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陽江市推進公立醫療機構藥品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改革試行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醫保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8日
陽江市推進公立醫療機構藥品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改革試行方案
為減輕人民群眾用藥負擔,遏制醫藥行業不正之風,促進醫藥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1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行動方案的通知》(粵府〔2018〕5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粵府辦〔2018〕44號)、《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加強全省藥品集團采購工作調度的通知》(粵醫保發〔2018〕2號)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強化“帶量采購,量價掛鉤”,以創新體制機制為動力,以推動醫療衛生資源共享為前提,貫徹廣東省政府關于“以市為單位自行選擇省、廣州、深圳藥品交易平臺實行采購”的有關決議,探索推行我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改革工作,實現區域間醫藥產業共榮、公共服務共享的雙贏局面。
二、工作目標
(一)藥品供應保障能力得到增強。藥品供應保障的市場化、集約化、智能化、陽光化水平提升,常用低價藥、婦兒專科藥、急救搶救藥、市場短缺藥品供應保障能力增強。
(二)加強醫藥購銷領域廉政風險防控。通過規范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配送途徑,優化藥品購銷秩序,壓縮流通環節,通過信息手段實施臨床用藥行為在線監管,在醫藥購銷領域完善廉政風險防控機制。
(三)藥品供應價格明顯降低。實施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后參與集中采購的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總費用,力爭比上年度藥品采購總費用下降25%以上。
(四)臨床合理用藥水平提高。到2019年底,全市公立醫院藥品收入占業務收入的比例下降到30%以下(不含中藥飲片)。
三、工作原則
探索建立藥品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方式,推行我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新機制。遵守所選平臺規則,堅持科學合理用藥、兼顧我市公立醫療機構用藥習慣;尊重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自主權,參與藥品集中采購的公立醫療機構可按“質優價廉”的指導原則,按規定自主選擇通過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方式采購藥品;尊重藥品生產企業自主權,藥品生產企業可自主選擇通過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方式向我市公立醫療機構供應藥品;尊重生產企業和醫療機構選擇配送企業的自主權,公立醫療機構可在藥品生產企業指定的配送企業中遴選合作的配送企業。鼓勵我市藥品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積極參與本次藥品采購改革。推動“互聯網+醫藥”在藥品采購中發揮的積極作用,推進藥品供應價格、質量層次等公開透明。加強藥品采購全過程綜合監管,切實保障藥品質量和供應。通過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降低本地區藥品或耗材的采購價,惠及當地患者。
四、實施對象
全市所有公立醫院和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均須參與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拓展藥品采購渠道,全市醫保定點的民營醫療機構應積極參與,鼓勵其他醫療機構參與。
五、改革措施
(一)建立藥品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方式。充分利用兄弟市采購改革成果,參照執行所選平臺的有關政策法規所確定的管理方法和操作原則,制定相關工作指引并開展有關培訓,為我市公立醫療機構參與藥品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改革做好銜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方案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地實際調整本轄區醫療機構的藥品采購方案和預算。
1. 醫療保障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及對省平臺或廣州、深圳藥品交易平臺的資質條件、價格談判、質量管控、供應保障、信息化水平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與省平臺或廣州、深圳藥品交易平臺確立藥品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關系,由省平臺或廣州、深圳藥品交易平臺遴選產生的藥品集團采購組織承擔開展全市公立醫療機構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藥品的集中、帶量、限價采購工作。推動省平臺或廣州、深圳藥品交易平臺遴選產生的藥品集團采購組織與公立醫療機構、其他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藥品采購和配送協同機制,確保藥品質量可靠、價格合理、供應及時。省平臺或廣州、深圳藥品交易平臺不參與集團采購藥品的配送,公立醫療機構按照一品規選擇一家配送企業的原則,從藥品生產企業選擇的配送企業中確立委托配送關系。
2. 建立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藥品范圍的管理規范。為確保穩妥推進,我市將分批進行藥品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我市組織全市公立醫療機構的藥學和臨床醫學等專家代表組成市公立醫院藥事專家委員會,對比省平臺或廣州市、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目錄與我市的臨床用藥實際情況,基于合理用藥和藥物經濟學原理,進行科學評價,制訂符合我市公立醫療機構實際用藥需求的藥品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范圍。藥品集團采購的交易規則應與國家要求保持一致。采購藥品范圍原則上包括常用低價藥、婦兒專科藥、急救搶救藥、市場供應短缺藥等保障類藥品,以及上一年度全市公立醫療機構采購總金額排名前80%以內的藥品(奇異劑型和奇異規格除外)。采購范圍由醫療保障部門向各醫療機構下發,并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
