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關于進一步完善陽江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15日
關于進一步完善陽江市被征地農民
養老保障政策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以下簡稱“征地社保”)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總書記關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遵循新發展理念,堅持“先保后征”,以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不降低為目標,科學、合理、便捷地確定保障對象和保障資金的計提、分配,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
(一)堅持制度保障,確保政策落實。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都納入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做到應保盡保。全面落實征地社保政策,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均按規定享有征地社保補貼。
(二)堅持“先保后征”,合理確定標準。先籌集征地社保費,確保足額預存,后申請土地征收。征地社保費未足額預存的,不得批準土地征收。實行“以地籌資”,將征地社保籌資標準與征地標準掛鉤聯動,實行同步調整機制。
(三)堅持??顚S?,及時補貼到人。征地社保費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專款專用、獨立核算,實行專戶管理,確保資金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征地社保費隨征地安置補助費同步落實,依據規定落實到人。
(四)堅持協同推進,注重政策銜接。征地社保政策與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征地安置補償政策相銜接,協同推進,實現相關政策順暢銜接,新老辦法平穩過渡。
二、征地社保費籌集
每次征地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以下簡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先保后征”原則,每征1畝地,原則上以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陽江市平均每畝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一定比例籌集征地社保費,計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項目概算。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在5萬元(含5萬元)/畝以下的,按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28%計提;在5-10萬元(含10萬元)/畝區間的,按26%計提;在10-15萬元(含15萬元)/畝區間的,按23%計提;在15-20萬元(含20萬元)/畝區間的,按20%計提;20萬元/畝以上的,按18%計提。被征收土地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的,不計提征地社保費。具體計提比例是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綜合財力,以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不低于原辦法水平等綜合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差異較大的縣(市、區),可按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所在縣(市、區)平均每畝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一定比例籌集征地社保費;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較高的縣(市、區)按一定比例計提的征地社保費,應不少于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較低的縣(市、區)按一定比例計提的征地社保費。
三、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認定
按“籌集資金分配到戶,戶內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則確定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統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年滿16周歲以上的家庭成員,納入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范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有規定的(如實行土地股份制經濟或者集體統一經營土地等情況),可從其規定。
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與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工作,按照征地社保費計提標準計算征地社保費總額,會同自然資源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征地社保費到戶名單和補貼金額。
四、征地社保費發放
被征地農民無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還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都給予同等標準的征地社保費補貼。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按現行相關制度規定執行。
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征地社保費一次性全部劃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計算實際繳費年限,領取養老金時不再加發征地社?;A養老金。
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為其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社保經辦機構對這部分賬戶做好標識,不納入續繳費范疇),并將征地社保費一次性劃入,待其領取養老待遇時按照國家有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辦理。
被征地農民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為其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社保經辦機構對這部分賬戶做好標識),并將征地社保費一次性劃入,與其今后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后的個人賬戶合并計算,或與其今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進行制度銜接。
被征地農民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的,由社保經辦機構將征地社保費一次性支付本人。被征地農民已經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的,將征地社保費一次性劃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重新核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從次月起按新標準發放。
五、征地社保費管理
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設“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暫存征地社保費。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征地主體及時將征地社保費足額預存到“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方可申請土地征收,并按照規定辦理征地社保審核手續。
征地社保費與征地安置補助費同期撥付。征地項目批復后,征地實施部門擬發放征地安置補助費時,應告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征地項目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組織被征地農戶在15個工作日內確定具體參保人員名單和補貼金額,報送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被征地農戶未能在15個工作日內按時提供具體參保人員名單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被征地農戶的16周歲以上人口平均分配資金原則確定具體參保人員名單和補貼金額??h(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接到名單10個工作日內將預存在“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的征地社保費(含利息)劃入財政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專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具體名單辦理相關社保手續。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建立財政、自然資源、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信息共享、部門協作機制,確保征地社保費與征地安置補助費同期撥付。
各地要加強征地社保資金監管,防范資金被侵占、挪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征地社保資金的,責令限期整改,對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六、留存資金分配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對2021年7月底前已獲批項目留存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或者鎮、村集體賬戶的征地社保資金(以下簡稱“留存資金”)進行全面清理,將全部留存資金分配到人?;浉k〔2021〕22號文實施后獲批的項目,應在項目獲批復后三個月內完成資金分配工作,落實參保到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認真分析本地征地社保費分配難的原因,積極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快將留存資金分配到人。要從實際出發,可以采取一村一策的做法,在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的基礎上,采取被征土地承包戶優先分配、或在村集體成員之間分攤、或按家庭戶被征地土地占總征地面積比例分配、或按家庭戶征地補償款占總補償款比例分配等當地行之有效的多種方式,將留存資金分配到人落實參保。村集體成員意見不統一的,可以采取平均分配的辦法,將留存資金平均分配到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年滿16周歲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落實參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留存資金分配主導責任。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擔負起主管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全面掌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落實情況,對資金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加強留存資金分配工作督導檢查,對未按計劃完成階段性任務的縣(市、區),市人民政府將采取通報批評、約談相關負責人等方式,督導推動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于每月5日前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各地上月留存資金分配落實情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匯總后于每月8日前報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每月10日前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向全市通報。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逐級建立征地社保工作聯席會議工作機制,明確部門責任,制定工作方案。
(二)加強部門協調。各有關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溝通協調配合,共同推進征地社保政策的落實,組織土地征收實施部門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會同擬征收土地的村(居)委會審核補貼對象。自然資源部門依據土地現狀調查情況,參與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核并確保征地社保費用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工程估算。財政部門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征地社保費的相關工作,強化對財政專戶基金的監督管理。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征地時農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積核定和承包合同合法性審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社會保障內容,按籌資標準測算需預存的征地社保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補貼對象辦理社保手續。公安部門負責提供被征地農民的戶籍信息用于核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失地面積及納入征地社保補貼范圍的人數和對象審核、報送工作,做好征地情況及相關政策的說明和宣傳,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
(三)嚴格防控風險。各地要妥善處理好本意見實施前的征地社保相關事項,實現新老政策平穩銜接。各有關部門與鎮、村要加強數據共享,及時共享、比對項目批復、征地社保費分配落實等方面的情況。征地社保費分配數應及時與劃入社會保障基金數進行核對,避免錯漏。要認真研判政策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制訂應急工作預案,采取有效應對措施,努力將風險化解在萌芽階段。實施中如遇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反映。
八、其它事項
粵府辦〔2021〕22號文實施前已簽訂征地安置協議,實施后批復的征地項目,執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規定確定征地社保保障對象,落實征地社保資金分配。粵府辦〔2021〕22號文實施后至本意見實施前按原政策規定計提社保費的征地項目,按本意見規定重新核定社保費,不足部分由用地單位補交,多出部分退還給用地單位。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編號:陽府規〔202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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