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工商企管字〔2015〕48號
各縣(市、區(qū))工商局(分局),市局機關有關科室、直屬有關單位:
現(xiàn)將《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做好跨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相關工作的通知》(粵工商企管字〔2015〕128號)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zhí)法辦案機構嚴格按照省工商局要求,對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而行政處罰當事人登記機關為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信息摘要》《行政處罰決定書》(各一式兩份,文書格式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guī)定》附件)掛號寄送省局企管處,并做好記錄臺賬。
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陽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3月20日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粵工商企管字〔2015〕128號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做好跨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相關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橫琴新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佛山市順德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省局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實施《企業(y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進一步規(guī)范跨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相關工作,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而行政處罰當事人登記機關為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案件信息發(fā)送工作
本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而行政處罰當事人登記機關為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信息摘要》《行政處罰決定書》(各一式兩份,文書格式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guī)定》附件)掛號寄送省局企管處,省局企管處收到行政處罰信息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統(tǒng)一編號并制定《行政處罰案件公示移送函》(見附件1),經省局辦公室審核、局領導審批后,將行政處罰信息資料各一份寄送行政處罰當事人登記機關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其協(xié)助在收到行政處罰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進行公示。
二、關于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而行政處罰當事人登記機關為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案件信息接受公示工作
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而行政處罰當事人登記機關為本省除廣州、深圳兩市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省局企管處在收到行政處罰信息資料后登記備案,并于10個工作日將行政處罰信息錄入在我省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進行公示。
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而行政處罰當事人登記機關為廣州、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省局企管處在收到行政處罰信息資料后登記備案,并于3個工作日內將資料寄送廣州、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進行錄入公示。
三、關于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而行政處罰當事人登記機關為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案件信息接受公示工作
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而行政處罰當事人登記機關為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按照第二點規(guī)定處理。
以上規(guī)定,立足于目前尚未能通過工商總局統(tǒng)一平臺實現(xiàn)跨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交換條件下的過渡性規(guī)定,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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