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2015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粵民發〔2015〕51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將《2015年陽江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從2015年1月1日起,各縣(市、區)執行《2015年陽江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見附件)。
二、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各縣(市、區)落實提高城鄉低保補差水平,確保城鎮、農村低保補差水平分別不低于379元/人月、177元/人月,并嚴格執行自2015年1月起對補差未達標的月份按更新至2015年5月1日的低保名冊予以補發低保救助資金。
三、各縣(市、區)落實提高城鄉低保補差水平進展情況請于2015年5月1日前報送市民政局。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6日
附件:
2015年陽江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單位:元/人月
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
適用地方 |
420 |
270 |
各縣(市、區),海陵試驗區、陽江高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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