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衛生計生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2月8日
陽江市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4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實施方案》(粵府辦〔2016〕51號)及《中共陽江市委 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建設衛生強市的實施意見》(陽發〔2016〕6號)精神,加快推進我市社會辦醫療機構快速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配置社會醫療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按照政府鼓勵、市場驅動、盤活資源、強化監管的原則,營造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政策環境,推動健康服務業發展。力爭到2018年,社會辦醫療機構床位數和診療服務量均占總量30%左右,形成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療機構優勢互補、良性競爭、分工協作、健康發展的新格局,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樣化、多層次醫療衛生服務需求。
二、重點工作
(一)公開設置規劃。市衛生計生局將按照《全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2015-2020年)》和《廣東省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2016-2020年)》等的要求,在2016年內出臺區域衛生資源配置標準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向社會公布。在符合省和市規劃總量與結構的前提下,規劃中不得對社會辦醫療機構的類別、規模、數量、地點等進行限制。積極拓展社會辦醫發展空間,原則上我市新辦醫療機構將增量空間主要留給社會辦醫療機構。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張床位為社會辦醫院預留規劃空間,同步預留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空間。嚴控公立醫院超常配置大型醫用設備。放開社會辦醫療機構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社會辦醫療機構配置大型醫用設備,凡符合規劃條件和準入資質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不得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等級、床位規模作為確定配置大型設備的必要前置條件,重點考核機構人員資質與技術服務能力等指標。(市衛生計生局負責,市發展改革局、國土資源局、住房規劃建設局等單位參與)
(二)簡化行政審批。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則,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審批事項,整合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執業許可等審批環節,推進社會辦醫療機構行政審批標準化,進一步明確并縮短審批時限,簡化審批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市各有關行政部門應于本方案下發后3個月內,按職責制訂相應社會辦醫行政許可辦理指南,報市醫改辦匯總后向社會公開公布。除涉境外(含港澳臺)資本等省管權限的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審批按規定保留在省級衛生計生(中醫藥)部門外,其他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均實行屬地化審批管理。取消逐級申請、逐級審批,申請人直接向審批機關提交設置申請。允許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申請人同時向衛生計生及公安、消防、民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規劃建設、商務、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稅務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對已有3家以上標準化管理連鎖機構的,衛生計生部門可對其設置許可僅做形式審查,限時辦結。工商、衛生計生部門應在本部門核發證照的副本上括注對方登記的醫療機構(公司)名稱。社會辦醫療機構在出具有關票據時,可選擇使用登記名稱。實行“一網式、一門式”政府服務模式,積極探索并聯審批的有效辦法。(市衛生計生局負責,市發展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住房規劃建設局、商務局、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地稅局等單位參與)
(三)放寬機構準入。優先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康復醫院、老年病醫院、護理院和高端醫療服務機構,以及舉辦中醫類專科醫院和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中醫診所,加快社會辦中醫類機構發展。允許境外投資者以合資、合作形式設立醫療機構。除香港、澳門和臺灣投資者外,其他境外投資者不得設置中醫類醫院。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實行連鎖、集團化經營。社會辦醫療機構可自主選擇設置醫學檢驗、病理、醫學影像、消毒供應等診療科目(科室);不設置相關診療科目(科室)的,可由其他具備資質的醫院、獨立醫學檢驗、醫學影像和消毒供應等機構承擔相關業務。鼓勵開設獨立醫學檢驗、醫學影像、血液透析、健康體檢、消毒供應等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市衛生計生局負責,市發展改革局、民政局、商務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等單位參與)
(四)推進醫師多點執業。加快推進和規范醫師多點執業,促進醫務人員在不同類型、不同層級的醫療機構之間流動,鼓勵醫師到基層、邊遠山區、醫療資源稀缺地區和其他有需求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鼓勵醫療機構建立全職和兼職聘用制度,推進醫務人員從“單位人”向“社會人”轉變。允許醫師在符合條件的藥店按規定開辦診所。鼓勵兼職執業醫師開辦診所、中醫館、中醫坐堂醫診所,鼓勵兼職執業護士開辦護理機構。鼓勵成立醫生集團等醫療人力資源管理機構。在全省范圍內實行所有類別的醫師及護士第一執業地點報備制、省域注冊制、多點執業注冊網絡備案制。醫務人員在學術地位、職稱晉升、業務培訓等方面不受多點執業影響。(市衛生計生局負責,市編辦、發展改革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單位參與)
