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質量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4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質量工作考核的通知》(粵府函〔2014〕124號)精神,按照《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強省戰略的決定》(粵發〔2016〕9號)中“認真落實國家質量工作考核辦法,將質量工作納入市、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考核范圍”的要求,推動各縣(市、區)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加快質量強市建設,提升全市質量工作水平,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安全為先、以質取勝,切實提升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工程質量、環境質量,切實提升質量總體水平和人民群眾生活品質,以質量升級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加快建設質量強市、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作出更大貢獻。
二、組織實施
考核工作由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質量強市辦)牽頭,會同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有關領域專家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考核年度。
三、考核內容
主要對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環境質量等領域的質量安全和質量發展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指標包括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質量措施落實情況兩大方面(具體考核要點見附件),市質量強市辦可根據年度質量工作實際對相關考核指標及分值進行適當調整并提前公布。
四、考核方法
考核評定采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4個等級,分別為:A級(90分及以上)、B級(80-89分)、C級(60-79分)、D級(59分及以下)。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地區,一律考核評定為D級。
五、考核程序
(一)目標備案。每年6月15日前,各縣(市、區)根據本通知所附考核要點及本地實際,確定下年度質量目標和質量措施,經市質量強市辦征求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意見后予以備案。
(二)自我評價。各地要對照考核指標及分值,對本地區上年度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質量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認真自查自評,自評報告及證明材料于每年7月1日前報市質量強市辦。
(三)實地核查。考核工作組通過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等方式,對各縣(市、區)政府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質量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價和核查。
(四)綜合考核。考核工作組根據各縣(市、區)自評情況、實地核查情況及相關數據對各縣(市、區)政府質量工作進行全面考核,評定考核等級,形成綜合考核評價報告。
(五)報批與通報。市質量強市辦會同有關方面對考核結果進行初步認定,于9月15日前報市政府。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后通報各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并主動向社會公開。
五、結果運用
(一)考核結果為A級的,由市政府給予通報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考核結果為D級的,有關縣(市、區)政府主要和分管領導干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市政府及市有關部門收緊或暫停對該區域各項質量獎勵和政策支持的核準和審批。
(二)考核結果為D級的,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質量強市辦。整改不到位的,由分管質量工作的市領導組織實施約談,必要時由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該縣(市、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作為對縣(市、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和問責的依據。
六、工作要求
市質量強市辦要加強對考核工作的組織協調,市各有關單位要密切配合,并按職能分工對各地考核指標測算給予積極指導。各縣(市、區)要高度重視,嚴格按規定程序和標準開展自查自評,積極配合市的考核評價。考核工作要增強公開性和透明度,自覺接受干部和群眾監督,確保評價結果公正權威。對考核中瞞報、謊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附件:質量工作考核要點
附件
質量工作考核要點
考核內容 |
序號 |
考核指標 |
考核要點 |
備注 |
質量目標(40分) |
1 |
產品質量量化指標 |
制造業產品質量合格率 |
相關考核目標設置、統計方案、評價方法、評分標準、實施細則等由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另行制定,并根據省質量工作考核要求進行適當調整,于每個考核年度開始時印發。 |
主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合格率 | ||||
食品質量抽檢情況 | ||||
2 |
工程質量量化指標 |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率 | ||
水利建設質量情況 | ||||
交通工程質量情況 | ||||
3 |
服務質量量化指標 |
服務業發展水平 | ||
服務質量效果 | ||||
旅游市場秩序綜合水平指數 | ||||
4 |
環境質量量化指標 |
空氣質量水平 | ||
飲用水質量水平 | ||||
質量措施(60分) |
5 |
質量宏觀管理 |
質量發展規劃制定與實施 | |
質量工作協調機制建立與運行 | ||||
品牌發展戰略實施 | ||||
質量統計分析制度建立與開展 | ||||
質量投入機制運行 | ||||
行業準入及產業政策落實 | ||||
6 |
質量安全監管 |
質量監管能力和制度建設 | ||
打擊假冒偽劣及專項整治 | ||||
質量誠信建設 | ||||
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制建設 | ||||
消費者維權機制建設 | ||||
產品質量監管 | ||||
工程質量監管 | ||||
服務質量監管 | ||||
環境質量監管 | ||||
7 |
質量基礎建設 |
標準、計量、認證認可基礎建設 | ||
檢驗檢測技術能力建設 | ||||
口岸檢驗檢疫綜合能力建設 | ||||
質量人才隊伍建設 | ||||
否決項 |
8 |
發生區域性、系統性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結果一律為D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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