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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江市滅火救援應急響應聯動預案的通知(陽府函〔2020〕226號)
來源: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時間:2020-07-09 14:48 【字體: 】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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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陽江市滅火救援應急響應聯動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消防救援支隊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6日



陽江市滅火救援應急響應聯動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應對火災或應急救援事故的快速反應能力,全面加強滅火救援各項準備工作,確保一旦發生火災或應急救援事故,迅速聯動社會救援力量,整合社會救援資源,發揮各職能部門的優勢,科學、及時、高效控制災害發展,最大程度地減少災害損失和人員傷亡,維護陽江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5號)、《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火警和應急救援分級》(GA/T1340-2016)、《陽江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相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1)各種人為或其他因素引發有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大或經濟損失大、政治影響大、社會反應強烈的火災和事故。

  (2)重點單位或重要場所發生嚴重威脅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燃燒或爆炸起火事故。

  (3)有大量人員被困,且救援難度大、救援時間較長的滅火救援行動。

  (4)在時間上或空間上失去控制,有可能導致其他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災害。

  (5)需要啟動《陽江市滅火救援應急響應聯動預案》進行處置的火災救援行動。

  1.4  處置原則

  (1)政府領導,部門參與。所有救援力量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參與,群策群力進行處置。

  (2)統一指揮,協調配合。在滅火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下,各單位互相配合,協同作戰。

  (3)逐級負責,妥善處置。災害事故處置在各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實行逐級負責制,并根據災害事故現場情況,積極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嚴格控制事態發展,盡量避免人員傷亡。

  2  組織指揮

  2.1  組織機構

  市政府成立陽江市滅火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事故處置工作。

  總指揮: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消防救援支隊主要領導。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分管領導,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衛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陽江供電局、市城管綜合執法局、市水務局、市公路局、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陽江分公司、中國移動陽江分公司、中國聯通陽江分公司、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主要領導為指揮部成員。

  滅火救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和指揮本級預案處置的火災和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市有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各界力量參與滅火和救援;確定總體滅火和救援決策行動方案,下達滅火和救援指令,并根據災情變化,適時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

  市滅火救援應急指揮部下設應急聯動調度中心與辦公室。

  應急聯動調度中心設在市消防救援支隊指揮中心,依托現有指揮中心架構組成,市消防救援支隊指揮中心根據滅火救援現場實際需要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調度成員單位聯動力量到場。

  辦公室設在市消防救援支隊,辦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救援支隊主要領導擔任。滅火救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市滅火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及時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處置建議報送指揮部;聯合有關專家成立應急滅火救援專家組,為指揮部提供決策咨詢和工作建議;組織各成員單位和滅火救援專家組成員定期召開聯席會議。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相關部門和單位應依據本預案,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相關應急聯動響應預案,明確響應力量組成,并報市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2.2  職責

  (1)負責指導滅火救援指揮部開展工作。

  (2)分析、研判火災發展態勢,提出應對措施,指揮、協調各地、各有關單位參與滅火救援行動。

  (3)啟動或終止本預案。

  (4)按照有關規定,商請調度駐陽江解放軍、武警部隊以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滅火救援行動。

  (5)每季度組織各成員單位和滅火救援專家組成員召開一次聯席會議。

     2.3  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1)市委宣傳部:負責報道災害現場情況和配合做好新聞發布工作。

  (2)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參與災害事故的緊急處置,組織協調調動企業專業隊伍參與化學危險品事故處置工作,參與對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工作,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對符合條件的受災群眾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

  (3)市公安局:負責協調、指揮公安警力參與災害事故的緊急處置;指導企事業單位保衛部門和地方公安機關對災害事故的偵察和防范工作;維持災害現場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負責向上級公安機關匯報情況和落實上級公安機關的工作部署;負責因災害事故引發的涉穩、涉訪等情報信息的收集;負責放火、縱火等刑事案件調查;根據需要對事發現場及相關通道實施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滅火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4)市消防救援支隊:組織所及消防救援力量和專職消防隊承擔滅火救援工作;指揮消防救援隊伍參加滅火救援事故的緊急處置;組織力量對急、難、險、重任務進行突擊和攻堅;負責對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完成指揮部交給的其他任務。

  (5)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提供地下供水、供氣的管道和地上建筑平面圖紙等相關資料,完成指揮部交給的其它任務。

  (6)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協調建筑專家對事故建筑結構進行評估,協調調動專業人員和破拆裝備參加特種救援工作,完成指揮部交給的其它任務。

  (7)市衛生健康局:負責調度衛生技術力量進行醫療救護和災害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及時報告傷病員的救治情況,協調相關單位調集應急救援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

  (8)市財政局:負責救援所需經費和因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物資給予補償的預算、審核和撥付工作。

  (9)市民政局:對經救助后仍存在生活困難且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災民提供臨時救助。

