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海洋督察專項督察反饋意見,加強我市水產養殖業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對加強我市水產養殖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水產養殖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進一步做好水產養殖監督管理工作是落實中央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現有水產養殖業的養殖模式影響水體環境和水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日益突出,已不能適應現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及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的需要,迫切需要進一步規范管理、轉型升級和技術革新等。按照國家海洋督察的要求,我市要以問題為導向,落實整改措施,以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全面推行水產生態健康養殖,依法規范水產養殖項目建設和健康生產管理,促進水域生態環境持續改善。以水產品質量安全和市場需求為導向、以技術創新發展現代化養殖產業為動力、以整改現有水產養殖行業和加強監督管理為抓手,加快推動水產養殖業轉型升級,打造我市水產養殖業健康發展的品牌,實現養殖產業的綠色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措施
以屬地管理為基本原則,以縣(市、區)人民政府為主體開展水產養殖監督管理工作,市直部門根據職能分工開展指導工作。
(一)加快海域使用權證和灘涂養殖證的發放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上級部門的工作部署完成《水域灘涂養殖規劃》的編制工作,劃定水產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養殖區區域范圍,2019年6月前完成轄區內水產養殖行業的調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區水產養殖行業的區域分布、養殖面積、養殖模式(含精養、粗養、工廠化養殖和高位池等)、養殖品種、養殖用水取水和排放情況等內容并建立臺帳。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水域灘涂養殖規劃》的養殖用海項目,依法頒發《海域使用權證》和《水域灘涂養殖證》,按規定征收海域使用金。對非海域范圍內符合《水域灘涂養殖規劃》養殖生產項目,依法核發《水域灘涂養殖證》。全市在2020年底前完成水產養殖產業的《海域使用權證》和《水域灘涂養殖證》的發放工作。
(二)開展非法養殖的清理工作
于2019年底完成禁養區全部養殖項目和限制養殖區不適合開展養殖產業的項目的清理工作。一是嚴格管控,做好漁業養殖設施核查登記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水域灘涂養殖規劃》,認真組織開展轄區內水產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養殖區區域范圍漁業養殖網箱、貝排養殖和底播貝類養殖等漁業養殖設施的核查登記工作,并發布清理整治養殖設施相關通告,對轄區海域使用嚴格管控,強化海域使用管理和漁業養殖管理,依法責令漁業養殖設施業主限期向轄區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申領《海域使用權證》及《水域灘涂養殖證》,進行登記備案,分類管理。對符合發證要求的,依法核發《海域使用權證》及《水域灘涂養殖證》,對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海水養殖場依法予以清理。嚴防未經批準新增漁業養殖設施,一旦發現,堅決清理取締。二是分期清理整治拆除海陵灣養殖設施。按照《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江市海陵灣非法漁業設施及礙航物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陽府函〔2018〕656號)要求,對海陵灣非法養殖設施開展清理整治拆除。
(三)加強對水產養殖水體環境質量的監測、監控工作
1. 對重點養殖水域進行環境監測預警。各級農業農村、生態環境部門要將養殖廢水排放納入監督管理范圍,采取在線監測或人工監測方式對重點養殖水域的水溫、溶解氧、pH值、無機氮(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活性磷酸鹽、COD等指標進行檢測,當檢測指標異常時,啟動應急監測,并發布預警報信息。
2. 實施水產養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新建、改建、擴建水產養殖場要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展水產養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并報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3. 從事水產養殖生產應配套建設節水、養殖尾水及廢棄物處理等設施設備。工廠化養殖鼓勵利用循環水,池塘養殖鼓勵配置人工濕地、生態溝渠或凈化塘系統等水凈化設施。
4. 規范水產養殖取排水管理。養殖取水和排水水質應符合國家或我省地方有關標準。市生態環境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全面排查、清理非法和設置不合理的水產養殖取水口及廢水排放口,規范排放口的設置。
(四)強化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地要以開展“三魚兩藥”精準整治為契機,組織相關部門,不定期對水產養殖投入品情況進行檢查,原則上每季度至少1次,每年不少于4次,重點對畜禽水產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獸藥殘留超標進行專項整治,嚴厲打擊水產品質量安全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著力消除水產品質量安全隱患。
1. 結合養殖場動態數據庫建設,著力對養殖生產單位及飼料魚、苗種生產場等進行全面普查摸底,對主導品種生產場名稱、生產規模、銷售去向、種苗及飼料魚來源等信息登記造冊入庫,特別是要建立規模以上水產品生產主體監督管理重點目錄和動態管理機制;在普查登記基礎上,通過嚴格苗種生產許可證發放和推動養殖證發放及管理,提高質量安全準入門檻,推進生產單位規范生產經營行為,指導建立完善養殖生產、用藥記錄和銷售產品標簽制度;督促養殖企業(場、戶)強化內部質檢管控,采取標準化、自檢等質量控制措施,確保養殖水產品的質量安全。
2. 強化監督管理責任落實。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開展水產養殖投入品監督抽查,堅持檢打聯動,確保做到超標樣品查處率100%。要完善執法檢查記錄,實現養殖主體風險分級,實行量化監督,建立“黑名單”制度、失信聯合懲戒等信用約束機制以及明察暗訪、投訴舉報和群眾監督制度。要加大對違法用藥的打擊力度,做好行刑銜接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 不斷創新監督管理工作新機制。建立常態化聯合會商機制。堅持綜合治理的思路,創新工作方式,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公安、市場監管、海關、衛生健康等部門要加強聯動,及時互通信息、研判風險、制定突發事件應對預案,早預判早處理,有效提升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把控和應急處理能力。
4. 強化教育培訓和技術指導。一是強化“三魚”養殖企業(場、戶)質量安全宣傳培訓,提高質量安全責任意識,促進水產養殖向良種化、標準化、集約化、設施化發展。二是加強水產養殖安全用藥技術指導,引導養殖場(戶)科學、合理、安全用藥,深入實施水產養殖“用藥減量”行動。三是繼續開展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和示范縣創建,進行池塘標準化改造,大力示范推廣綠色生態健康養殖模式,大力推行無公害產地認定和無公害產品認證工作。四是強化水生動物疫病防控,推進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試點,完善水產動物疫病監測和預警,確保不發生區域性重大水生動物疫情。
(五)制定海水養殖產業生產補助措施
為促進我市海水養殖產業的管理工作,支持海水養殖產業的發展,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海水養殖行業的生產補助措施,對生產管理規范、生態環保的養殖企業、養殖戶給予補助,確保海水養殖行業的依法依規持證生產,將全市范圍內的養殖用海項目納入規范管理。
三、保障措施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促進水產養殖業健康發展的工作,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組織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落實各項水產養殖環保措施,加強督導,確保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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