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9〕2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機構改革后部分單位撤并和職能調整,我市對市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和合法性審核機構進行了審核確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陽江市市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和合法性審核機構清單》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市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嚴格按照《陽江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規范性文件。未經確定并公布的各類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公室、部門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受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行政執法機構,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等不得以本單位、本機構名義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確需制定的,可以按照行政規范性文件有關規定和公文制定程序,報請主管部門或市政府(市府辦公室)制發。
二、市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應當承擔本單位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主體責任,包括完善本單位合法性審核、備案、評估清理等工作機制,認真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等工作制度。合法性審核機構應認真負責本單位制定或起草的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
三、市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和合法性審核機構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制定、修改、廢止及機構改革等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四、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確定并公布本轄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并報市司法局備案。駐陽江市單位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權限和程序依照本系統的規定執行。
附件:陽江市市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和合法性審核機構清單
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3日
附件
陽江市市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和
合法性審核機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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