  (10)市市場監管局: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對特種設備方面的火災災害進行分析、論證,為指揮決策提供依據,為滅火救援指揮部提供現場所需特種車輛資源的信息。

  (11)市生態環境局:利用相關技術對災害事故現場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和評估,確定危險區域范圍和分析有毒(害)物質的成份,調查其產生源,提出有毒(害)物質可能對人員和環境造成次生災害防治的建議報告,并牽頭負責對災害事故救援中可能導致的水體、土壤、空氣等次生污染事故進行控制和處置。

  (12)陽江供電局:負責對災害事故現場和周圍的電力管制,根據指揮部的要求或需要輸送或切斷電源。

  (13)市城管綜合執法局:負責做好火災或應急救援事故處置時協調市政灑水車輛,及時提供運水、供水等相關人力、物力支持,并安排相應的崗位值班人員及相應車輛駕駛員,保證能隨時出動。

  (14)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公交車輛、危化品槽車、貨車等車輛,確保人員、危化品、貴重機要物件的疏散和轉移。

  (15)市公路局:負責協調挖掘機、推土機、鏟車、起重機等大型機械設備,確保提升火災或應急救援事故處置效率。

  (16)市水務局、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做好火災或應急救援事故處置用水供應保障工作。

  (17)中國電信陽江分公司、中國移動陽江分公司、中國聯通陽江分公司:負責協調火災或應急救援事故現場應急通信保障,保證災情信息和救援調度命令傳遞及時、準確;緊急情況下,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確保應急救援指揮調度聯絡暢通。

  (18)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做好或協助做好轄區火災或應急救援事故處置工作,做好油料、食品、飲用水等物資保障工作。

  2.4  現場指揮

  本預案啟動時,市滅火救援指揮部要在災害事故現場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市滅火救援指揮部總指揮(或總指揮授權的人員)擔任。

  3  災害等級劃分

  3.1  火警分級

  火警劃分為一、二、三、四、五級,一級最低,五級最高。分別用綠色、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預案》中“以上”均包含本數)

  一級(綠色):

  (1)無人員傷亡或被困的火警。

  (2)發生燃燒面積在300㎡以內的普通建筑火警。

  (3)帶電設備/線路、單體汽車、其它類火警。

  二級(藍色):

  (1)有3人以下傷亡或被困的火警。

  (2)發生燃燒面積在300㎡以上1000㎡以內的普通建筑火警。

  (3)發生燃燒面積在300㎡以內的高層建筑、地下建筑、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火警等。

  (4)到場后現場指揮員認為一級火警到場滅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三級(黃色):

  (1)有3人以上10人以下傷亡或被困的火警。

  (2)發生燃燒面積在1000㎡以上2000㎡以內的普通建筑火警。

  (3)發生燃燒面積在300㎡以上1000㎡以內的高層建筑、地下建筑、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火警等。

  (4)轄區較大要害目標、大型交通工具及重大危險源、消防重點單位發生的火警等。

  (5)到場后現場指揮員認為二級火警到場滅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四級(橙色):

  (1)有10人以上30人以下傷亡或被困的火警。

  (2)發生燃燒面積在2000㎡以上4000㎡以內的普通建筑火警。

  (3)發生燃燒面積在1000㎡以上2000㎡以內的高層建筑、地下建筑、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火警等。

  (4)現場有可能發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氣擴散等突變險情的火警。

  (5)到場后現場指揮員認為三級火警到場滅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五級(紅色):

  (1)有30人以上傷亡或被困的火警。

  (2)發生燃燒面積在4000㎡以上的普通建筑火警。

  (3)發生燃燒面積在2000㎡以上的高層建筑、地下建筑、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火警等。

  (4)隨時或已經發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氣擴散等險情的火警。

  (5)到場后現場指揮員認為四級火警到場滅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3.2  應急救援分級

  應急救援劃分為一、二、三、四級,一級最低,四級最高。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一級(藍色):

  (1)無人員傷亡或被困的應急救援。

  (2)災情危害程度較小,在短時間內能及時排除的小型建筑物倒塌事故、損害較輕的交通事故、一般性自然災害、一般性群眾遇險、群眾求助、其他救助等。

  二級(黃色):

  (1)有10人以下傷亡或被困的應急救援。

  (2)災情危害程度小,在短時間內難以排除的少量危險化學品泄漏、較嚴重的交通事故、較大型建筑物倒塌事故、小面積爆炸事故、小規模公共突發事件、自然災害和群眾遇險等。

  (3)到場后現場指揮員認為一級應急救援到場力量不能控制的災情。

  三級(橙色):

