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陽江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陽江市科學技術局
2024年12月30日
陽江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陽江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管理,提升項目資金效益,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根據《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監督辦法(2023年修訂)》(粵財規〔202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以科學研究為目的,涵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研究與開發、科技條件與平臺建設、科技交流與合作等活動,以項目制方式由市科技局立項管理的市級財政項目資金。
第三條項目資金管理遵循“尊重規律、充分信任,放管結合、明確職責,強化激勵、突出績效,專賬核算、規范管理”原則。
第四條項目資金使用應遵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倡導共享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項目資金按照“誰使用、誰負責”原則,由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自主管理使用。按照“誰立項、誰監管”原則,由項目主管部門市科技局(下稱市科技局)承擔政策指導和資金監管責任。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自主管理使用本單位項目資金,具體職責包括:
(一)制定并完善本單位財務、資產、政府采購、績效評價、成果轉化及與此相關的科研、人事、科研誠信及科研倫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明確本單位科技計劃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開支管理、績效支出分配、結題財務審計、結余資金使用、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急需科研設備耗材采購等管理權限和審核流程。
(二)負責預算審核把關,規范財務支出行為,建立崗位分離、內部約束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動態監管經費使用并實時預警提醒,完善項目資金使用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三)負責本單位項目資金監管,實行專賬核算,及時將經費撥付至項目參與單位,定期向市科技局報告項目實施、資金使用情況。因故終止或被撤銷的項目須及時向市科技局報批,并按要求退回財政資金。
(四)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預算調整、資金支出、財務決算、經費報銷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五)加強科研經費報銷信息化建設,加快建立健全內部辦公、科研、財務報銷、資產管理等一體化信息平臺,提高科研經費管理效率和報銷便利化程度,切實減輕科研人員報銷負擔。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和相關性負責,具體職責包括:
(一)據實編制項目預算和績效目標,因需合規調整預算,組織預算執行,真實編列項目決算。
(二)建立并落實科研項目日志管理制度,據實記錄科研項目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調整、研究團隊人員變動、預算調整、資金使用、設備和耗材使用情況等內容,真實反映科研項目研究過程及資金開支情況。
(三)對因故需終止實施的項目,須提出明確處理意見并及時報告項目承擔單位。
第八條 市科技局是本部門項目資金的分配和監管主體,具體職責包括:
(一)組織科技計劃項目論證評審,編制資金分配方案和績效目標。
(二)簡化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結題財務管理,合并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在項目實施期末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實行隨機抽查、檢查,減少過程檢查,完善評價結果應用。
(三)對因故需終止實施或因故被撤銷的項目,核定剩余項目資金并提出明確處理意見報送市財政部門。對需收回市級財政統籌使用的,及時完成項目財政資金追收工作。
(四)落實科研誠信管理和聯合懲戒機制,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要求的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會同相關部門實施責任追究,聯合懲戒。
(五)優化改進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功能,優化科技計劃項目合同管理。
第九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科技局編制的資金分配方案及時撥付項目資金,不直接參與項目審批、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一)完善項目資金撥付機制,暢通政府采購綠色通道,加快經費撥付進度。
(二)加強財會監督,開展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抽查,指導單位完善資金管理制度。
(三)對需收回市級財政統籌使用的項目財政資金,督促市科技局及時收回。
(四)依托數字財政系統,加強大數據分析,將日常監控和預算編制、預算執行、績效管理結合,提高項目資金監管效率。
第三章 項目資金支出范圍
第十條 項目資金支出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活動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資金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十一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
(一)設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與科研項目直接相關的計算類儀器設備、軟件工具,及儀器設備的租賃、現有儀器設備的升級改造等支出均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
預算編制中應注意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共享、試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確有必要購買的,單位應對擬購置設備的必要性、現有同樣設備的利用情況以及購置設備的開放共享方案進行單獨說明。同時保證項目任務與設備須有高度的相關性,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二)業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材料、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差旅/會議/國際合作交流、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以及其他支出。
1.材料支出。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回收處理等費用。
2.測試化驗加工支出。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或依托單位內部檢測機構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非獨立核算的內部檢測機構應按規定明確檢測費用標準。
3.燃料動力支出。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4.差旅/會議/國際合作交流支出。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業務培訓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研究工作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研究人員出國、赴港澳臺、外國專家來華、港澳臺專家來內地工作以及開展學術交流的費用等。
因科研活動實際需求,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差旅費可在業務費中列支。
從科研經費中列支的因公出國(境)經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不受零增長要求限制。
5.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支出。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6.其他支出。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以及不可預見支出。
