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工商企登字〔2015〕160號
各縣(市、區)工商局(分局),市局機關有關科室:
按照《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陽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陽府辦〔2015〕14號)的規定,陽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城分局、海陵分局、高新分局為市局直屬行政單位。為按照“三定”方案開展好登記管理工作,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分級登記管轄的有關規定,現就市局登記管理業務事權和具體工作要求明確如下:
一、登記監管業務事權范圍
(一)登記業務事權范圍
1.市局登記業務事權
(1)全市范圍內的內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業、特殊普通合伙企業;
(2)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3)企業冠市名稱預先核準,企業冠省名稱預先核準、不冠行政區域內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受理核轉業務;
(4)經局領導同意由市局直接登記的企業(如陽江核電企業等);
(5)按法律法規規定由市局負責的其他登記業務事權。
2.江城分局登記業務事權
江城區轄區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需冠市名的按市局冠市名有關規定執行。
3.海陵分局登記業務事權
(1)海陵區轄區內的有限公司和全民、集體非公司企業法人以及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不含外商投資企業、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及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市場主體(經濟組織)的營業執照,由市局委托海陵分局具體負責核發,并加蓋陽江市工商局公章;
(2)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由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海陵區轄區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由海陵分局負責;
(3)海陵分局核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加蓋海陵分局公章。
4.高新分局登記業務事權
(1)高新區轄區內的有限公司和全民、集體非公司企業法人以及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不含外商投資企業、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及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等市場主體(經濟組織)的營業執照,由市局委托高新分局具體負責核發,并加蓋陽江市工商局公章;
(2)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由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高新區轄區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由高新分局負責;
(3)高新分局核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加蓋高新分局公章。
(二)監管業務事權范圍
根據企業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商事登記制度改革要求,明確市局及三個分局的監管業務事權。
1.市局監管業務事權
(1)負責或組織指導市局登記市場主體的信息公示情況監管工作,組織指導對市場主體信息公示情況的抽查檢查工作。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負責市局登記的市場主體經營異常名錄的管理;
(3)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文件規定由市局負責的其他監管事權。
2.三個分局監管業務事權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加強對企業屬地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290號)和省工商局《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企業監督檢查工作規范》(粵工商企管字〔2008〕463號)的有關規定,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屬地監督管理。市局登記注冊的企業由其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實施監督管理,具體監管內容、監管方式、監管權限和工作規范等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省工商局有關規定執行。
二、業務數據及檔案交接管理
市局檔案管理部門(信息中心)根據市局明確的登記事權范圍配備相應人員和設施,做好業務系統數據和登記檔案交接工作,負責市局登記檔案的掃描歸檔、對外查詢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局做好企業登記信息、檔案移交工作,將由市局登記的江城區轄區內的企業(不含內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業、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經局領導同意由市局直接登記的企業(如陽江核電企業等))移交江城分局;將由市局登記的高新區轄區內的企業(不含內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業、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經局領導同意由市局直接登記的企業(如陽江核電企業等))移交高新分局。
陽江高新區轄區內江城分局負責核發該轄區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移交高新分局;陽江高新區轄區內的原平岡工商所負責核發該轄區內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移交高新分局。
該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相關科室反映。
陽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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