  (1)有10人以上30人以下傷亡或被困的應急救援。

  (2)災情危害程度較大,處置難度較大,在短時間內難以排除的重大交通事故、大型建筑物倒塌、較大規模公共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群眾遇險以及大量危險化學品泄漏,對人員、財產威脅嚴重或可能出現二次污染等情況特殊、災情嚴重的災害事故。

  (3)到場后現場指揮員認為二級應急救援到場力量不能控制的災情。

  四級(紅色):

  (1)有30人以上傷亡或被困的應急救援。

  (2)災情危害程度大,處置難度大的危險化學品泄漏、毒氣擴散,大量建構筑物發生倒塌,特大爆炸事故,恐怖事件,嚴重自然災害等。

  (3)到場后現場指揮員認為三級應急救援到場力量不能控制的災情。

  4  處置程序

  4.1  分級響應

  根據火災和應急救援事故類型、災情發展速度、傷亡或被困人員數量、涉及范圍和救援難度等因素將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Ⅰ級最高,Ⅳ級最低。

  Ⅳ級響應:市消防救援支隊指揮中心接報二級及以下火警、一級災情;

  Ⅲ級響應:市消防救援支隊指揮中心接報三級火警、二級災情;

  Ⅱ級響應:市消防救援支隊指揮中心接報四級火警、三級災情;

  Ⅰ級響應:市消防救援支隊指揮中心接報五級火警、四級災情。

  市消防救援支隊需要針對Ⅰ級、Ⅱ級、Ⅲ級應急響應,提請市指揮部啟動應急預案和相應程序,通常由低級別向高級別逐級啟動,也可視情越級啟動,必要時可直接啟動高級別響應。根據事態發展,視情降低響應級別或解除響應。

  4.2  應急響應啟動程序

  4.2.1  Ⅳ級響應:由屬地縣(市、區)政府和屬地消防救援大隊、站開展處置,縣(市、區)滅火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配合執行。市指揮部辦公室關注事態發展,必要時協調處置工作。

  4.2.2  Ⅲ級響應:由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指揮部總指揮,市指揮部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同志趕赴事故現場進行指揮,市指揮部總指揮必要時趕赴現場指揮處置,成立由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和事故屬地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主要領導組成的現場指揮部,負責事件的具體處置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隊調集全市消防救援力量協同作戰。

  4.2.3  Ⅱ級響應:由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指揮部總指揮,市指揮部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市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趕赴現場指揮處置,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成立由成員單位、事故屬地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專家組組成的現場指揮部,負責事故的具體處置工作。當事故災情進一步擴大,超出本市處置能力,需要省有關部門或跨地調集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時,按有關規定執行。

  4.2.4  Ⅰ級響應:由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委市政府,由市政府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處置。市指揮部組織成立由成員單位、事故屬地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專家組組成的現場指揮部,負責事故的具體處置工作,并視情報告省委、省政府。

  4.3  響應結束

  火災或應急救援事故現場的被困人員全部被救出,災情、險情被排除,整個應急救援戰斗行動基本結束,救援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Ⅳ級響應處置工作結束后,由屬地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或消防救援部門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Ⅲ級響應處置結束后,由市指揮部辦公室報請市指揮部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Ⅱ級響應處置結束后,由市指揮部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Ⅰ級響應處置結束后,由市政府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4.4  信息發布

  市應急管理局接報后根據分級響應情況通知市新聞辦,由市新聞辦按照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有關規定做好輿情處置工作,密切關注媒體采訪和網絡輿情動態,必要時趕赴現場協調記者采訪秩序,協助市指揮部發布新聞通稿或召開新聞發布會。

  5  滅火救援行動注意事項

  5.1  在滅火救援事故處置中,要堅持“救人第一”的指導思想,根據災害事故現場的不同情況,準確迅速判斷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開行動,盡快處置災害事故,最大限度減少損失。

  5.2  災害事故偵察。到達災害事故現場后,要派出若干個偵察小組立即組織災害事故偵察,主要查明以下情況:

  (1)災害事故的性質、燃燒范圍和發展趨勢;

  (2)是否有人員受到威脅,所在地點、數量和搶救、疏散的途徑;

  (3)有無爆炸、毒害、腐蝕、忌水、放射等物質,及其數量、存放形式、具體位置;

  (4)災害事故現場的電源、水源等情況;

  (5)需要保護和疏散的貴重物資及其受威脅的程度;

  (6)災害事故現場建筑物的特點、毗鄰建筑的狀況等;

  (7)災害事故現場的相關設施可利用情況;

  (8)災害事故現場的周邊情況。

  5.3  滅火救援分工。指揮部根據災害事故的嚴重程度確定滅火救援任務分工,各成員單位按照分工展開或協助救援。

  5.4  力量部署。指揮部根據現場的情況,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

  (1)人員受到威脅的地方或場所;

  (2)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損失的部位;

  (3)有重要物資受到威脅的地方;

  (4)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變形的方面;