(三)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科研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的工資性支出或勞務支出,以及專家咨詢支出。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項目聘用人員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為參與項目研究的科研人員及科研輔助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可納入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科目列支。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和科研輔助人員依法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合同(協議)。
專家咨詢支出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管理相關工作人員。
項目承擔單位屬科研事業單位的,可從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中列支參與項目研究的在編人員工資性支出,用于補足財政補助標準與本單位實際發放水平之間的差額,并納入單位工資總額限額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可按照本單位科研規律和項目特點,參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單位科研活動實際的各類直接費用支出標準。其中,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列支應結合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工作任務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十三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直接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于補償項目承擔單位為了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提高科研管理、服務能力等費用,以及績效支出等。
項目承擔單位在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應合理分攤間接成本以及對科研及相關人員績效支出。績效支出安排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適當向一線科研人員傾斜。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可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在間接費用中列支的績效支出以及從穩定支持科研經費提取發放的獎勵支出,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單列管理,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調控基數。項目承擔單位從項目間接費用中提取的績效支出,應向承擔任務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傾斜。
第十四條 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費后的30%核定,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充分征求意見基礎上研究制定間接費用管理辦法,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并建立間接費用開支臺賬,進行單獨核算。
科研項目由多個單位承擔的,間接費用在總額范圍內由牽頭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分配。
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四章 預算編制與評估評審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申報市級科技計劃項目時,應根據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編制項目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收入預算按照從各種不同渠道獲得的資金總額填列,包括市級財政資助的資金以及從項目承擔單位和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
支出預算根據項目需求,按照資金開支范圍和不同資金來源編列,應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直接費用中除2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可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提供明細。儀器設備購置,應對擬購置設備的必要性、現有同類設備的利用情況以及購置設備的開放共享方案進行單獨說明。
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編制項目總預算應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資金預算等。
第十七條 市科技局組織專家或擇優遴選第三方機構對項目和資金預算進行評審,根據項目實際需求,結合專家評審意見,參考同類項目確定項目資助額度。項目預算評審應重點審核項目預算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預算編制細致程度不納入預算評審內容范圍。
第五章 預算執行與決算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實行專款專用。在收到科技計劃項目資金撥款后,按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和項目任務書的要求,嚴格執行項目資金預算,落實項目配套資金,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對專項資金及其自籌資金分別進行單獨核算。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可在單位賬戶下設市級項目資金子賬戶,對撥付至單位賬戶的項目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并對項目資金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同一項目的,項目主承擔單位應及時按預算和合同轉撥合作研究單位資金,并加強對轉撥資金的監督管理。因項目負責人調動等因素導致項目主承擔單位變更,原主承擔單位應與變更后的主承擔單位簽訂有關協議,明確責任義務,在報經市科技局審批后,可由原主承擔單位直接將經費撥付至變更后的主承擔單位。
第二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應按項目預算執行。在科研項目實施期間,項目負責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申報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技術路線和科研團隊人員。涉及重大調整事項,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鼓勵項目承擔單位通過購買財會等專業服務方式充實科研財務助理隊伍。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通過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
第二十三條 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進一步下放項目預算調劑權,提高辦理效率。項目承擔單位應制定本單位科研項目預算調整管理辦法,規范預算調整行為。
(一)設備費和間接費用均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實際需要自主調劑,間接費用可在核定比例范圍內調增、調減。
(二)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調劑權全部由承擔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項目實際自主安排。
(三)項目預算總額不變,合作研究單位之間發生預算調劑,或者由于合作研究單位增加(減少)發生預算調劑的,應協商一致并重新簽訂合作協議后辦理,并報市科技局備案。
(四)預算調整情況應在結題驗收報告中予以說明,并在項目承擔單位內部公開。
第二十四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市科技局對項目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中期檢查評估,包括資金落實情況、實際支出情況及財務管理狀況等。
第二十五條 科研資金支出原則上應通過銀行轉賬、公務卡、支票等非現金方式結算。
對于不具備非現金方式結算條件、但科研工作實際需要發生的支出,報經單位內部核準后,可以現金結算。
