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市轄區征收土地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規定》(陽府〔2012〕118號)原規定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延長至2019年4月28日。為確保市轄區征地工作的連續性,現將《陽江市市轄區征收土地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規定》(陽府〔2012〕118號)的有效期延長至新修改的《陽江市市轄區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規定》發布之日止。
陽江市自然資源局在文件有效期內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按規定進行修改或廢止。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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