(五)實行醫保同等對待。各類醫療機構均可根據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的需求和條件,自愿向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評估后,醫保經辦機構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簽訂醫保服務協議。不得將醫療機構所有制性質作為醫保協議管理的前置性條件,不得以醫保協議管理機構數量已滿等非醫療服務能力方面的因素為由,拒絕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協議管理。規范各類醫療收費票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統一的醫療收費票據,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符合規定的發票,均可作為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憑證。細化不同性質醫療機構收費和票據使用與醫保基金的結算辦法。(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衛生計生局、國稅局、地稅局等單位參與)
(六)促進資源流動和共享。鼓勵公立醫療機構為社會辦醫療機構培養培訓醫務人員,開展技術交流合作。促進大型醫療設備共建共享,探索以多種方式建立區域性檢驗檢查中心,面向所有醫療機構開放。大型醫用設備配置飽和的區域不允許包括公立醫療機構在內的所有醫療機構新增大型醫用設備,鼓勵各地通過各種方式整合現有大型醫用設備資源,提高使用效率。在確保醫療安全和滿足醫療核心功能的前提下,實現醫學影像、醫學檢驗等結果互認和醫療機構消毒供應中心(室)等資源共享。(市衛生計生局負責,市發展改革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單位參與)
(七)促進融合發展。鼓勵發展集醫藥、醫療、商業健康保險為一體的健康服務業集團。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創新經辦服務模式,推進管辦分開,引入競爭機制,在確保醫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監管的前提下,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等參與健康管理服務。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面向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居家老年人提高醫療衛生服務水平。鼓勵社會辦養老機構設置醫療機構,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在養老機構設立醫療點或提供面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鼓勵社會力量依托旅游、休閑度假區,建設集合醫療康復、養生保健、健康養老等多種功能的健康旅游設施,開拓中高端醫療保健旅游市場。〔市衛生計生局、民政局負責,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國資委)、旅游外僑局等單位參與〕
(八)鼓勵公私合作辦醫。在明確權責關系的前提下,允許公立醫院通過品牌特許、購買服務等模式與社會力量合作辦醫,以及通過整體改制等方式盤活富余醫療資源;允許公立醫院以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或醫聯體等形式與社會力量開展合作。鼓勵具備醫療管理經驗的社會力量探索通過醫院管理集團等形式,參與公立醫療機構管理。(市衛生計生局負責,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單位參與)
(九)規范公立醫院改制。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規模適度的原則,合理控制公立醫療機構的數量和規模。在縣域內,促進社會辦醫發展要和縣級公立醫院改革相結合,發揮公立醫院主體作用和社會辦醫補充作用,相輔相成。在此基礎上,有序引導和規范公立醫院改制,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各地要結合區域衛生資源配置標準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制訂工作,明確政府辦醫的范圍和數量,落實政府投入責任,嚴格限制公立醫院特需服務規模。〔市衛生計生局負責,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國資委)等單位參與〕
(十)提升臨床水平和學術地位。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引進新技術、開展新項目,提供特色診療服務。將社會辦醫療機構人才隊伍建設、專科建設和信息化建設納入總體規劃,并給予同等政策支持。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引進中高端人才。社會辦醫療機構在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全科醫生培養、繼續醫學教育、科學研究、專科建設、職稱評定、等級評審、參加學術活動等方面享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社會辦醫療機構享有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公共政策信息知情權。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申報認定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醫師定期考核機構、醫學高(中)等院校臨床教學基地等。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參與各醫學類行業協會、學術組織、職稱評定和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在符合標準條件下,不斷提高其人員所占比例,進一步保障社會辦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享有擔任與其學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相適應的職務的機會。(市衛生計生局負責,市發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單位參與)
(十一)完善監管措施。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完善社會辦醫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措施。按國家規定對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實行分類管理。引導社會辦醫療機構建立健全治理結構,依法自主執業。加強對社會辦醫療機構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的培訓,促進規范管理,提高經營水平。加強監管體系和能力建設,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嚴肅查處租借執業證照開設醫療機構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為,嚴懲經查實的惡性醫療事故、騙取醫保資金、虛假宣傳廣告、過度醫療、推諉患者等行為。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統一納入醫療糾紛預防、處置管理體系。加大醫療機構信息公開力度,各地要制訂社會辦醫療機構信息公開辦法,定期公開區域社會辦醫機構服務數量、質量、收費、不良記錄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推進醫療機構和執業人員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并推行醫療機構誠信承諾公開制度,健全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和醫護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相關制度,完善校驗、考核、注冊和退出制度。鼓勵第三方評價機構開展社會辦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專業評估評價。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意外保險等多種形式的執業保險。(市衛生計生局負責,市發展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工商局等單位參與)
