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進一步規范我市各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行為,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全面正確、及時、公正、高效實施行政管理,履行規定的職責,全面推進“陽光工程”,根據《陽江市實施行政許可規定》(陽府〔2004〕93號)精神,現就做好行政許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是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機構、事業單位、派出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都應在2006年2月底前將本部門行政許可實施細則向社會公示。縣(市、區)的公示時間由縣(市、區)自定。
二、行政許可實施細則內容公示前應經本級政府法制局審定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不得自行修改經市法制局審定的行政許可實施細則內容,確需修改的,應先經市法制局審定同意。
三、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窗口公示行政許可實施細則的內容。有條件的,也應同時在本部門網站上公示。公示的行政許可實施細則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行政許可事項;
(二)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
(三)申請行政許可應具備的條件;
(四)行政許可數量;
(五)申請行政許可應提交的材料目錄;
(六)申請書格式文本;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和決定機關;
(八)行政許可申受理、審查方式和決定程序;
(九)行政許可期限;
(十)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適用范圍;
(十一)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十二)定期檢驗(包括年審)。
四、市政府將于2006年3、4月間組織監察、法制等部門對各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行政許可實施細則公示工作和實施行政許可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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