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2017年陽江市各縣(市、區)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從2017年1月1日起,各縣(市、區)執行《2017年陽江市各縣(市、區)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見附件)。
二、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各縣(市、區)落實提高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水平,確保城鎮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不低于當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6倍,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不低于當地2016年度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并嚴格執行自2017年1月起對標準未達標的月份按發布實施新標準當月的特困人員(含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新批準納入特困救助供養的原在冊享受城鎮低保救助對象)名冊予以補發供養資金,其中2017年新批準納入救助供養的特困人員,從批準納入救助供養的當月起予以計補。
三、各縣(市、區)要全面落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47號)關于特困人員認定的條件和程序,做好對轄區內特困人員的全面核查工作,準確認定特困救助供養對象,建立特困人員名冊臺賬,對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員全部納入特困救助供養范圍,并按發布的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及時發放供養資金。要健全主動發現和動態管理機制,主動協助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員提出救助供養申請,落實救助供養對象定期復核制度,對不再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按規定及時退出救助供養范圍。
四、各縣(市、區)落實提高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進展情況請及時報送市民政局。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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