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房管中心,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物業服務企業、各房地產經紀機構、各房地產估價機構:
現將《陽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地產企業誠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陽部規〔2019〕20號。
陽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12月26日
陽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地產企業誠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陽江市房地產市場管理,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管,健全房地產企業誠信體系,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陽江市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企業誠信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動。
房地產企業誠信管理的范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執(從)業的房地產估價師、物業項目經理、物業管理員、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等從業人員。
第三條 誠信信息是指用于識別企業身份,反映企業狀況、履約能力、信譽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機構依法對房地產企業及其執(從)業人員管理過程中產生或收到的與誠信有關的數據、資料。
第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要求對屬地的房地產企業及其執(從)業人員從事房地產活動的信用信息,建立誠信檔案進行處理,并定期將誠信信息向社會公布。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地產企業誠信檔案采集、公布、評價和使用過程中,遵循客觀、合法、公開、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企業、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誠信檔案建立與錄入
第五條 在本市從事房地產活動的企業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誠信登記,簽訂誠信承諾書,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陽江市房地產企業誠信檔案》。
第六條 房地產企業誠信檔案的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項目業績及良好行為記錄、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服務質量問題及其他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眾投訴及處理情況等,以便為各級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監督房地產市場行為提供依據。《陽江市房地產企業誠信檔案》內容須與企業在本市從事房地產活動的情況相符,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況:企業工商登記基本狀況,資質證書號碼、證書有效期,備案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技術負責人及其它相關負責人和資質、備案標準中要求的執(從)業人員狀況,企業股東情況,資質信息變更情況。
市外企業應載明在本市經營活動的辦公場所和技術管理人員。
(二)項目業績情況:項目名稱、項目地點、項目建設規模、項目類型、項目動工時間及建設進度,業績評定情況等。
(三)良好行為:企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行為規范、誠信經營、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情況,所開發的項目受到市級以上(含市級)有關表彰情況(包括獲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工程質量或安全獎等信息)。
(四)不良行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經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機構(或其他行政執法部門)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情況。
(五)信用等級:通過將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具體規定量化為相應分值,編制成記分標準,對企業、人員的行為予以記分,形成信用等級的情況。
第七條 《陽江市房地產企業誠信檔案》信息的采集,包括企業自行申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機構(或其他行政執法部門)在監管過程中產生或收到兩種方式,提供信息的單位對其提供的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基本情況:企業初次建立《陽江市房地產企業誠信檔案》時,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誠信檔案的基本情況數據庫。
(二)項目業績情況: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的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商品房預售、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的辦理及執行情況錄入。
(三)良好行為:企業將各類表彰、獎勵等良好行為信息上報,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予以錄入。
(四)不良行為:企業不良行為由相關執法機構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附上證明資料,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予以錄入。
(五)信用等級:通過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錄入的行為信息記錄的相應分值,形成企業信用等級。
第八條 企業不良行為認定依據:
(一)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已生效的司法機關判決書、裁定書或仲裁裁決書;
(三)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或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的機構簽發的責令整改通知書;
(四)被舉報、投訴、媒體披露,經行政執法管理部門及其委托的機構查證屬實的材料;
(五)企業及其執(從)業人員因失信、違約、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受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通報批評的;
(六)經查實屬于企業違法、違規經營或工作失職的,經督促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七)其他經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的不良行為。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注銷該企業的《陽江市房地產企業誠信檔案》: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被依法吊銷、注銷的,或企業資質續期未通過的;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未達到備案條件,無法完成備案的;
(二)企業經營執照被依法吊銷、注銷的;
(三)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章 誠信檔案管理與使用
第十條 陽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陽江市房地產企業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企業誠信管理通過誠信平臺進行信用分值動態管理,并形成企業信用等級。
企業良好行為依據《陽江市房地產企業良好行為記分標準》進行加分,分值使用期限依獲獎級別確定,市級的1年、省級的2年、國家級的3年。
企業不良行為依據《陽江市房地產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進行扣分,分值使用期限為1年。若企業在使用期限內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分值使用期限將延長1年。
第十一條 房地產企業信用等級的評定根據信用分值設定,分為4個等級。
(一)誠信A級企業,表示誠信優良,總得分在120分(含120分)以上。
(二)誠信B級企業,表示誠信良好,總得分在90-119分。
(三)誠信C級企業,表示誠信一般,總得分在60-89分。
(四)誠信D級企業,表示誠信較差,總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
企業初次辦理《陽江市房地產企業誠信檔案》時,初始分值為100分。
第十二條 根據房地產企業的信用等級,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相結合,實行差別化監督管理,具體如下:
(一)對A級企業實行激勵機制,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執行相對寬松的監管標準。
