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關于進一步加強農資監管工作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相關問題,請徑向市農業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農資監管工作的實施方案
農藥、肥料、種子、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下稱農資)是發展現代農業的重要生產資料,規范正確合理的生產、流通和使用是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民群眾健康的根本保證。為進一步加強農資監管,確保我市農業生產、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資監管工作的意見》(粵府函〔2015〕327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依法行政、打防結合、標本兼治、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全面落實農資生產、經營、使用者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農資產品領域監管長效機制,進一步規范農資市場經營秩序,嚴厲打擊農資產品及農產品生產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農業生產穩定發展,營造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二、主要目標
到2020年,農資生產、經營、使用秩序明顯改善,生產、經營假冒偽劣農資和違法違規使用農資的現象大幅減少,守法誠信、統一開放、規范有序、競爭互惠的農資環境基本形成,農資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進一步提高;市內主要農作物、種子質量抽檢合格率達到98%以上,復混肥料等主要品種質量合格率達到90%以上,農藥質量合格率達到95%,獸藥產品質量合格率達到97%,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合格率達到99%,農資連鎖配送率達到85%以上。
三、工作重點
(一)明確監管責任。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農資市場整治、質量監控、安全使用等監管工作負總責。各級監管部門依照職權,承擔農資生產、經營、使用各環節的監管責任,實行部門首長責任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化肥生產環節的監管,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農藥生產環節的監管,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種子、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產品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以及農資使用環節的監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化肥流通環節的監管)
(二)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各地建立健全農資“誰生產誰負責、誰銷售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追責和賠償制度,明確主體責任。農資企業負農資生產、經營主體責任,農資使用者負農資產品安全使用主體責任,生產、經營、使用者對其違法違規生產、經營、使用農資而引發的質量安全事故負全責,承擔因其違法違規行為引發的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管化肥、農藥產品生產環節的主體責任落實,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管種子、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產品生產環節的主體責任落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管流通環節的主體責任落實,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管農資使用環節的主體責任落實)
(三)加強監管體系建設
1. 建立健全生產銷售管理制度,加強農資監管。農資生產、經營企業依法依規全面落實產品質量管理及檢驗、進出貨登記及查驗、索證索票制度和電子臺賬制度,履行產品質量安全承諾及相關義務,對所生產經營的農資質量承擔首負責任,對其下屬連鎖店、直營店等所經營的農資的質量承擔主體責任。農資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建立電子臺賬記錄系統,記錄內容包括所生產或經營的農資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和批號、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號、購貨人名稱、單位、地址和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生產或經營信息,并保存兩年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生產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健全銷售管理制度,供銷社配合做好本系統企業的監管)
2. 建立健全農資使用管理制度,加強農資使用的監管。所有農資產品使用者,依法建立健全農業生產檔案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農資產品購買、使用全過程,對購買和使用來源和成分不明、無證(農藥沒有農藥登記證號、生產許可證號、生產標準號的;主要農作物種子應該審定而沒有審定號、植物檢疫證號的)無票的農資,不按農資包裝標簽說明使用農資、不遵守休停藥安全間隔期要求用藥、超出農資登記范圍施用、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不如實連續記錄施用農資等生產檔案信息,由此引發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要承擔相應的農資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3. 建立健全農資監管信息平臺,推進農資監管信息化建設。強化農資監管信息化管理工作,推動農資監管信息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加快建立市、縣兩級農資監管信息平臺,建設農資監管基礎資源庫,推動農資監管信息平臺聯網并接入到公共信息平臺,實現全程可查詢、流向可追蹤、責任可追究、信息可共享,并接入政府信息網,實現監管資源共享。(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4. 建立健全農資信用監管制度。建立和完善農資生產、經營單位及農資使用者(合作社、農戶)信用評定和分級管理制度,開展創建“放心農資誠信經營店”和“放心農產品生產基地”活動,督促農資行業協會建立完善自律制度,規范農資信用管理。加強對農資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管,對失信的農資生產企業、農資經營單位和農資使用者實行重點監管及聯合懲戒,根據情節輕重列入各級政府建立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黑名單”公開曝光、重點監管,按規定對其融資貸款、政策扶持、品牌認證、項目申報等事項予以限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等處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等配合)
5. 建立農資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制度。建立健全轄區內農資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制度,加強各縣(市、區)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建設,完善農資質量抽查制度,在陽江市檢測檢驗中心內建立“農資產品質量檢測檢驗中心”,負責陽江市轄區內農資產品質量的檢測工作。對群眾反映強烈和問題突出的區域、產品、企業進行重點監督抽查。監督抽查中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發布警示信息,對查獲的不合格農資依法處置,并公布監測、查處結果。涉及制售假劣農資和在農資中非法添加隱性成分等的違法行為要一查到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依法落實監督抽查制度)
(四)嚴格加強農資監管
