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市區國有劃撥土地上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補繳土地出讓金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陽部規〔2018〕13號。
陽江市國土資源局
2018年8月22日
附件1:
關于市區國有劃撥土地上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補繳土地出讓金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為解決市區(含海陵區、高新區,以下相同)國有劃撥土地上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因房屋上市出售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或所有權人申請補辦土地出讓繳交出讓金問題,根據建設部等七部門聯合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6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通知》(粵府[1998]82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金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9〕113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關土地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用發〔1999〕31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處理意見。
一、根據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69號)第三條規定: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
二、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或所有權人申請補辦土地出讓計繳出讓金方法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通知》(粵府[1998]82號)的有關規定,市區已購公有住房因房屋上市出售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或所有權人申請補辦土地出讓,應繳的土地出讓金按房地產交易價格的1%計收,交易價格按稅務部門確認應繳納契稅的房地產價值計算。為便于確認交易價格,申請人先到地稅部門辦理有關稅務事項后,憑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憑證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不動產登記。
三、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計繳出讓金方法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金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9〕113號)第二條規定,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由購房者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繳納標準按不低于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坐落位置的標定地價的10%確定,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繳納土地出讓金比例按10%計,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托公開選定的土地估價機構按下列公式評估確定:補交土地價款(元)=標定地價(元/平方米)×繳納比例(10%)×上市房屋分攤土地面積(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數。
上市房屋尚未確定分攤土地面積的,可用上市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整幢建筑總用地面積(平方米)/整幢建筑總建筑面積(平方米)計算分攤土地面積。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的確定
從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即批準補辦出讓之日)計算土地出讓年期,確定出讓土地使用權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時,其土地出讓年期相應縮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保持相同的截止日。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簽訂
按利民便民原則,補辦土地出讓不再履行呈報市政府審批程序,上述劃撥土地補繳土地出讓金及有關稅費后,土地使用權類型由劃撥轉為出讓。同一建筑內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時,購買方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確定土地的有關權益和土地權益人的權利義務;其他各套房屋上市交易時,只履行相應手續,不再重復簽訂合同。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時,簽訂上市房屋所在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宗地位置、面積、建筑面積、土地用途、土地出讓起止日期及土地使用者的權利、義務等,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繳納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中載明住戶姓名、交易日期、房屋面積、土地出讓金額等,注明其權利義務源于該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一套房屋的購買方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出讓合同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交易時,購買方簽收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發的《通知單》并繳清了土地出讓金即視為購買方認同了該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負相應的權利責任義務,注明其權利義務的《通知單》作為購買方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權源文件。購買方辦理不動產權證后取得出讓類型土地使用權。
六、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或文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或文件的規定。我市原有文件規定與本意見相抵觸的,以本處理意見為準。
七、本處理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附件2:
《關于市區國有劃撥土地上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補繳土地出讓金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政策解讀
一、《意見》的出臺背景
根據建設部等七部門聯合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6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通知》(粵府[1998]82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金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9〕113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關土地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用發〔1999〕31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已征求市法制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住建局的意見。
二、《意見》的主要內容:
(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
(二)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或所有權人申請補辦土地出讓計繳出讓金方法
市區已購公有住房因房屋上市出售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或所有權人申請補辦土地出讓,應繳的土地出讓金按房地產交易價格的1%計收,交易價格按稅務部門確認應繳納契稅的房地產價值計算。
(三)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計繳出讓金方法
繳納標準按不低于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坐落位置的標定地價的10%確定,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繳納土地出讓金比例按10%計,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托公開選定的土地估價機構按下列公式評估確定:補交土地價款(元)=標定地價(元/平方米)×繳納比例(10%)×上市房屋分攤土地面積(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數。
上市房屋尚未確定分攤土地面積的,可用上市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整幢建筑總用地面積(平方米)/整幢建筑總建筑面積(平方米)計算分攤土地面積。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的確定
從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即批準補辦出讓之日)計算土地出讓年期,確定出讓土地使用權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時,其土地出讓年期相應縮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保持相同的截止日。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簽訂
同一建筑內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時,購買方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確定土地的有關權益和土地權益人的權利義務;其他各套房屋上市交易時,只履行相應手續,不再重復簽訂合同。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時,簽訂上市房屋所在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宗地位置、面積、建筑面積、土地用途、土地出讓起止日期及土地使用者的權利、義務等,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繳納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中載明住戶姓名、交易日期、房屋面積、土地出讓金額等,注明其權利義務源于該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一套房屋的購買方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出讓合同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交易時,購買方簽收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發的《通知單》并繳清了土地出讓金即視為購買方認同了該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負相應的權利責任義務,注明其權利義務的《通知單》作為購買方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權源文件。購買方辦理不動產權證后取得出讓類型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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