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5月13日
陽江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工作,優化殯葬公共資源配置,提升殯葬服務應急保障能力,根據《殯葬管理條例》《廣東省殯葬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無人認領遺體是指在本市范圍內出現的以下兩種情形,在公告期屆滿仍無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為其辦理殯殮手續的遺體。
(一)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在防腐期15日屆滿后仍不辦理火化或延期保存手續的。
第三條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和公安機關根據《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優化廣東省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簽發流程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粵衛醫函〔2019〕21號)的有關規定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以下簡稱《死亡證》)。
第四條 《死亡證》應當按規定填寫,對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死亡原因等情況應當填寫清楚,如屬姓名不詳、身份不明或雖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放棄現場認領的,應當予以注明。
第五條 殯儀館憑《死亡證》接運遺體,并根據遺體交運方提供的資料對遺體進行核對、檢查,及時登記并錄入遺體資料。遺體防腐期一般不超過15日,從殯儀館接收遺體之日起計算。對特殊情形不能現場出具《死亡證》的,可由經辦醫療衛生機構或公安機關先出具《遺體交接登記表》并簽名確認,殯儀館憑《遺體交接登記表》接運。憑《遺體交接登記表》接運的遺體,經辦醫療衛生機構或公安機關應當在事后及時補充提供《死亡證》。
對無《死亡證》或《遺體交接登記表》的遺體,殯儀館不予接運。
第六條 因辦案需要保存的遺體,公安機關應在《死亡證》或《遺體交接登記表》上注明防腐期。防腐期滿后需要繼續保存的,公安機關應在防腐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向殯儀館辦理申請延長防腐期手續,并注明延長期限,最長期限累計不超過90日。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遺體,由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按有關規定刊登公告,公告期為60日。登報后30日仍無人認領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按規定及時處理;非正常死亡的無人認領遺體在防腐期或公告期內,如有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認領的,憑公安機關開具的介紹信到殯儀館辦理認領手續;對有可能查清身份和通知家屬認領的遺體,公安機關應當調查核實并通知家屬認領。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遺體,殯儀館可在約定保存期滿前7個工作日內,向喪事委辦人(含親屬、單位或其他組織)發出書面催告函,并將喪事委辦人意見記錄在案,由民政部門在本單位公眾服務網和殯儀館公告欄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并履行催告程序后仍無人認領的,殯儀館按規定對遺體進行處理。
第八條 對無人認領的遺體,民政部門和殯儀館應當及時根據其身份、狀況等進行準確分類,按照以下分類方式進行處理:
(一)涉及刑事案件的遺體以及其他非正常死亡、未知名的遺體,公安機關對已查明死因,沒有繼續保存必要的遺體,應當通知家屬領回處理,對于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按規定及時處理。
(二)涉及交通事故死亡的遺體,遺體檢驗報告確定后,應當書面通知家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當記錄在案,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遺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家屬承擔;對于沒有家屬、家屬不明或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按規定及時處理;對身份不明的遺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并對遺體拍照、采集相關信息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身份不明遺體信息登記表,并在市級以上報刊刊登認尸啟事。登報后30日仍無人認領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按規定及時處理;因宗教習俗等原因對遺體處理期限有特殊需要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按規定緊急處理。
(三)涉及醫療糾紛的遺體,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遺體應當在2小時內移放太平間。遺體存放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醫療機構沒有設置太平間的,應當在2小時內將遺體移送殯儀館。逾期不處理的遺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殯儀館接到醫療機構通知后,應當迅速安排車輛和人員到達現場,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接收遺體手續,并移送遺體到殯儀館。
(四)涉外、涉港澳臺的遺體,由民政部門會同外事、統戰(民族宗教、僑務)、港澳臺事務等部門按有關政策處理。
(五)對政策允許土葬的回、維吾爾、哈薩克、東鄉、柯爾克孜、撒拉、塔吉克、烏孜別克、保安、塔塔爾等10個少數民族的無人認領遺體,由民政部門會同統戰(民族宗教、僑務)部門按有關民族政策處理。
(六)經醫療機構確認為患甲類傳染病及應當執行甲類傳染預防、控制措施的其他傳染病死亡的遺體,如鼠疫、霍亂、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在做好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立即進行火化。
(七)屬救助管理機構受助人員的遺體,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死亡受助人員家屬處理好后事,清點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務及離站登記表》。家屬不能前來的,應當取得同意火化的書面證明材料或電話錄音、視頻錄像等資料。家屬明確拒絕前來的,應當留存其電話錄音、視頻錄像等資料,由救助管理機構妥善處理后事,辦理火化手續,骨灰及相關物品留存三年;無法查明死亡受助人員身份或無法聯系到其家屬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在市級以上報刊上刊登公告,公告期30日。公告期滿后仍無人認領的,由救助管理機構妥善處理后事,辦理火化手續,骨灰及相關物品留存三年。
(八)對姓名、身份清楚,但喪事委辦人在超過約定保存期后不為其辦理火化或延期保存手續的,殯儀館應當積極溝通,做好相關政策解釋和勸導工作。同時,應當運用社會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從心理撫慰角度入手,爭取喪事委辦人同意火化遺體,讓逝者早日安息。對喪事委辦人確有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遺體存放等費用的,民政部門或殯儀館在政策范圍內可酌情予以減免費用。
第九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無需公告,殯儀館可按規定將遺體進行火化處理。
(一)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以書面或電話錄音、視頻錄像等方式明確表示放棄認領的。
(二)遺體已出現膨脹、腐臭氣味、舌腫眼突等明顯腐變癥狀的。
(三)經衛生健康部門確認涉及重大傳染疫情需緊急隔離并作遺體火化處理的。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立即火化的。
第十條 無人認領遺體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1年,在骨灰保留期間如有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認領的,殯殮處理費由認領者負責。骨灰保留期滿仍無人認領的,骨灰由殯儀館通過海葬、樹葬等生態安葬方式處理。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無人認領遺體的骨灰,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殯葬部門處理骨灰。
第十一條 在本市范圍內發現的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遺體,經公告后仍無人認領的,其遺體處理費用由各級民政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予以安排)。
涉及醫療糾紛遺體的存放費用,由醫患雙方按照責任比例依法承擔。
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死亡的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對喪事委辦人拒不同意火化遺體且惡意拖欠遺體存放費用的,殯儀館可依據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償付費用。
第十二條 民政、公安、衛生健康、財政、外事、港澳臺辦、統戰(民族宗教、僑務)、殯儀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應當由本單位處理而推諉不作處理的。
(二)故意拖延時間處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虛報、騙取遺體處理費用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附件:1. 遺體交接登記表
2. 遺體防腐期限延長申請
3. 催告履行通知書
4. 遺體處理通知書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編號:陽府規〔202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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