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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研究,市政府同意對《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金融業的意見的通知》(陽府〔2014〕25號)第三部分第一條中“新落戶我市的相關金融機構自經營年度起政府以企業三年內所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50%獎勵給企業,用于企業發展”的內容予以廢止。
特此通知。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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