(二)對B級企業實行常規監管機制,按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
(三)對C級企業實行防范與監管并重機制,作為監管的主要對象,適當提高現場檢查、抽查比例和頻次,1年內不予辦理項目評優;通過適當的方式提示購房人、服務對象及有關合作單位慎重選擇。實行以下信用限制機制:
1. 列入專項檢查的重點監管對象,采取暗查暗訪等形式,不定期開展抽查;
2. 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對其法定代表人或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執(從)業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培訓;
3. 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策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四)對D級企業實行重點防范為主機制,實施警告制度、行業重點監管和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全面加大對其日常監督檢查的頻率,1年內不予辦理項目評優等業務。實行以下信用懲戒機制:
1.列入專項檢查的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現場執法檢查頻次,采取暗查暗訪等形式,不定期開展抽查;
2. 約談其主要負責人,約談記錄記入失信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統計歸集后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3. 暫停其相關資質證書的評審,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依法依規對其資質作撤銷或降級處理;
4.依法對懲戒企業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將其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5.對其法定代表人或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執(從)業人員強制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培訓;
6.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策規定的其他嚴格監管措施。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資質有效期延續、變更、升級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備案,物業服務企業辦理前期物業招標投標、物業服務項目備案,房地產評估、經紀機構辦理企業備案,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陽江市房地產企業誠信檔案》作為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房地產企業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被作出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暫停投標資格等行政處罰的,一年內降為D級: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或陽江分支機構負責人)在經營活動中因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企業出借、借用資質證書、備案證書進行開發、經營的;
(三)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構成犯罪的;
(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的。
第四章 誠信檔案公布
第十五條 企業誠信檔案公布內容應當與企業誠信檔案中的企業、人員和項目管理數據庫相一致。企業基本情況、業績情況一經核查確認,即可對外公布。
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確認后7個工作日內錄入,公布期限為1年,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屬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7個工作日內錄入,公布期限為1年。若企業在使用期限內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分值使用期限將延長1年。
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依獲獎級別確定,市級的1年、省級的2年、國家級的3年。
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策對公布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企業對不良行為已進行整改,并經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查整改結果,其整改到位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可縮短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同時將整改結果列于相應不良行為記錄后,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對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延長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延長公布期限為1年。
第十七條 企業誠信檔案內容的錄入、更改、增加、刪除,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和行政文件等為依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企業的誠信檔案內容。
行政處罰決定及其他不良行為的處理,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監督被變更、撤銷、確認無效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對不良行為信息記錄進行變更或刪除。
第五章 誠信檔案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對企業的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受檢企業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二)要求受檢的企業和人員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查閱和復制;
(三)要求被檢查的企業及有關人員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說明;
(四)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開發行為、經營行為依法出具整改通知書;
(五)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策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 監督檢查應當符合行政執法的要求,對每次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整改要求及處理情況應作出記錄,并由參加檢查的人員和受檢企業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受檢企業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將情況記錄在案。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規定權限進行處理,并及時組織復查,督促落實整改;對不良行為應記入誠信檔案。
第二十條 房地產企業及其執(從)業人員對檢查行為或結果有異議的,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可在收到相關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復查。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相關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確屬錯誤的應及時糾正、撤銷或變更,復查結論應書面回復申請企業或個人。
第二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舉報、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公開舉報、投訴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查證屬實的,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并于受理舉報、投訴之日起60日內作出答復。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企業及其執(從)業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陽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辦法的解釋和具體實施細則的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進行修改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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