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水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8日
陽江市水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陽江市委、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江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陽發〔2014〕5號),設立陽江市水務局,為陽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市水務局承擔的城市排水、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管理的標準、規范和規程的制訂并監督實施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二)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擬定水行政工作的地方性規定和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統籌全市城鄉水務建設和管理;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市水務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組織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有關水務的論證工作。
(三)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調度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工作;發布水資源公報;負責計劃用水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四)主管本市河道、湖泊、水庫、堤防(包括河涌、人工水道、人工湖),并組織指導整治;負責江河、湖泊、水庫水質的監測;審定水域的納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區劃分,組織制定本市水資源保護規劃并監督實施。
(五)負責本市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有關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協調并仲裁縣(市、區)之間的水事糾紛。
(六)負責水務工程建設項目的技術審核;組織實施國家水務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務工程的規程、規范,起草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和協調城市建設中涉及水務設施的配套工作。
(七)組織、指導水務工程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市、區)的重要水務工程;負責水務工程建設管理及其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管理;負責本市水土保持工作;指導縣(市、區)級水務工作。
(九)負責編制水務建設年度建設資金計劃并組織實施;監督市本級水務建設資金的使用;指導水務行業多種經營,研究提出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政策、措施。
(十)負責本市水電、農村水電電氣化和機電排灌發展長遠規劃、近期規劃以及江河的水力開發,指導水電站、機電排灌站安全運行、技術革新。
(十一)負責本市供水行業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供水行業特許經營管理制度;指導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監督檢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
(十二)主管防汛防旱防風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防洪搶險工作。
(十三)負責水庫移民工作。
(十四)主管本市水務科技、對外合作交流和水務信息化工作。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務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機關黨委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督辦、信息、保密、黨群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二)規劃計劃科
組織制定水務發展總體規劃、中長期規劃及綜合平衡水務各類專項規劃,對各類水務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負責與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協調;指導縣(市、區)水務規劃工作;負責水務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審核大、中、小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市級水務建設資金規模、方向以及年度安排建議計劃;承擔水務綜合統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行政審批科(法律顧問室)
組織起草(修訂)本市立法權限內相關的水務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對本部門制訂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負責水務發展戰略研究、水務發展與改革的調研工作;負責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執法考核和評議;指導局系統的普法工作;承辦本機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協調部門之間和縣(市、區)之間的水事糾紛,負責水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審核工作;負責本機關行政審批、窗口服務、網上辦事管理工作;負責本機關信訪、行政投訴、熱線咨詢的受理、處理和反饋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務。
(四)水資源管理科(掛市節約用水辦公室牌子)
負責本市水資源的統一規劃、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負責水資源的調查評價和供求分析,擬訂原水供求及其水量分配計劃;監督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工作;指導城鄉節約用水工作,擬訂行業用水定額并監督實施;組織原水價格的核算;負責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指導江河湖庫水域的水量、水質監測工作;組織審定水域納污能力評價,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組織編制并發布水資源公報;負責供水行業管理和供水行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工作;編制本市供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指導實施;監督管理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協調城市建設中供水管網的規劃工作;負責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五)財務審計科
負責編制、執行水務年度部門財務預決算;承擔水務資金管理使用、工程建設管理的審計監督及績效評價;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水務企業的發展、改革和經濟合作;負責水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征收和管理;承擔水務資金和項目的內部審計工作。
(六)建設管理科
組織開展水利設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組織開展河道治理和開發;組織監督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實施;承擔河道采砂的管理與監督工作;指導、組織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技術審核工作;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本市重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協調和督辦;承擔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務科研活動的組織和開展工作;負責組織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七)水保農水科
指導本市農村水利和水土保持工作;負責編制農村水利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水土流失的監測、預報公告,協調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作;組織協調農村水利基本建設;組織和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和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八)質量安全監督與農電科
承擔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以及全市水利水電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協助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擬訂及監督實施農村水電的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組織農村水電工程、機電排灌工程的建設工作;負責農村水電及電氣化信息統計和農村水電電氣化縣的建設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2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副處級);正科級領導職數8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后勤服務人員數4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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