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我市過渡期內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以下簡稱在用超標車)的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根據省公安廳、省經信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環保廳《關于加強我省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意見》(粵公通字[2012]115號)以及省公安廳、省經信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關于加強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粵公通字[2013]4號)要求,市政府決定設立我市在用超標車管理工作過渡期(時間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在用超標車過渡期管理工作,對在用超標車實施臨時登記、核發臨時通行標識。特此通告如下:
一、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是指已經進入流通和使用環節,不具有人力騎行功能或者相關技術參數超出電動自行車國家強制標準(包括最高車速超過20km/h、整車質量超過40kg、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超過240w或者蓄電池標稱電壓大于48v等)的電驅動兩輪車輛。
二、下列超標車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登記、核發臨時通行標識后,方可臨時上道路行駛:
1、2013年3月30日前已經購買使用的超標電動自行車;
2、2013年3月30日前已經購買使用的,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應納入機動車范疇管理的且無法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燃油助力車,可參照在用超標車的臨時登記制度進行臨時登記。
三、開展對在用超標車進行臨時登記的時間為2013年5月15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四、陽江市區(含海陵、高新區)常住或暫住戶口的在用超標車車輛所有人應就近到以下指定的地點申請辦理臨時登記業務:
1、江城區新江北路交警支隊辦公大樓東側(即陽江市興達物流南側)臨時登記辦理點;
2、江城區平岡鎮交警支隊郊區大隊辦公大樓臨時登記辦理點。
五、申請超標車臨時登記時應攜帶車輛及提交下列材料:
1、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或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2、車輛的來歷證明原件或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銷售企業印章);
3、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原件,原件丟失的,收存復印件并加蓋保險公司印章;
4、發動機號碼及車輛識別代號拓印件各2份;
六、超標車在辦理臨時登記、核發臨時通行標識后不予辦理轉讓手續。
七、超標車臨時通行標識的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超標車臨時通行標識只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效,不能在外市使用。從2016年1月1日起,超標車不準再在本市轄區道路上行駛,違法上路的,按照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上路行駛處罰。
八、列入國家摩托車產品目錄的車輛,不予辦理臨時登記,應按規定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業務。
九、2013年3月30日后全市禁止銷售超標車,超過禁止銷售日期仍銷售的,由市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并依法處罰;對繼續生產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產品的,依法責令停止生產,情節嚴重的,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依法打擊銷售企業對未銷售或已銷售車輛通過非法改裝、改型以提高車速、增加載重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因車輛非法改裝、改型后超重、超速發生交通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改裝企業的責任。
十、過渡期期間,我市根據道路交通流量、道路狀況、高峰時段和路段等情況設立禁行路段,規定從2012年12月23日起,禁止超標車在東風路(市區東風一路西平路口至陽東東風四路沿海高速公路東城出口)通行。
十一、辦理臨時通行標識的超標車納入機動車范疇進行管理,駕駛時須取得摩托車類駕駛證,按規定戴安全頭盔,車輛應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上路行駛必須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服從公安交警部門的管理,并在規定的車道或摩托車專用道上行駛。在劃分有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在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在未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行駛,應確保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安全;借道非機動車道行駛的,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超標車違反有關通行規定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的,應按機動車標準處罰或處理。
十二、各縣(市)在用超標車管理工作,參照本通告內容執行。
特此通告。
陽江市公安局
陽江市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
陽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陽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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