三、保障措施
(一)落實醫療機構稅收政策。積極落實社會辦醫療機構各項稅收政策。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對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的稅收優惠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符合規定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規定的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社會辦醫療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經認定為非營利組織的,對其提供的醫療服務等符合條件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捐贈,按照稅法規定予以稅前扣除。(市國稅局、地稅局分別負責,市衛生計生局、民政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房規劃建設局等單位參與)
(二)加強財政資金扶持。各地可結合實際,將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規定納入政府補助范圍,在臨床重點專科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補助政策。對社會辦醫療機構承擔政府下達的公共衛生服務以及衛生支農、支邊、對口支援等任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給予補償;對其承擔的醫療應急救助費用,經有關部門核實后,按規定給予補助。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經申請備案即可納入120急救網絡。各級政府可采取綜合績效考評辦法,依據考評結果對社會辦醫療機構給予獎補。(市衛生計生局負責,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等單位參與)
(三)規范收費政策。堅決執行國家和省行政事業收費相關政策,進一步清理和取消對社會辦醫療機構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費項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類收費項目方面,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收費政策和標準,用水、用電、用氣實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房規劃建設局、衛生計生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分別負責)
(四)保障用地需求。允許社會力量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和現有空閑用房按規定設置醫療機構。對利用存量建設用地舉辦社會辦醫療機構,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允許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對利用現有空房舉辦社會辦醫療機構的,經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后,可按規定調整房屋使用功能。根據建設規劃的原則和要求,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建筑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后續調整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應補繳相應土地價款。(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市衛生計生局、財政局、住房規劃建設局等單位參與)
(五)拓寬投融資渠道。鼓勵各地通過設立健康產業投資基金等方式,為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建設資金和貼息補助。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開辦費和發展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探索醫療信托投資,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按規定利用辦醫結余和捐贈資助設立醫療基金,收益用于醫療機構發展。鼓勵登記為企業法人的社會辦醫療機構探索創建醫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鼓勵各類創業投資和融資擔保機構對醫療領域創新型業態、小微企業開展業務。拓寬信貸抵押擔保物范圍。鼓勵融資租賃機構對社會辦醫療機構開展大型醫用設備融資租賃。支持政策性擔保機構為社會辦醫療機構融資提供擔保。(市衛生計生局、金融局負責,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等單位參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發展社會辦醫,將社會辦醫工作納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加以推進。各地政府要根據目標任務,結合實際,及時制訂工作方案。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工作要求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協作配合,及時制訂或修訂有關規劃、規范、標準和政策措施。
(二)強化督查評估。市衛生計生局、發展改革局要牽頭對各地、各有關部門落實本實施方案的情況進行監督跟蹤和評估檢查,落實情況納入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考核以及督查督辦重點工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對于不按規定落實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改革措施,要及時責令改正并按規定進行追責。
(三)營造良好氛圍。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政策措施,宣傳社會辦醫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擴大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影響,形成有利于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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