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陽江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關于見義勇為的確認辦法(試行)》的通知
陽見義勇為﹝2021﹞1號
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我市見義勇為人員認定機制,根據《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廣東省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關于見義勇為的確認辦法(試行)》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我委制定了《陽江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關于見義勇為的確認辦法(試行)》,經市司法局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陽部規﹝2021﹞1號”。
陽江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
2021年1月8日
陽江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關于見義勇為的確認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行為,根據《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和《廣東省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關于見義勇為的確認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在實施救人、搶險、救災等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行為。
第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一)制止正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制止正在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搶險、救災、救人,保護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表現突出或者事跡突出、影響重大的行為;
(四)協助公安等司法機關追捕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事跡突出的;
(五)治安聯防隊員、戶口協管員、交通協管員等負有約定義務的人員不顧個人安危,與違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實施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六)其他應當確認見義勇為的行為。
第四條 向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確認見義勇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為人的身份等有關基本情況;
(二)行為人的傷殘鑒定或死亡證件(行為人未有傷亡情況的無需提供);
(三)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
(四)有關單位、人員的見證材料。
第五條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受理見義勇為書面確認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進行評定,評定需80%以上的委員參加,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書面決定;情況復雜需要延期的,經評定委員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機關。對未確認為見義勇為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機關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 對擬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除《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應將其事跡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個工作日;公示時間不計入確認工作時間。
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名單和事跡,除《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沒有向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確認見義勇為的,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可以依照職權確認,確認的程序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應當根據《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的見義勇為確認辦法并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發布之日起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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