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陽江市民辦養老機構資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反映。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陽部規〔2015〕2號。
陽江市民政局 陽江市財政局
2015年5月5日
陽江市民辦養老機構資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應對老齡化發展趨勢,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福利事業的積極性,扶持民辦養老機構健康發展,規范政府資助民辦養老機構行為,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社會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7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依法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由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或運營,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機構。
政府投資興建并委托社會力量經營管理的養老機構,適用本辦法。
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批準成立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是資助民辦養老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按照事權管理權限分級負責資助民辦養老機構的管理工作,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資助項目的評審。
市、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按照事權管理權限分級負責資助民辦養老機構的經費管理,將資助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 運營資助
第四條 按資助年度連續入住3個月以上的本市戶籍服務對象實際占用床位數對機構給予運營資助,全護理老人運營資助每人每月60元、半護理老人運營資助每人每月50元。
入住服務對象人數超過民政部門核準床位數的,按照核準床位數入住老人計發運營資助金。
第五條 運營資助所需經費,由民辦養老機構收住對象的戶籍所在地縣(市、區)財政負擔。
第六條 民辦養老機構申請運營資助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手續后執業滿12個月;
(二)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開立了專門的機構銀行賬戶;
(四)消防驗收合格;
(五)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員工取得《健康檢查證明》;
(六)財務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七)上年度檢查合格;
(八)入住對象有以下檔案資料:入住協議書、身份證與戶口簿復印件、標準照片、健康檢查資料、送養人(監護人)資料及聯系方式;
(九)申請資助上一年度無重大責任事故、無重大經濟糾紛,無嚴重違法記錄,社會信譽好,服務對象滿意率達90%以上。
(十)符合國家、省規定的其他要求、條件。
第七條 申請資助的民辦養老機構于每年2月底前向收住對象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提出上一年度運營資助申請。提出申請時,申請機構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陽江市民辦養老機構運營資助申請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文件復印件一式三份(驗原件),其中第九項需填寫《陽江市民辦養老機構自查報告》(附件2)。自查結果應在機構內公示七日以上,接受服務對象的評議與監督。養老機構應保存好調查的相關憑據,如調查問卷、調查記錄等,以備檢查。
(三)由政府興辦,社會組織或個人采取承包、租賃、合營等方式與政府合作運營的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產權人與運營者簽訂的有效協議的復印件。其他產權與運營權分離的情況比照以上規定辦理。
第八條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90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資助范圍、對象及要件等規定進行核查。對符合條件給予資助的,將機構名單和資助金額在政府門戶網站或報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經公示無異議,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照核定的資助資金撥付至申請機構。經公示有異議的,應組織核實情況后再處理。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終止給付相應的運營資助;已經給付的,應予以追回或在下一次申請時相應調減:
(一)收住對象死亡的;
(二)收住對象終止服務協議的;
(三)其他與收住對象終止服務的情形。
第三章 新增床位資助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新增床位包括新建和改擴建新增床位。
新增床位不含民辦養老機構因更名、轉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變化。
第十一條 民辦養老機構新增床位資助, 對符合標準的養老機構新增床位資助3000元,分三年發放,每張床位每年1000元。所需資金由市級財政負擔。
第十二條 民辦養老機構申請新增床位資助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
(二)涉及立項、規劃、建設、排污、審計、物價等事項的,應有相應的立項文件、驗收報告、審查意見書、許可證等證明文件;
(三)養老床位10張以上,床位面積、設施設備、活動場所等符合國家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以及無障礙設施建設要求等規定;
(四)民辦養老機構租賃場地經營的,場地租賃期限(含續租)在8年以上;
(五)書面承諾接受資助期間不得改變機構的社會福利性質,不得開展與社會福利事業無關的業務;
(六)已開展業務民辦養老機構新增床位的,其上年度無重大責任事故、無重大經濟糾紛和無嚴重違法記錄,社會信譽良好,服務對象滿意率達90%以上。
(七)符合國家、省規定的其他要求、條件。
第十三條 民辦養老機構申請新增床位資助,應向其地址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陽江市民辦養老機構新增床位資助申請表》(附件3)一式三份;
(二)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證明文件(驗原件,復印件三份);
(三)填寫《陽江市民辦養老機構新增床位審核表》(附件4)一式三份;
(四)填寫《陽江市民辦養老機構實地勘察報告》(附件5)一式三份;
(五)新建的民辦養老機構需提交新建房屋所涉及土地的產權與使用權證明,以及新建房屋的產權證明文件;改擴建民辦養老機構需提交改擴建以前房屋的產權與使用權證明,改擴建房屋的產權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按照資助范圍、對象及要件等規定對申請機構進行審核,并實地勘查。對符合資助條件的,在申請機構提交的《陽江市民辦養老機構新增床位資助申請表》、《陽江市民辦養老機構新增床位審核表》和《陽江市民辦養老機構實地勘察報告》上簽署初審意見后,報送市民政局;對不符合資助條件的,在申請機構提交的表格上簽署意見后,退還申請機構。
第十五條 市級民政部門對各縣(市、區)上報的申請機構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給予資助的,將機構名單和資助金額在政府門戶網站或報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經公示無異議,送市級財政局審核后按照核定的資助資金撥付至申請機構,經公示有異議的,應組織核實情況后再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資助資金應當用于下列用途:
(一)房屋的新建、改擴建及維修;
(二)設施設備的購置、維護與運行;
(三)工作人員的培訓,社會工作者的聘用;
(四)有益于改善服務對象生活質量的項目。
第十七條 民辦養老機構接受本辦法資助,必須與所在地的縣(市、區)級民政部門簽訂資助協議。
被資助機構必須書面承諾至少要經營8年以上,不得擅自改變機構的社會福利性質,不開展與社會福利事業無關的業務,否則按協議約定退還資助資金。
第十八條 被資助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資助資金的使用制度,為資助資金設立單獨核算科目,加強對資助資金的管理。
縣(市、區)民政部門有權向被資助機構查詢資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資助資金進行審計。
第十九條 申請機構在申請資助、接受核查時,必須提供真實、有效、完備的數據、資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的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被資助資格;對已經撥付的資助金予以追繳,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被資助機構擅自改變場地和設施的使用性質、利用機構房產從事核準服務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挪用資助資金或違反資助協議規定的,取消其享受資助的資格;對已經撥付的資助金予以追繳,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轉移、挪用資助資金。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民政會同財政等部門每年要對資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并定期通過官方網站等方式對外公布資助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對違反使用規定的,要立即提出責任整改,緩撥、停撥資助資金,追繳已撥資助資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可以在本辦法資助標準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實際加大資助力度。具體辦法抄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期限屆滿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評估修訂。
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陽部規[20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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