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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陽府〔2012〕72號)屬于我市依法行政配套制度,目前仍然適用,現決定予以保留,并刪除該文第六十八條“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的內容。
特此通知。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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