項目承擔單位應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明確不具備非現金方式結算條件情形下的財務審批程序和報銷手續,從嚴控制現金支出事項,減少現金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含項目承擔單位財政科研資金存放在單位賬戶產生的利息,下同)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綜合評價驗收,且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無不良科研信用記錄的,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項目承擔單位應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項目需求,并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除涉密項目外,結余資金情況作為項目驗收情況信息主動公開,接受監督,并向市科技局報備。
第二十七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市科技局提出項目驗收結題。項目結題按照我市關于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結題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由市科技局負責組織市科技計劃項目的驗收工作,驗收過程中具體事務性工作可由市科技局委托科技中介機構承擔。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屬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市屬高校、科研院所、企業應優化和完善內部管理規定,精簡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流程,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投標程序,縮短采購周期。對于獨家代理或生產的儀器設備,可按規定程序確定采取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增強采購靈活性和便利性。
第二十九條 對項目驗收中發現的違規行為,將追回部分或全部財政科技資金,并根據有關規定,一定期限內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主體禁止承擔或參與項目。
第三十條 對終止執行的項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市科技局上繳尚未使用的財政資金;因人為因素或研究計劃設計不合理造成的,除應向市科技局上繳尚未使用的財政資金外,市科技局將根據有關規定,一定期限內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主體禁止承擔或參與項目。
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知識產權等)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項目資金開支范圍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資金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1.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2.未對專項資金和自籌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3.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4.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資金;
5.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6.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7.虛假承諾、自籌資金不到位;
8.其他違反有關財經制度的行為。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三十二條 市科技局應建立健全對項目承擔單位開展科研活動和科研資金管理的事中和事后監督機制,合理制定科研項目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在相對集中時間聯合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檢查和抽查,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
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時,應統籌考慮其他部門的檢查計劃,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提高監督檢查效率,實行監督檢查結果信息共享和互認。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主動配合市有關部門的檢查與監督,對于在項目實施期內已開展同類檢查和審計活動的,及時提供檢查結果和結論。對審計機關開展的各項審計項目,應及時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含電子數據資料)。
第三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有關要求,向市科技局報送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及項目完成情況的總結報告。
第三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加強財會監督,推動財會監督與其他各類監督貫通協調。市財政部門對不按規定編制項目資金預算、不按規定使用資金、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不按規定報送年度收支報告、不按規定編報項目決算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
對截留、挪用、侵占、虛報冒領項目資金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嚴格執行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嚴重失信行為記錄與懲戒有關規定,市科技局會同相關部門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實行終身追責。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要求的項目承擔單位、科研人員、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審專家、咨詢專家、評估人員、經費審計人員等各類主體,納入信用記錄管理,按照科研項目管理相關規定記入誠信檔案,并納入科研活動黑名單,會同相關部門實施責任追究,聯合懲戒。
探索制定相關負面清單和盡職合規免責事項清單,明確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禁止性行為,明確履行勤勉盡職義務免于追究責任事項,有關部門應根據法律法規和負面清單、盡職合規免責事項清單進行檢查、評審、驗收、審計,對盡職無過錯科研人員免予問責。
第三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項目資金的績效管理制度,明確項目整體績效目標和階段性績效目標,并選擇可衡量的績效指標,對項目負責人開展定期跟蹤監督,以及日常績效目標運行跟蹤管理。
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強化績效導向,從重過程向重結果轉變。加強分類績效評價,對自由探索型、任務導向型等不同類型科研項目,健全差異化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項目承擔單位應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條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以及對相關研發、管理人員和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業績考核的參考依據。
項目承擔單位在評定職稱、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應注重運用科研項目績效評價結果。
合理區分因科研不確定性未能完成項目目標和因科研態度不端導致項目失敗,鼓勵大膽創新,嚴懲弄虛作假。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立項、尚未結題的科研項目,可按本辦法執行。社會科學類科研項目按照省、市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管理監督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4日。
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陽部規〔2024〕26號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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