1. 加強農資生產準入資格審核,規范農資生產行為。依法依規嚴格審批農資生產企業,對生產管理、風險防范、出廠檢驗等重要質量控制環節及生產、檢驗設備設施不符合法定許可要求的,不得予以許可。推動農資生產企業改造升級,逐步淘汰技術、設備、設施落后的農資生產企業。農資生產企業不得生產國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農資,不得添加國家明令禁止的物質、非登記成分和許可目錄外的其他物質。除依法獲得許可外不得以委托、貼牌、分裝方式生產農藥,不得以城市垃圾(經過嚴格分類的餐廚廢棄物除外)、城市污泥、工業廢棄物等為肥料或以其為原料生產肥料,不得使用國家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科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飼料。農資產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化肥、農藥兩類產品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種子、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資產品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2. 農資交易市場舉辦者和管理者認真履行農資市場主體登記職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發農資經營主體營業執照,同時,按有關規定落實“雙告知”制度,依法配合相關許可部門查處無證經營行為。農資交易市場舉辦者和管理者認真履行農資市場主體登記職責。鑒于目前國家對農藥經營主體資格審核許可制度已撤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核發放農藥經營執照時,要嚴格審核經營單位的資質、人員、倉儲等條件,強化經營行為監管。對違法經營農資的企業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的堅決取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3. 規范農資經營行為。農資經營企業必須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禁限用農資公告,所經營農資必須是經監管部門批準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配備與經營產品相適應的農資技術服務人員,定期接受監管部門的農資知識培訓和指導,義務指導購買者按農資使用范圍、使用方法、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等規范使用農資。在本市范圍內銷售的農資必須具有條型碼或二維碼等可追溯標識以及農資登記證號、標準號、生產許可證號或批準文號、產品檢驗質量合格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國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農資,不得銷售本市無適用作物的農藥,不得在蔬菜、水果、茶葉和中草藥材主產區(鎮)銷售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不得在網上銷售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配合)
4. 規范農資使用行為。農業龍頭企業、“三品一標一名牌”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規模種植養殖場、菜籃子生產基地以及其他從事農產品生產的企業,依法建立完善農資購買及使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技術人員,嚴格執行購買農資索證索票、實名登記以及農產品生產、農資使用電子檔案記錄制度,如實連續記錄農資購買及使用、農產品生產過程等信息,并保存兩年以上。其他農產品生產者也要建立完善農資購買及使用管理制度。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資,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來源不明、成分不明的農資。嚴格執行農資使用安全間隔期或休藥期規定,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水果、茶葉或中草藥材等農產品。禁止超出登記作物范圍使用農藥。不得施用危害農產品質量、土壤和環境安全的垃圾、污泥、工業廢棄物等自制肥料,切實保護環境,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5. 實行高毒限用農藥定點經營。加強對列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有關部門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管理農藥品種的監管,建立健全劇毒、高毒、高殘留等限用農藥購進備案、定點經營、專柜銷售、成人實名購買、電子臺賬記錄、質量安全公開承諾等制度,科學規劃、嚴格設立經營網點,明確經營條件,確保將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批發、零售控制在必要、安全范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局牽頭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加強對屬于化學危險品的農藥監管)
(五)加大農資專項整治力度
1. 持續開展農資打假專項行動。在每年農資消費旺季,各農資監管部門要組織開展農資打假專項行動,嚴厲打擊農資產品領域制假售假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農資的違法企業和窩點,注銷違法生產、經營單位資質,懲處生產經營假冒偽劣農資的犯罪分子。農資監管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強化對農資生產、銷售、使用各環節的監督檢查和執法。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突出查辦農資大案要案,及時公開案件信息,依法追究農資生產銷售使用違法犯罪人員的刑事責任。鼓勵和支持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農資打假行動,踴躍投訴舉報制售假冒偽劣農資和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違法違規使用農資行為,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配合做好農資生產、流通環節打假;公安部門密切配合)
2. 清理整頓掛靠經營農資等行為。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通過掛靠、受讓、承租、受托、承包等方式,使用他人證照經營農資。切實開展農資經營資格的清理整頓,清理整頓無證照或使用他人證照經營農資的行為,在2016年6月底前,組織開展一次全面清理整頓,加快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根據農資監管需要及時進行清理整頓。(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配合實施,供銷社配合做好本系統清查、解除掛靠關系工作)
3. 農技推廣部門退出農資經營。各級植物保護站、土壤肥料站、農技站等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及其下屬單位,要嚴格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資監管工作的意見》(粵府函〔2015〕327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得再開展農資經營活動。在2016年6月底前開展全面的專項聯合整治行動,以縣為單位,對轄區內的各級植保站、土壤肥料站、農技站等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及其下屬單位進行檢查,督促其按照有關規定退出經營,檢查中如發現還有繼續經營農資行為的,責令其馬上停止經營,并依法對主要負責人予以處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配合)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對轄區內農資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管負總責。各地要健全農資監管工作協調機制,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按照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級農資監管實施方案,在政策、資金等方面按規定對農資監管工作給予必要支持,落實農資監管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確保農資監管各項工作有效開展。
(二)強化教育宣傳。加強宣傳普及農資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法律法規,增強農資和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守法意識。總結推廣各地加強農資監管的好做法、好經驗,樹立和宣傳一批規范生產、誠信經營、科學使用農資的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加強農資辯假識假、正確使用知識培訓。組織放心農資下鄉,推廣應用新型、綠色、環保適用農業技術,逐步減少農藥、化肥用量及使用頻次,確保2020年實現全市農藥、化肥用量零增長,力爭有所下降。
(三)嚴格考核問責。將農資監管工作納入陽江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市場監管體系建設工作考核、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內容,賦予適當分值及比重。對工作不落實、問題較突出的地區采取約談領導、區域警示、掛牌督辦等處理措施,并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進行修訂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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