困患者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的,各種社會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實行同步結算,即時救助,實現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服務。即通過各種社會醫療保險、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服務信息系統對符合條件人員應享受的醫療救助補助進行一次性結算,救助對象只需支付“一站式”結算后的自負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衛生部門和承辦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商業醫療保險機構負責落實“一站式”結算服務信息系統建立。在“一站式”結算服務信息系統尚未建立之前,重特大疾病貧困患者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的,暫按在本市以外醫療機構診治的申請審批程序申請救助。重特大疾病貧困患者在本市以外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的,暫不實行同步結算。

 

  第二章 救助申請、審批和救助金發放

 

   一站式結算服務信息系統建立之后,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的,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申請人應如實填寫《陽江市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金申請審批表》(本地就醫表),攜帶以下材料,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請:

  (一)由重特大疾病貧困患者所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和戶口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加具意見的《陽江市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金申請審批表》(本地就醫表)(一式三份);

  (二)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3份;

  (三)低保證、五保證或重度殘疾證原件及復印件3份;

  四)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3份;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市民政局收到申請材料后,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批,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憑已審批的《陽江市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金申請審批表》(本地就醫表)待辦理出院結算時實行醫療救助 “一站式”結算。

  十一 在本市以外醫療機構診治的,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申請人應如實填寫《陽江市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金申請審批表》(外地就醫表)(一式三份),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申請人提出申請的時間與重特大疾病貧困患者出院結算的時間相距不超過6個月。在一站式結算服務信息系統尚未建立之前,重特大疾病貧困患者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的,以及因患重特大疾病難以自付醫療費用且家庭貧困的人員尚未購買社會醫療保險的,按本條規定的程序申請救助。申請時應攜帶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3份;

  (二)低保證、五保證或重度殘疾證原件及復印件3份;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出院小結、轉診證明及醫療費用有效票據的原件及復印件3份;

  (四)醫療手冊和其它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證明原件及復印件3份;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村(居)委會在5個工作日內對救助申請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齊全的,簽署初審意見后上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機構,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機構對申請和相關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并上報縣級民政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將材料退回,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縣級民政部門對救助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并上報市民政局;不符合條件的,應將材料退回,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市民政局收到申請材料后,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批,核定醫療救助金額;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將材料退回,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市民政局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材料送達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有關材料后撥付醫療救助金,醫療救助金撥付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制定。

 

  第三章 救助標準

 

  第十二條 對申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對象,其單次醫療費用在扣除各種醫療政策性補償、補助、減免及社會指定醫療捐贈后的個人自負部分超過一定金額的,按比例給予一次性救助。原則上一個年度救助1次,且救助金額不得超過3萬元的最高限額(農村五保對象除外)。具體按以下比例救助:

  (一)個人自負部分在1萬元(含1萬元)以上至2萬元以下的,按60%的比例給予救助;

  (二)個人自負部分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上至4萬元以下的,按65%的比例給予救助;

  (三)個人自負部分在4萬元(含4萬元)以上的,按70%的比例給予救助;

  (四)對農村五保對象,個人自負部分除市級給予救助外,余下個人自負部分由所屬縣(市、區)再給全額救助。

 

  第四章 救助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三條 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金的籌集由以下途徑解決,2013年籌集資金550萬元。

  (一)在市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中安排用于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資金,2013年安排200萬元;

  (二)市財政統籌安排專項資金用于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2013年安排100萬元;

  (三)在每年市本級籌集的“6·30”廣東扶貧濟困日捐款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2013年安排100萬元;

  (四)通過從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2013年安排150萬元;

  (五)社會籌集的用于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資金。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負責做好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預算、籌集和撥付。救助金必須專款專用,并全部用于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及從中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救助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就醫管理

 

  十五條 救助對象按其參加的社會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就醫。

  第十六條 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應配合市民政局核定救助對象身份,制定合理合規的治療方案。

  第十七條 助對象達到出院條件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出院的,自收到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的出院通知起,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救助對象個人負擔。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將情況通知市民政局。各地民政部門、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配合做好救助對象的工作,對拒不接受處理的,市民政局暫停其醫療救助。

 

  第六章 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救助費用結算和支付

 

  十八條 對實行醫療救助 一站式結算服務的,在一站式結算過程中應由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費用部分,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先予墊付,其余患者自負部分由救助對象支付。

  第十九條 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每季度10日前匯總上季度救助對象就醫記賬結算情況、救助對象名單及相關材料,報送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對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報送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結算,并按時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進行審核后,以直接支付的方式,在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中向各有關定點醫療機構撥付救助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可以先期向定點醫療機構支付適當的預付金。

  第二十條 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收到救助金后應及時將收費票據送交市財政局存檔,并將復印件送交市民政局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是指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確定的負責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醫療機構。衛生部門應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試行1年。試行中如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變化的,根據實施情況及時評估修訂。

 

  附:1、《陽江市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金申請審批表》(本地就醫表)

    2、《陽江市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金申請審批表》(外地就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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