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部門職責 | 依據 | 工作事項 | 不履職或履職不到位責任情形 |
1 | 安全生產綜合監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3.《中共陽江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陽江市黨政部門及中央、省駐陽江有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陽機編〔2022〕9號) | 1.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 2.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重大決策、部署,研究制定衛生健康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職責工作有關決策、部署。 3.不定期召開領導小組會議,或結合局黨組會、局務會、專題工作會等,分析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職責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4.建立健全市衛生健康局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組織實施、定期修訂。 5.指導局直屬單位建立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6.定期組織開展衛生健康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教育培訓和督導檢查。 | 1.未按要求轉發或印發文件部署相關工作。 2.未按規定組織召開相關安全生產綜合性會議。 3.未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督查、巡查、通報等工作。 |
2 |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5.《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6.《中共陽江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陽江市黨政部門及中央、省駐陽江有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陽機編〔2022〕9號) | 1.組織制定并實施市衛生健康局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處置等工作。 2.統籌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力量建設,負責指揮協調局直屬單位各類應急專業隊伍開展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 3.不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應急演練。 | 1.未按要求組織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專項預案。 2.在搶險救援工作中組織、指揮不力,致使發生重大損失。 |
3 | 安全生產培訓監督管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3.《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4.《中共陽江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陽江市黨政部門及中央、省駐陽江有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陽機編〔2022〕9號) | 1.依法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指導,指導監督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和有關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提升工作。 2.不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開展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培訓。 | 發現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安全生產重大違法行為線索,不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
4 |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4.《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5.《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6.《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7.《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 8.《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9.《中共陽江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陽江市黨政部門及中央、省駐陽江有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陽機編〔2022〕9號) 10.《陽江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成立陽江市危險化學品安全專業委員會的通知》(陽安〔2022〕14號) | 1.分析研判全市衛生健康系統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和重大風險防控舉措。 2.組織開展涉及本部門及直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防控專項治理。 3.依法監督本部門及直屬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設備,以及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4.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配合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 1.未按規定組織召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綜合性會議。 2.接到違法行為舉報后不予核實并依法處理的。 3.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未不依法及時處理。 4.發現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安全生產重大違法行為線索,不不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
5 | 消防工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3.《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 4.《中共陽江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陽江市黨政部門及中央、省駐陽江有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陽機編〔2022〕9號) | 1.對局直屬單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消防工作。 2.定期組織開展衛生健康行業領域消防安全專項整治、教育培訓和督導檢查。 3.不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應急演練。 | 1.未按要求轉發或印發文件部署相關工作。 2.未按規定組織召開相關消防安全綜合性會議。 3.未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查、巡查、通報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