  (5)需要實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會秩序混亂的方面;

  (6)根據災害事故現場情況需要的其他方面。

  5.5  救人。當有人被困或受到威脅時,根據需要及時派出若干個救人小組進行搶救人員。

  5.6  現場供水。正確使用水源,確保重點、兼顧一般、力爭快速不間斷地保證災害事故現場供水。

  5.7  現場警戒。根據事故現場需要,劃定警戒區域,由市公安局等部門設置警戒標志和崗哨,禁止無關人員、車輛等進入警戒區域,維持事故現場秩序,交警部門視情實施交通管制。

  5.8  最先接到災害事故報警的單位要立即向市消防救援支隊和上級主管行業部門報告,市消防救援支隊根據災害事故的嚴重程度向市滅火救援指揮部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災害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災害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現場的基本情況、事故發展趨勢、調動的參戰力量、現場的滅火救援情況和準備采取的措施;事故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人及聯系方式。未掌握的情況隨后補報,災害事故發展情況和采取的處置措施隨時上報。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市公安局信通科負責現場參戰的市公安局各警種之間的通信組網,保證通信暢通。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火災或應急救援事故戰斗力量的現場通信組網,保證現場通信聯絡暢通。

  市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負責協調火場應急通信保障,保證災情信息和應急救援調度命令傳遞及時、準確;緊急情況下,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確保應急救援指揮調度聯絡暢通。

  6.2  技術保障

  相關部門要為滅火救援工作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市滅火救援專家組成員為現場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6.3  經費保障

  對于調集跨區域增援的人員與裝備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災害事故發生地的政府予以解決。

  7  善后處置

  (1)在處置完災害事故后,相關部門要全面、細致地檢查建(構)筑物的起火、坍塌等部位和構件,逐垛逐件翻移被火燒過、壓制的物質;大風情況下應當檢查下風方向有無被飛火引燃的建(構)筑物、可燃物質或毒氣擴散,徹底消除余火或殘余氣體,防止陰燃和二次毒氣危害;仔細搜索有無被埋壓的遇險遇難人員;對事故區域及附近的石油化工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溫度及周圍的易燃易爆氣體濃度進行檢測,防止復燃、爆炸。必要時,應當留下少數相關力量,或者責成事故單位專職、義務消防隊監視事故現場。

  (2)撤離事故現場時,各應急救援單位要清點人數,整理器材裝備,將使用過的消防水源等相關設施恢復到備用狀態。

  (3)災害事故處置完畢,由事發地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對災害事故現場進行保護,盡快組織相關部門協助應急、公安、消防救援開展災害事故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作出處理。

  (4)由事發地相關主管部門對人員安置、補償、恢復重建、社會救助、保險等方面進行妥善安排,維護社會穩定。

  8  監督管理

  (1)宣傳、教育等有關部門應在消防救援部門的指導下,把宣傳火災或應急救援事故預防、應對知識和技能作為應急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宣傳報道。

  (2)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學校、社會團體、民間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要加強消防知識培訓和宣傳教育。

  (3)市指揮部應加強對火災或應急救援事故專項應急工作的領導,加強聯動單位交流和聯系,制定綜合方案,加強實戰演練,增強整體作戰能力。

  9  附則

  9.1  名詞、專業術語說明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普通建筑主要指九層及九層以下的居民住宅、建筑高度小于和等于24m的公共建筑等。

  高層建筑主要指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筑;二層及二層以上、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廠房或庫房等。

  地下建筑主要指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主要指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等。

  人員密集場所主要指賓館、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醫院、圖書館、養老院、托兒所、幼兒園、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集體宿舍等。

  重要場所主要指黨政機關、文物古建筑、保密單位等。

  帶電設備、線路主要指供電系統中的送電途徑和變壓、配電及用電設施等。

  其它火警主要指露天商鋪(攤位)、城市綠化、田間農作物,生活垃圾等。

  危險化學品泄漏主要指液化石油氣泄漏、城市燃氣泄漏、石化裝置管道泄漏、油氣井噴、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等。

  交通工具主要指公路交通、軌道交通、船舶、飛行器等。

  建筑物倒塌主要指地面建筑倒塌、地下建筑倒塌、施工建筑倒塌、火災情況下建筑倒塌等。

  自然災害主要指洪澇災害、地震災害、臺風災害、海嘯災害、冰雪災害、地質災害等。

  公共突發事件主要指群體性治安事件、重大環境污染、公共衛生事件、恐怖襲擊等。

  群眾遇險主要指水域、高空、電梯、山岳、井下、孤島等。

  群眾求助主要指居民取鑰匙、捉蛇、摘除蜂窩、關閉居民水(氣)閥門等。

  其他救助主要指自殺、跳樓(塔、橋)等。

  9.2  本預案由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解釋。

  9.3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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