3. 建立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工作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工作長效管理機制,加強對全市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工作組織領導,成立陽江市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對我市醫療機構藥品跨區域集中采購行為進行管理,定期對全市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及平臺服務能力進行評估,擇優選擇平臺。與省平臺或廣州市、深圳市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良性溝通機制,對我市公立醫療機構在藥品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過程中難以處理的問題,將與省平臺或廣州、深圳藥品交易平臺協商處理。建立配送企業管理規范,保障藥品及時供應,定期對配送企業的配送能力和服務質量進行綜合評價。建立考核體系,每年年終對各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情況,以及集團采購組織議價成效和供貨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并對藥品集中采購改革工作進行總體評估。
4. 建立健全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風險控制機制。與集團采購組織簽訂藥品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監管協議,及時跟進當地有關部門對藥品集團采購組織的管理,加強對集團采購組織的監管。集團采購組織未按照合約規定及時供應藥品,或者所供應的藥品出現質量安全問題,造成嚴重醫藥安全事件或不良社會影響的,我市將依據監管協議等規定會同當地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5. 按照全省統一部署,建立與省平臺或廣州、深圳市藥品交易平臺交易數據互通機制,明確評估集團采購成效的測算標準及方法(包括藥品降價率、節約藥品費用等),確保本市能了解各平臺藥品采購價格,根據質優、經濟的原則選擇相應平臺采購。
(二)連通省平臺或廣州、深圳藥品交易平臺。利用省平臺或廣州、深圳市藥品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對接我市醫療機構、政府有關監管部門及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信息系統,滿足訂單集成、合同管理、采購交易、結算支付、配送管理、臨床用藥分析、藥品質量分析、企業信用評定等功能需求。在交易平臺提供我市參與集中采購的公立醫療機構采購藥品的通用名、劑型、規格、商品名和供貨價、生產及配送企業,以及每批次各品規藥品的批號、有效期和檢驗報告等信息。
(三)利用交易平臺,加強我市各級藥品采購綜合監管。利用省平臺或廣州、深圳市藥品交易平臺,加強對藥品交易平臺、公立醫療機構、醫藥生產和經營企業在內的交易各方,以及藥品采購、配送、結算全流程的綜合監管。健全藥品臨床應用監測,加強對公立醫療機構輔助用藥、超常規用藥的監控,促進藥物合理使用。
(四)推動“互聯網+藥品配送”。集團采購組織應當在供應平臺上向藥品配送企業交接藥品配送信息,供應平臺應開放填報每批次各品規等藥品檢驗報告的功能。支持公立醫療機構與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合作,整合藥品供應鏈,選擇藥品生產企業提供的藥品配送企業配送藥品,支持有資質的醫藥經營企業為公立醫療機構提供藥品物流外包服務,為患者提供中藥調劑、送藥上門等藥事服務。
(五)保障藥品供應安全與質量。加強對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藥品質量監督,強化藥品集團采購組織在藥品儲備等方面的責任,確保公立醫療機構藥品供應保障。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13號)文件有關規定,健全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誠信體系,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公立醫院兩年內不得購入相關企業藥品,并在本市藥品管理平臺公開,同時提交省平臺或廣州、深圳市藥品交易平臺及有關部門予以公開。
六、組織實施
(一)籌備階段(2019年9月前)
與省平臺或廣州、深圳藥品交易平臺達成藥品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合作意向;召開醫療機構、相關職能部門、藥品生產企業和藥品配送企業座談會,聽取收集有關藥品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改革的意見和建議。
(二)啟動階段(2019年10月底前)
選定合作平臺,出臺藥品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改革試行方案,組織專家研究制定分階段藥品采購范圍,制定醫療機構集團采購工作指引,舉辦醫療機構集團采購工作政策與業務培訓,制定廉潔購銷合同、藥品采購合同范本,做好初步運行準備。
(三)上線運行(2019年10月中旬)
優先選定常用低價藥、婦兒專科藥、急救搶救藥和市場短缺藥等保障類藥物若干品規,在全市公立醫療機構先行實施采購改革,實現采購信息聯網對接,探索藥品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路徑和流程。同時,對上線運行工作實施全程監測,持續改進管理和服務。
(四)全面落實(2019年11月開始)
根據上一階段的藥品采購實施情況,總結經驗,逐步擴大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藥品范圍,將其余品規逐步上線到位。繼續完善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方式,實現對合理用藥的信息采集及管理,健全藥品集中采購行為監管機制。
七、保障機制
(一)落實職責分工
為確保政府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達到降藥價、促改革的目的,醫保、醫療、醫藥主管部門要各司其職,協調聯動。醫療保障部門承擔制訂改革方案、相關政策和監督實施的職責,指導各縣(市、區)醫療保障部門做好醫保支付、結算和總額預算管理等工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落實中選藥品使用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監測預警藥品短缺信息,指導公立醫院改革等;財政部門負責有關藥品集中采購的財政投入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藥品生產和流通環節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管。
(二)加強改革聯動
加強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按照“騰空間、調結構、保銜接”的原則,加快啟動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工作,通過集中采購、醫保控費、規范診療行為等,降低藥品、器械、耗材等費用,嚴格控制不合理檢查檢驗費用,為調整醫療服務價格騰出空間。
(三)強化宣傳引導
藥品采購改革涉及多方利益格局調整,市各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引導,廣泛動員醫藥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積極參與、支持改革,深入宣傳醫改的政策方向、意義、措施和成效,主動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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